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跨国击穿,家族信托到底有没有必要?
发布于 2021-10-17 23:16
在这篇引发热议的文章中,提到了香港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财产分配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定,丈夫P先生设立于泽西岛的信托应全部视为其财务资源,需要进行离婚财产分割。财产平分,真的是家族信托的问题吗?家族信托真的被“击穿”了吗?那还有设立家族信托的必要吗?
这篇文章中提及的P先生离婚案,其实并不是新闻。早在2014年,这场风波就曾上过媒体的头条。时隔五年,这篇文章却依然能够刷屏,是因为家族信托对于很多投资者而言还是比较陌生。
在很多投资者的观念中,一旦将资产放入信托,这些资产就属于独立的受托人。对于自由裁量信托而言,受益人的利益完全取决于受托人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很多人认为P先生的家族信托资产不能在离婚时拿来平分。这种说法虽然有依据,但却并不全面。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认定,不取决于他们各自名下拥有什么资产,而是取决于他们有哪些“资产源”。法院认定P先生家族信托里的资产属于夫妇二人的“资产源”,所以在离婚中仍然需要平分,这点是不存在争议的。离婚案争议的真正焦点在于信托里三分之一的资产属于女儿,那么夫妇二人的“资产源”到底占信托资产的多少比例?是三分之二还是全部?
而之所以这场风波以资产平分收场,是因为法院认为P先生对受托人以及整个信托有极大的控制权。如果P先生要求受托人把信托中的钱全部分给他一个人,受托人很有可能乖乖服从命令。因此,信托内所有资产被认定为婚姻法下的“资产源”。在离婚时,这些资产全部都要计入夫妻财产进行平分。
这么看来,文中提及的家族信托其实并没有被“击穿”。造成资产平分是诸多因素的结果,并不涉及到家族信托的本质。此外,离婚后信托仍然存续,继续经营。
随着时代的演变,如今的家族信托就是超高净值人士作为委托人,将家族资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作为家族资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对该家族资产进行管理,并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家族资产及其收益分配给受益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家族信托常常被称为家族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那么,家族信托究竟具有哪些功能呢?现实中,投资失败、婚姻变故、经营不善等等都可能导致个人财富减损,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还要考虑因为遗产分割而导致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甚至影响到企业的存续。而家族信托具有的特点和优势,能够较好解决这些问题。总的说来,国内家族信托可以基本满足委托人的多项个性化需求。
如果将财产放入家族信托,则该部分财产具有独立性,不会作为遗产分割。财产权利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自由约定财产分配对象、分配次序、分配数额以及收益发放频率等情况。由于信托的保密性,可以避免家庭矛盾,还可以做出特殊安排,例如向非婚生子女分配收益。
按照各国经验来看,一旦开征遗产税,遗产税税率一般都在50%左右,最高能达到70%。继承人需要制度巨额遗产税,才可以继承遗产,这可能导致继承人无法继承财产。从长期来看,遗产税也成为了在遗产分配时需要考量的因素。《信托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是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士,则信托财产将不作为委托人的遗产。因而,家族信托形式可以有效实现遗产税避税。
对于家族企业经营者来说,还要考虑到未来在自己去世后,数个子女分散继承了公司股权,如果经营理念发生冲突,可能会影响公司存续和经营。在几代人之后,由于股权的分散,家族甚至可能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设立家族信托,将企业股权全部装入家族信托,装入家族信托的股权将会被锁定在家族信托内,不会因为继承而发生分割。家族信托设有管理决策委员会,对企业运营实施决策管理,有经营才能的家族成员可以进入委员会,企业经营产生的现金分红回流到信托账户,可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因此,家族信托既可以保证家族企业传承经营,也可以使家族成员享受到企业发展红利。
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与隔离功能效果如何?
资产隔离,是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独立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源于我国《信托法》第15条的规定,即:“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从国外的信托制度与司法判例来看,要最大程度实现信托财产资产隔离的功能,就最好要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切断该财产回归至委托人的可能性。虽然国内的法律制度与国外有所不同,但由于国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国外的法律和案例仍然有可能成为法官判案的考量因素。
简而言之,家族信托在资金来源合法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设计为他益信托,并且约定为不可解除型信托,在信托正常运营期间就切断了该财产回归至委托人的可能性,就具备法律保障的资产隔离效果。客户在设立家族信托后产生的个人债务及连带担保责任等隐性债务风险均能够充分与信托财产相隔离。总而言之,经过合理设计的家族信托基本上是当前国内最好的资产隔离工具,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客户各类债务风险隔离。
设立家族信托,无论是在海外还是在境内,都并不复杂。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设立家族信托是为了解决哪一个核心问题,也就是传承哪部分资产,受益人是谁,如何进行资产分配等。如果设立家族信托的需求还尚不明确,那么就需要多加考虑,不能盲目跟风。任何一个家族信托都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只是能帮助解决一个核心需求。
首先,要厘清信托资产。理论上来说,家族信托可以接纳所有类型的资产。但实际操作中,其会受到管辖法律对财产转让和持有的限制。对于内地富有家族来说,现在能够放入海外家族信托的资产,一般只包括在境外合法取得的收入,如境外投资所得和境外IPO所得。外资身份的受托人在持有境内资产时往往面临限制。一方面,从安全性来说,跟存于海外账户的现金和投资资产相比,将境内的不动产放入海外信托并不能最好地利用信托的资产保护作用,因为不动产所在地的纠纷诉讼依然可能影响该财产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不同的信托服务机构,对于能够放入家族信托中的资产类别要求也不一样。除了专业的独立信托公司外,大部分私人银行也可提供相关信托服务。
其次,要对信托成立地进行比较。设立合适的信托,首先要基于委托人的背景及需求,主要因素包括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财富传承、资产保护、隐秘性还是其他)、委托人的背景,包括自身的家庭状况,信托的受益人数量、年龄结构,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国籍和税籍,实际放入信托的财产位置、规模、形式等。在综合以上信息之后,就可以以此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选择恰当的信托形式、放入信托的资产、信托设立地及受托人等。
最后,要明确受托人。信托的成立地往往与受托人紧密相连,选择同一个司法管辖区下的受托人可以避免司法管辖权交叉带来的问题,如冲突规范。不过,除了考虑区域,受托人也有多种不同形式,包括个人、银行受托人、独立受托人和私人信托公司等。庞大的家族资产规模大,通常也有自家的会计师和律师。设立私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他们往往会自己派顾问担任受托人的董事,履行受托人的职责管理家族资产。对于庞大的富豪家族来说,这些往往不会造成任何负担,但对于财富规模中等的家族来说,聘请专业受托人(银行受托人、独立受托人)应该是成本效益更高的选择。
责编:冯佳伟 | 审核:唐子然
文章来源:国投泰康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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