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暨有关文件征求意见研讨会在重庆举行

发布于 2021-10-18 11:35

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暨有关文件征求意见研讨会在重庆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有关人员,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孙长永等12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贺恒扬,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唐力出席并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主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案件更多、治安更好的背后,是犯罪数据的‘一升一降’。”陈国庆介绍。
据统计,20年间,我国重罪案件占比已从1999年19.6%下降至2019年的2.7%,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自2009年以来呈现“十连降”。与之相比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近20%。

陈国庆表示,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通常较低,主观恶性小,以往那种“构罪即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

“随着指纹、DNA、视频侦查等刑事侦查技术手段的普及应用,口供证据地位下降,现在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也不影响案件办理,这使得刑事司法对逮捕、羁押、追诉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陈国庆谈到,“借助信息化手段,比如‘电子手铐’跟踪定位,现在非羁押条件下保证诉讼进行也不再是难事。”
办案方式更文明,刑罚适用更审慎,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司法办案期待更高。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司法进步,基层治理水平持续提升,这也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生根提供了支撑土壤。山东、江苏、河南等地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表明,降低逮捕率、羁押率是大势所趋。
仅以重庆市为例,贺恒扬介绍,2019年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刑事犯罪案件呈现“两升一降”的良好态势,即不捕率、不诉率总体呈上升趋势,诉前羁押率呈下降趋势,其中不捕率从2019年的24.7%上升为今年的25.9%;不诉率从2019年的11.1%上升为今年的19%,诉前羁押率从2019年的58.8%下降为今年的54.6%,捕后轻刑率、公安机关对不捕不诉案件复议复核率等指标持续向好。
本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
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本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应该说,少捕、慎诉、慎押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提倡的司法理念和工作方向,指引着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项工作的开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陈国庆指出,党中央将少捕慎诉慎押正式确立为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写入了工作要点,并就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问题进行专项部署,而且确立了两高三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的方式,这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要决策,是从政治上、全局上、战略上的全面考量,是改变长期以来羁押、追诉的司法惯性,推进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研讨会上,苗生明就两高三部共同起草的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关文件作简要说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应当回归保障刑事诉讼的功能定位,捕与不捕、押与不押应当坚持法定条件,并以保障诉讼的必要性为标准;同时要以政策为指导依法行使检察裁量权,充分考量起诉必要性落实‘慎诉’要求。”苗生明表示。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其重要意义、理论难点、具体适用、前沿探索等方面展开深入研讨,并提出一系列针对性意见建议——鲜明体现保护民营经济和科技创新的政策倾向、规范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探索运用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具、发挥辩护制度在少捕慎诉慎押中的作用……
龙宗智表示,为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制定一个各刑事司法机关共同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的规范十分必要、十分重要、十分及时。当前在刑事诉讼中大力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对于落实司法人权保障,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落实的关键,在于执法意识和社会意识的转变。包括破除“有罪推定”意识、“构罪即捕”意识、“羁押惩罚”意识和“以捕代侦”意识。
孙长永认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并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不宜因为案件涉嫌的犯罪轻重而在“少”和“慎”的问题上实行区别对待。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充分体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但不宜提“宽严相济”原则,因为对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逮捕还是取保,根本依据取决于其逃避和妨碍刑事诉讼的社会危险性大小,这种危险性大、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不足防止就逮捕,否则就取保或者具保释放。在强制措施的适用方面不存在宽严相济的问题,不能认为“逮捕就是从严、取保就是从宽”。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执法司法办案要创新治理、借势求变,是研讨会的诸多共识之一。比如,如何在犯罪嫌疑人非羁押状态下办案?非羁押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如何实现有效监控?还应该看到,在公众法治意识层面,认为不羁押就没事了、无罪了的偏差观念仍然存在,全社会理念的转变尚需时日。
“全新模式下,这对检察机关做优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唐力表示,西南政法大学将依托刑事检察研究中心深化检校合作,聚焦少捕慎诉慎押司法刑事政策推出更多学术成果。
苗生明认为,坚持系统思维,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捕、诉、押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有赖于侦诉审一体统筹、配合制约。
“司法实践中,不起诉条件把握不准的问题较为普遍,建议进一步细化其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贺恒扬建议,应当注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衔接,体现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协调平衡。
“最大限度吸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形成最优方案。”陈国庆表示,希望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同向推进,进一步更新理念、廓清理论、深化协作、破解难题,共同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延伸阅读:最高检苗生明解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本文节选自2021年《人民检察》第15期

问题一:如何理解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及价值功能?

苗生明:

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确立的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这一政策还要求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功能作用体现在:一是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尽可能减少审前对人身自由的剥夺,避免羁押强制措施的滥用、误用,是强制措施适用中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逮捕羁押的泛化,容易激化对抗情绪,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改造,而减少逮捕羁押,体现司法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有助于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复归社会。三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羁押需要场地、人员、设备等各方面大量资源投入,被羁押人员不能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价值也是羁押隐形的成本,与羁押相关的“以捕代侦”“久押不决”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减少逮捕羁押就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负担。

问题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面临哪些难题?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的逮捕羁押普遍化、常态化等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强制措施适用不平衡,过度依赖羁押强制措施。本应优先适用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比例不高,大量案件在羁押状态下推动,羁押候审仍是刑事诉讼的常态。二是逮捕羁押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比高,羁押后判轻刑率高。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羁押强制措施,背离了强制措施制度初衷,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三是羁押时间缺少节制,“一押到底”“关多久判多久”等不合理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羁押“绑架”起诉、定罪、量刑,影响司法公正。

