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河南退伍军人补贴标准发放政策!

发布于 2021-10-17 16:58

第一条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规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助是指由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专项用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经 费。全省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经费发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济补助经费安排和下达,对经费实施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数据统计和上报,负责退役士兵安置方式资格审查,具体经费发放。第三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经审查档案合格同意接收后,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由部队发给退役金的,方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第二章发放范围及标准第四条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第五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 费由当地财政负担。第六条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总体负担三分之一,并根据市县财力及兵员情况分类补助。郑州市、济源市、洛阳市、焦作市、三门峡市、鹤壁市为一类地区,省财政按照义务兵服役期内每人每年1000元进行补助;新乡市、安阳市、平顶山市、许昌市、漯河市为二类地区,省财政按照义务兵服役期内每人每年1300元进行补助;驻马店市、南阳市、商丘市、周口市、开封市、濮阳市、信阳市为三类地区,省财政按照义务兵服役期内每人每年1600元进行补助。省财政直管县(市)在所在省辖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义务兵服役期内每人每年增加300元进行补助。其余部分和士官补助部分由安置地市县财政负担,市县负担比例由省辖市政府确定。第七条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第八条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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