家族信托到底是做什么的?家庭和睦有必要成立家族信托吗?
发布于 2021-10-17 07:10
提到家族信托,我们往往想起了两类人。其中一类是资产富可敌国的大富豪,在各种娱乐新闻里我们看到通过家族信托将资产分配给众多子女。另外一类是特殊人群希望通过家族信托保护资产。例如去年大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剧中高晓琴在出事之前为自己的孩子和她妹妹的孩子设立了两亿港币的信托。
电视剧中,高晓琴以行贿的方式低价拿到了国有土地,这个资金设立信托的财产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的?
虽然高晓琴即便拿土地是有问题的,但是后来基于土地开发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如果进行了正常的缴税和股东分红程序,那么财产就是合法的。对于她的非法财产该没收没收、该罚没罚没,但是对于她的合法财产所设立的信托,法律上是应予保护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高晓琴设立的信托受益人是自己的孩子还有她妹妹的孩子。她妹妹的孩子在剧中是高育良书记的孩子,那么如果存在通过以高官子女作为受益人设立信托,则可认定为构成行贿,则该部分信托利益的设定同样无效。
信托的基本结构,就是委托人(财富人士)为了受益人(子女、父母、本人、配偶或者其他的亲属,想要照顾的人等)的利益,把他的合法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身名义,进行财产管理和运用,来实现保障、传承、理财综合性的目的。目前来说,受托人主要是指信托机构,但在民事信托中也存在其他的形式,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受托人。
家族信托产品我们熟悉的功能就是资产传承,其实它还有很多其他的功能:
1.从委托人的角度来说具有分离性。一旦把财产信托出去之后,这个财产就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了。
2.从受托人的角度来说具有独立性。受托人名义上持有信托财产,但它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哪怕信托公司破产或者倒闭了,成立的信托基金还是会继续运作下去,因为它有独立性。
3.从受益人的角度来说具有灵活性。受益人的范围是灵活的,但是受益人又对信托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在信托中设定的信托利益,没有权利直接使用、支配信托财产。
4.从信托目的的角度来说具有任意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触碰法律上明令的禁止性条款的情况下,可以“任性而为”。
遗嘱很重要,但对于财富家族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以下三点:
1.遗嘱更多的是把财富一次性的、一股脑的交给继承人,是一次性的继承。财产通过遗嘱的形式传承时,若继承人没有学会管理财产,那么这可能就是一个灾难。
2.遗嘱主要传承金融资本,而通过信托这种架构设计,除了传承钱、股票、证券、房产等金融资本,同时也有利于鼓励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增加。
3.遗嘱在设立过程、实际操作上也有很多具体的问题:
A.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许多变数,遗嘱一旦公开,这时候面临的是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配是否公平的争议,家庭矛盾很可能在当事人生前就爆发了。
B.一旦发生意外,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嘱的效力可能会受到挑战。
C.遗嘱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公正。比如霍氏家族事件中它选择四个遗嘱的执行人,有两个是他的儿子(利害关系人),他们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大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来执行,存在利害关系很难做到公正。
无论是生意经营还是日常生活中,总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尤其是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说,比如家长辞世、夫妻离婚、成员内讧,以及企业恶化带来的债务风险等。
很多财富人士在赚到第一桶金后进行后续投资,进行二次创业。特别是民间投资、做房地产等等,他们往往把身家性命都压进去。这时候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一旦经营出现危机,可能连曾经打下的江山也全都失去了。所以,家族信托一定要提前做,后期再设计是来不及的,一定要防患于未然。
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信托部向各地银监局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简称,“37号文”。
在37号文中,官方首提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37号文
这次的37号文不仅给出明确定义,还是唯一的一个具体拿出来讲的细分领域业务,这预示着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将越来越以正式的姿态进入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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