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发布于 2021-10-17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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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激发人员活力,促进人才投入乡村建设,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出台《指导标准》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际举措。2021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要求坚持把乡村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人才振兴保障措施。农业农村事业单位作为乡村振兴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解决农业农村事业单位评聘矛盾,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激发人员活力,促进人才投入乡村建设。
(二)农业农村部门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农业部门实行了多轮机构改革,特别是2018年实行大部制改革后,农业部门整合为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工作职能和人员结构变化很大,2009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急需制定新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以促进农业农村事业发展。
(三)缓解我区农业农村事业单位评聘矛盾问题的主要举措。近年来我区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在岗位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优化措施,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业农村系统部分事业单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较集中的科研类、农技推广类事业单位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市事业单位,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不够合理、评聘矛盾较突出等问题。提高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比例,既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也有利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结构,进一步缓解单位评聘矛盾。
(四)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科学合理下放权限的重要手段。近年来,职称制度改革持续深化,职称评审机制不断完善,评审权限也逐步下放,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积极性也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合理统筹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结构比例、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适当提高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支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岗位,也是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实际举措。
《指导标准》主要内容有哪些?


《指导标准》主要包含六部分内容:
(一)明确了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范围;
(二)明确了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及其相应的名称和等级;
(三)明确了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明确了三类岗位内部各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
(五)明确了建立岗位总量统筹调剂使用机制。
(六)明确了岗位设置程序、管理要求等其他相关问题。
《指导标准》创新点


(一)在自治区属和设区市属新增了“科学研究和农技推广类”结构比例。为进一步解决高层次人才较集中的科研类、农技推广类事业单位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市事业单位突出的评聘矛盾问题,此次结合实际,在自治区属和设区市属事业单位中新增了“科学研究和农技推广类”,并对应提高了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比例,以进一步缓解农业农村事业单位评聘矛盾。
(二)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提高。《指导标准》分单位层级、类别对中高级比例进行了调整。自治区属单位中的科学研究类和农技推广类事业单位的高级岗位比例由38%提高至40%,其中正高级岗位比例由12%提高至14%;其他单位维持原标准不变。设区市属的科学研究类和农技推广类事业单位高级岗位比例由25%提高至27%,其中副高级岗位比例由20%提高至22%,中级岗位比例由45%提高至48%;其他单位维持原标准不变。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不分类别,高级岗位比例由10%提高至12%,正高级、副高级岗位分别提高1%,中级岗位由50%提高至55%。
(三)工勤岗位比例有所提高。技术工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不分单位层级,全区各级农业农村事业单位使用统一标准;重点提高了工勤一、二、三级岗位比例,将技术工一至二级比例统一调整至10%,三级工调整至40%,以激励工勤技能人员干事创业的热情。
(四)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向高层次紧缺人才集中的单位倾斜。结合未来发展趋势和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对具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业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5个百分点;对具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农业技术研究中心、人才基地,或承担省(部)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3个百分点;对具有市级重点实验室、农业技术研究中心、人才基地,或承担市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2个百分点。
(五)加大对基层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的倾斜力度。对县(市、区)属(含乡镇)编制在10人以下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可在现有岗位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且按结构比例设置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计算结果不足1人时,可按1人设置。
(六)明确建立岗位总量统筹调剂使用机制。在不改变各事业单位现有岗位数量的前提下,对于事业单位空缺的专业技术岗位资源,按照“总量控制、行业统筹”的原则,可由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岗位聘用实际综合统筹调控使用空缺的专业技术岗位,提高岗位使用率。
(七)鼓励科研类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自主管理试点工作。鼓励评聘矛盾突出、已建立能上能下竞争激励机制的科研类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自主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干事创业活力。
专业技术岗位是否可以借用问题


高等级岗位可以顺延至低等级岗位使用;低等级岗位不能借用至高等级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时岗位数的测算问题


事业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时,岗位数量可以按“四舍五入”原则进行测算。当使用“四舍五入”原则导致测算总人数大于或小于实际岗位数时,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岗位数量向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倾斜。

农业农村教育类事业单位是否适用本《指导标准》问题


原则上农业农村教育类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标准。但若该类单位无生源,只承担培训工作,可适用本《指导标准》。



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优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原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原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了调整优化,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我区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农业技术推广、农村经营管理、农业科学研究、水产、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等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及其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工作人员。

农业农村教育类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标准。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农业农村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或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或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或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或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3.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业经济师)一级岗位、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业经济师)二级岗位、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业经济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4.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农业经济师)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农业经济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已在相关行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自行研究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普通工岗位名称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农业农村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农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农村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二)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4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三)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35%;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尚未核定领导职数的,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

3.其他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单位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工作需要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正高级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按照自治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设置;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3.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如下:

对具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业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5个百分点;对具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农业技术研究中心、人才基地,或承担省(部)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3个百分点;对具有市级重点实验室、农业技术研究中心、人才基地,或承担市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2个百分点。

对于单独设岗、评聘矛盾突出、编制在10人以下的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在现有岗位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并相应降低专业技术中级或初级岗位比例。

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按结构比例设置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时,计算结果不足1人时,可按1人设置。

4.农业农村专业技术岗位为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的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一般应低于主系列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低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中级岗位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不分单位层级,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属(含乡镇)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统一使用以下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普通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不设比例。

五、建立岗位总量统筹调剂使用机制

在不改变各事业单位现有岗位数量的前提下,对于事业单位空缺的专业技术岗位资源,按照“总量控制、行业统筹”的原则,可由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岗位聘用实际综合统筹调控使用空缺的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有申请调剂专业技术岗位需求的,主管部门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本级可统筹的空缺专业技术岗位内予以调剂。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可在本市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本行业空缺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含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可每年实施一次,具体实施时间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六、其他相关问题

(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总量范围内科学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岗位设置应与事业单位的性质、发展需求、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调整岗位结构比例时,要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盘活存量,优化配置。新增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应重点向关键技术工作岗位倾斜。

(二)有效使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出现空缺的,单位可结合实际,将高等级岗位向低等级岗位顺延使用,保持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不变。要有效落实各项岗位聘用倾斜政策,进一步解决评聘矛盾,优化单位人员结构。

(三)压实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科学统筹、合理配置的要求,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考核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良性竞争、有序发展的用人机制,营造“能者上、庸者下”的良好氛围;鼓励评聘矛盾突出、已建立能上能下竞争激励机制的科研类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自主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干事创业的活力。

本指导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自治区人事厅 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62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印发

内容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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