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的档案展览属于档案利用吗?
发布于 2021-10-18 08:11
档案馆的档案展览属于档案利用吗?
刘东斌
按照档案教科书和不少研究者的观点,大都认为档案馆的档案展览属于档案利用,如:
邓绍兴、陈智为的《档案管理学(第3版)》认为:认为:“档案展览,是为了配合各项工作的需要,根据一定的主题、系统地揭示和介绍档案馆(室)所保存档案的内容和成分的一种宣传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开展利用的实际工作。”[1]
韦界儒的《档案管理学教程》认为:档案展览“可以更广泛地提供利用。”[2]
施宣岑、王景高的《档案馆概论》认为:“举办档案陈列和展览,供外界参观,也是档案提供利用的一种方式。”[3]
李培清、张锡田的《档案管理》认为:“档案展览是根据某种需要,按照一定的主题,系统地陈列档案材料。它是揭示和介绍档案馆(室)保存的有关档案内容和成份的一种提供档案利用的方式。”[4]
陈素芬的《新编档案管理学》认为:“档案展览是根据某种需要,按照一定的主题,系统地陈列档案,是提供利用的一种方式。”[5]
肖秋惠认为:“档案展览作为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必要与公布开放档案目录、档案编研出版一起列入档案馆公布和提供利用档案的形式。”[6]
王茂跃认为:“档案展览是充分利用档案、发挥档案作用的重要方式之一”。[7]
马德玲认为:“档案展览是档案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服务社会的一种方式”。[8]
赵雪芹、张奕萍认为:“档案展览也是档案利用的一种重要形式,将丰富的档案资源进行挖掘、整理,向大众传播,并通过反馈不断改进档案的利用形式,改善档案利用效果。”[9]
不仅档案教科书和不少研究者认为档案馆的档案展览属于档案利用,而且国家档案局自2006年起将档案展览与利用档案和利用资料一起作为利用馆藏纳入了档案年度统计报表之中,似乎等于正式承认档案展览属于档案利用,当然,只是与利用档案、资料并列在一起,算是准档案利用吧。
究竟档案展览属不属于档案利用呢?如果按照“根据一定的主题、系统地揭示和介绍档案馆(室)所保存档案的内容和成分”的标准来看,就目前大多数档案馆的档案展览基本靠对外进行档案征集而不是靠馆藏档案来进行档案展览来说,请参见《档案馆的展览是档案展览?还是……展览?》《为什么馆藏档案不足以支撑档案展览?》,显然,这类靠征集档案来进行的档案展览是达不到“揭示和介绍档案馆(室)所保存档案的内容和成分”的目的的,这类档案展览说是档案利用就很勉强了,因为,虽然称为档案征集,但是,征集的是不是档案存在着疑问,而且最起码不能说是对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利用。当然,也就很难说是“档案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了,更难说是“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的一种重要形式”了,至于“充分利用档案”,那就离的更远了,
如果以征集档案为主进行展览的话,由于征集来的档案本身是不是档案就存在疑问,这样的档案展览也很难说是档案利用。
如果从档案的最基本的档案凭证价值和情报价值的利用来看,档案展览的档案利用不属于这类利用,更不用说对征集来的档案利用了,就更不属于对档案的最基本的档案凭证价值和情报价值的利用了。
当然,对于“利用”一词,如果认为是“使用”,不管是利用档案的什么价值,只要是使用了,就是档案利用。那么,对于以征集档案为主而很少利用馆藏档案进行的展览,其档案利用对于档案馆来说,就没有多少意义了。
如果对于“利用”就是“使用”而不管是利用档案的什么价值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偏离档案利用的本意。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敦煌档案刚发现后,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而发现人“王道士也将文书当作道教符咒出售给当地的居民,敦煌遗书肆意流散至民间。”[10]这就是说敦煌档案有作为道教符咒的价值,作为道教符咒来使用敦煌档案,也是档案利用。当然,这种档案利用与档案展览的档案利用不可同日而语,但是,这说明使用档案的目的有很多,而并不一定都是档案人所说的档案利用,也就是不是档案利用的本意。
不论是从档案最基本的凭证价值和情报价值的利用来看,还是从以征集档案为主进行档案展览来说,档案馆档案展览的档案利用与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都不是一回事,或者说不是一个概念,也就是此档案利用非彼档案利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档案馆的档案展览档案利用很难说是档案利用。当然,依此就简单地否定档案展览属于档案利用似乎也不科学。问题是既然大多数档案展览基本靠以征集档案为主来进行展览,而不是基本靠档案馆的馆藏档案为主来进行展览,那么,为什么会有档案展览是“系统地揭示和介绍档案馆(室)所保存档案的内容和成分”、是“档案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是“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充分利用档案”的认识呢?是认识有问题?还是档案展览的实际操作有问题呢?如果说档案展览的实际操作有问题,那么档案展览可是从以档案馆馆藏档案为主进行展览一步步走向基本靠以征集档案为主来进行展览的,为什么会一步步成为这样?这背后又有什么深层次的原因呢?再就是对档案利用的问题,档案利用有没有标准界限?是不是不论什么样的使用档案都是档案利用呢?还是有一定的限制标准?档案利用的本意是什么?是以大多数的馆藏档案利用或者大多数档案利用者的利用为标准?还是以某一些档案或者非馆藏档案或者某一些利用者的某些使用为标准呢?档案利用是以档案的基本价值利用为标准呢?还是以档案的其他价值甚至是极小的某一价值为标准呢?
参考文献:
[1]邓绍兴,陈智为著,档案管理学(第3版)[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252.
[2]韦界儒主编.档案管理学教程[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3:248.
[3]施宣岑,王景高主编.档案馆概论[M].北京:档案出版社,1995:213.
[4]李培清,张锡田编写.档案管理[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6:266.
[5]陈素芬著.新编档案管理学[M].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2017:91.
[6]肖秋惠.当前我国档案立法焦点问题剖析——以2004年《俄罗斯联邦档案事业法》为参照[J].档案学通讯,2006,(05):39-42.
[7]管先海,李兴利.展览中的档案原件[J].档案管理,2016,(02):62-63.
[8]马德玲.历史档案展览的社会作用[J].北京档案,2006,(09):22-23.
[9]赵雪芹,张奕萍.我国省市级档案网站在线展览调查研究[J].档案学研究,2018,(06)110-117.
[10]田率著.文物背后的中国历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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