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之

发布于 2021-10-18 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民法普通法与特别法的规定,在这个条文之前,《民法通则》没有关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规定,仅仅在单行法领域内,有这种规定。一个是《物权法》第八条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与物权普通法的关系,内容是: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一个是原来的《侵权法》第五条规定的特别法与侵权普通法的关系,内容是: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正是在这两个条文的基础上,《民法典》总则设立了民法普通法与民法特别法关系的新规则,这个新规则就叫作“民法特别法优先于民法普通法适用”。
民法普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关于民法的集中的专门的规定,也就是《民法典》。
它的特征第一是:民法立法内容的完整性,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则体系;
第二是立法方式的概括性,内容简明扼要;
第三是立法形式的完善性,包含了整个社会市民生活基本内容的规范;第四是适用范围的全面性,适用于国家的整个民事领域。
民法特别法是指民法普通法以外的法律,以及在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的特点第一是:表现形式是《民法典》以外的法律,或者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二是民法特别法的内容不同于民法一般法的内容,内容是不同的;
第三是民法特别法的内容仅适用于特别的领域,而不是适用于整个民事领域。
我们的民法特别法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是以法律形态出现的民法特别法,这里包括商法、知识产权法,这些都是专门的民法特别法。商法我们实行民商合一,在《民法典》当中除了规定一些商法的内容以外,它最主要的部分还是商法的特别法,例如《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本来就是民法的问题,那我们现在用123条规定把它连接在一起,让知识产权也作为民法的法律,用特别法的方法去规定。还有《民法典》第128条规定的,把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它们也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第二种类型的民法特别法,就是其他非民事法律当中规定的民法特别法。例如《土地管理法》大量涉及《物权法》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定的民事责任规范,都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的民法特别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基本法,立法的基础就是《立法法》的第92条,这一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一条的规定就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这是因为特别法相对于普通法,它的内容上与范围上都具有特殊性,也就是在空间效力,对人效力、时间效力等方面,均具有特殊的规定,所以特别法在特定的范围内,对人、时间、地域等问题就排除了普通法的适用,只适用特别法,所以适用民法规则的时候一定要遵守这样的规则。
民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要特别注意民法特别法的适用范围,既不能强调民法普通法的普遍适用性,而不适用民法特别法的特别规定,也不能无限制的扩大民法特别法的适用范围。所以我们在法律适用当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有的民法特别法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以民事主体为标准划分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强调保护的就是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要以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来确定该法中的民法特别法中适用的范围。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远程购物当中的7天无理由退货,这是一种特殊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只有在消费者领域中才能使用,在其他领域当中就不能适用这样的规则。
第二、有的民法特别法的适用范围是以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益划分的。它的适用范围应当以所侵害的权益类型所限定的范围为标准,比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以及《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有的民法特别法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以主管机关的管辖范围划分的,适用范围以主管机关的管辖范围为标准。
第四、有的法律开宗明义就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的,那么该法所规定的民法特别法范围的就应当与这个范围相一致,超出这一范围的时候就不适用。
民法特别法包括两种形式,第一:法律,第二:法律规范。在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时候,也应该有所区分,第一个就是对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法律的规定优先适用,当一个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适用民法特别法中的具体条款的时候,应当直接适用该法的民法特别法条款。第二就是对于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非民事法律中规定的民法的规范,这样的民法特别法本身就是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应当依据这样的规定,直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特别说一点,对民法特别法如何识别。因为民法特别法有一个效力规则就是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当确定为特别法的时候,对这种民事纠纷就排除了民法普通法的适用,所以就出现了对民法特别法的识别问题。
如何识别特别法,是有两个标准:
第一是形式上的标准。民法特别法和民法普通法在形式上是不一样的,它是“另有”。
第二就是特别的标准。民法特别法的规定一定和民法普通法是不一样的,只有不一样才有成为特别法的价值,它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我们在实践当中在识别一个《民法典》以外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时候,它是不是特别法、是不是具有民法特别法的效力,根据前述两个要素去判断的时候,基本能够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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