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通过众筹平台获得捐款,应从受害人损失中扣除吗?

发布于 2021-10-17 20:54

近年来

通过朋友圈、贴吧等途径

向社会进行求助的众筹平台

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

这些平台的出现

确实帮助很多人解决了燃眉之急

但随之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

 

比如

通过平台获得的款项

能否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1日,吴某驾驶未开启车灯并加装了防风罩的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徐某发生碰撞,二人均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徐某受伤后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因治疗费用较高,徐某无力支付,其家属在线上众筹平台发布筹款信息,共筹集社会捐款5万元。后徐某起诉至高淳法院主张阶段性医疗费用。

原告徐某诉求:

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阶段性医疗费用22万元。

被告吴某辩称:

原告徐某已通过平台筹得了部分款项,其实际损失已得到部分弥补。根据民事赔偿填平原则,该款项应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除。

争议焦点


受害人通过平台获得的捐赠款项能否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侵权人不得因受害人获得捐赠款项而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1、原告在平台筹得的款项属于社会捐赠,即基于赠与关系获得,而本案原告主张的赔偿系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故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简单适用填平原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本案中捐赠人是基于对受害人的同情和关爱而捐赠,其捐赠目的是帮助受害人用于治疗伤病,而非赠与侵权人用以赔偿,如认为该款应相应折抵赔偿款,实际是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愿,不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由此可见,赠与人在实施赠与行为后,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有权撤销赠与。筹得的款项属于赠与赠与人同样享有撤销权,该款项在一年之内并不当然属于原告所有。如该款用以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原告的实际损失并未得到足额赔偿,不符合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且必然会导致另一场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

4、从伦理道德层面看,受害人筹得的款项,与受害人亲友出于情谊无偿赠与的款项,都属于赠与。既如此,若筹得的款项应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那受害人亲友的赠与也应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这明显不能为人民群众的情感所接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此外,若受害人获得的捐赠等于或大于实际损失时,如按被告所言适用填平原则,那侵权人将无需再赔偿任何款项,对受害人的心理会造成伤害,也会导致侵权成本降低

判决结果

对于吴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吴某赔付徐某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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