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职工丧葬费标准发放政策!
发布于 2021-10-18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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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方的殡葬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下面爱扬教育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 、文明办丧事。第三条 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积极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六条 市、建有火化场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在市内的县、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火葬区的县为火葬区。上述市、县中不便于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允许土葬的决定。第七条 划定为火葬区而尚未建立火化场的市、县,应积极筹建火化场,其火化任务暂由邻近的市、县火化场承担。第八条 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 ,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就地火化。其亲属不得拒绝,其他人不得干预。在火葬区医院亡故的人,其遗体的火化应由火化场的殡葬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殡葬管理部门同意。对私自转运尸体的,医院有权制止,制止不听的,应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第十条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在火葬区亡故的人,允许实行土葬。但死者生前要求火化或遗嘱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一条 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在火葬区亡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火葬区制作、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第十三条 尸体火化,正常死亡的,需持死者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非正常死亡的,必须持公安部门的证明。第十四条 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省、地、市、县的计划部门应积极地、逐步地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办殡葬事业。第十五条 实行火葬的各项收费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六条 未划为火葬区的县和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的火葬区内不便实行火化的偏远乡、村,可暂定为土葬区。第十七条 土葬区的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改革土葬,规划土葬用地。平原地区推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葬法。山区、丘陵区和沙区可以村民委员会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第十八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除国家规定保护的外,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第二十条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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