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保抚顺虐童案有关法律问题的解读

发布于 2021-10-18 07:57


5·28辽宁抚顺虐童案——案情回顾

     2020年2月至5月,童童与生母刘某彦及其男友陈某威生活在一起,其间,童童多次被二人虐待。2020年5月22日,童童因全身多处烧烫伤、手臂骨折被送到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并被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

      同年5月28日,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公安机关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有女童被虐待,公安机关立即受案办理,于次日凌晨将陈某威、刘某彦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调查,两人虐童手段极其残忍,先后对童童使用热水浇头、钳子拔牙、打火机烧嘴、钢针扎腿、喂猫粮等,造成童童全身多处烫伤、骨折。

律师解读

     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有什么区别呢?

     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刑法有明确规定,即家庭成员,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虐待罪主观方面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是出于侵害他人健康的故意。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虐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过度体力劳动、凌辱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摧残折磨;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4)犯罪客体不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平等的或者被监护权利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对于公诉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对陈某威、刘某彦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虐待罪。

但其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可以更全面准确地表达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彻底否定,在量刑上对家暴行为给予更严厉的打击。因此,可以同时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什么样的虐待行为会构成犯罪呢?只要有虐待行为就构成犯罪吗?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孩子父亲之前和孩子母亲离异,孩子被女方抚养,孩子父亲向法院提起申请,取消孩子母亲的监护权,这个申请会不会得到通过?

      法院会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当中,童童的亲生母亲的对其虐待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童童的父亲当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人,法院应该支持。

      像故意伤害、虐待这样的案件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应当由谁支付呢?

     法律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所以被告人需向被害人支付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

本案判决结果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威使用暴力等手段多次故意伤害被害女童身体,致被害女童一处重伤、十处轻伤,且经鉴定构成多处伤残,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威与被告人刘某彦系同居关系,其在与刘某彦及被害女童共同生活期间,以殴打、体罚、冻饿等方式,长期、频繁对被害女童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其行为亦构成虐待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刘某彦身为被害女童的法定监护人,虽曾带被害女童躲避陈某威施暴,但终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防范,而是放任陈某威伤害、虐待并时而参与其中,其行为亦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伤害犯罪中,陈某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虽其认罪悔罪,但陈某威故意伤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在共同伤害犯罪中,刘某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对象、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惩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经合议庭评议和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刘某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威、刘某彦当庭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10月13日上午,本案开庭审理时,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简称“盈科沈阳”)刘鹤律师以视频连线方式接受了新京报记者采访,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解读。

     采访最后,刘鹤律师提倡: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要在全社会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加大对执法人员、基层工作人员反家暴能力培训,通过开展多机构合作,将反家暴工作重心由事后处罚转化为事前预防,同时注意日常排查和发现报告,杜绝这类悲剧一再发生。对不依法履职,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公职人员,应依照反家暴法规定依法追责,这样才能逐步降低家暴的发生率。

刘鹤,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警察协会律师团成员、辽宁生活广播公益律师团律师、沈阳市生活广播节目嘉宾、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法律顾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沈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表彰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青年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美化:吴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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