近年来,司法机关努力推动减少逮捕羁押,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仍有市场,长期形成的羁押办案的路径依赖仍未破除。二是强制措施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社会危险性判断缺乏客观确定标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标准模糊等因素造成实践中逮捕羁押大量适用。三是非羁押强制措施运行状况不佳。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约束力不强、对被取保候审人有效监管措施不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惩戒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非羁押强制措施难以满足保障诉讼的需要。四是社会公众对逮捕羁押还存在一定认识误区。因长期司法实践的惯性和法治普及的不足,群众往往把“捕与不捕”当作“罪与非罪”的象征,取保候审往往被误解为“没事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不捕就是司法不公,甚至申诉上访。这给司法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带来了无形压力。

苗生明: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的逮捕羁押普遍化、常态化等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强制措施适用不平衡,过度依赖羁押强制措施。本应优先适用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比例不高,大量案件在羁押状态下推动,羁押候审仍是刑事诉讼的常态。二是逮捕羁押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比高,羁押后判轻刑率高。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羁押强制措施,背离了强制措施制度初衷,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三是羁押时间缺少节制,“一押到底”“关多久判多久”等不合理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羁押“绑架”起诉、定罪、量刑,影响司法公正。

近年来,司法机关努力推动减少逮捕羁押,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仍有市场,长期形成的羁押办案的路径依赖仍未破除。二是强制措施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社会危险性判断缺乏客观确定标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标准模糊等因素造成实践中逮捕羁押大量适用。三是非羁押强制措施运行状况不佳。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约束力不强、对被取保候审人有效监管措施不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惩戒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非羁押强制措施难以满足保障诉讼的需要。四是社会公众对逮捕羁押还存在一定认识误区。因长期司法实践的惯性和法治普及的不足,群众往往把“捕与不捕”当作“罪与非罪”的象征,取保候审往往被误解为“没事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不捕就是司法不公,甚至申诉上访。这给司法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带来了无形压力。

问题三:如何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案件适用范围?

苗生明:

少捕慎诉慎押绝不是不捕不诉不押,不能搞“一刀切”。落实这项政策重要的一点就是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要求,既保证打击犯罪的力度、效率,又最大限度保障人权、减少社会对立面。从政策定位和案件特点出发,实践中,以下几类案件应成为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一是轻微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除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外,原则上不适用逮捕。二是罪行较轻的案件,如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应当慎用逮捕。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将认罪认罚情节作为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的重要考量因素,慎重把握逮捕的必要性。四是对于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不致产生社会危险且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能不捕的尽量不捕。当然,政策导向不能取代个案裁量。对上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逮捕羁押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综合审查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作出决定。比如,上述人员犯罪,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不予逮捕,但如果犯罪后为逃避惩罚隐匿罪证、串通他人影响司法、妨害诉讼的,该捕的还是要捕。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恐怖活动、涉黑涉恶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等,应依法从严追诉、从重打击。

问题四:如何创新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

苗生明: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降低审前羁押率,减少逮捕羁押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刑事诉讼各个环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统一司法尺度、优化程序衔接等多方面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从检察机关自身看,应当着重抓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挥好审查逮捕的把关作用,优化审查逮捕办案模式,细化逮捕适用标准,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程序机制和量化评估机制,严格控制逮捕羁押。同时,健全逮捕说理机制,加强对不同类型案件社会危险性标准的归类总结,强化刑罚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的指引、规范功能,推动对有争议案件的公开听证审查,通过审查逮捕履职办案倒逼侦查机关审慎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另一方面,要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建立对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制度,统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加强对羁押持续时间、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范,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

当前,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侦”“一押到底”等突出问题。以此次专项活动为契机,要健全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着力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质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运作。具体包括:一是合理设置审查范围,协调好重点审查与全面审查、依职权审查与依申请审查、定期审查与不定期审查的关系。二是明确审查标准,坚持以法定逮捕条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条件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判断标准,进行实质审查。三是细化审查内容,以逮捕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条件、社会危险性情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羁押期间是否出现和解、认罪认罚等新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不适宜羁押的疾病或特殊情形为重点,全面审查判断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四是优化审查方式,注重听取当事人意见,用好公开审查、羁押听证,变革传统的单方审、书面审、封闭审,强化司法审查属性。五是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释法说理,提升变更、撤销强制措施建议的可接受性。

问题五:如何完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其社会治理效能?

苗生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强制措施制度总体上是有效的,在保障社会稳定发展、依法惩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取保候审保证方式单一,强制措施决定、执行、变更、撤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减少逮捕羁押离不开法律规定的完善。现阶段可从以下角度推动完善立法:一是完善审查逮捕规定,细化社会危险性条件,增加社会危险性判断标准、证据规格等。二是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体系,在取保候审中增加单位保、多人保、具结保、多形式财产保等保证方式,提升保证方式的适应性、约束力;增加数字监控、接受观护教育、定期到司法机关报到等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强化非羁押强制措施执行力度;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从重量刑,保证人怠于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提升脱保惩戒力度。三是强化检察监督与权利救济,要加强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规定,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条款,强化权力制约、监督,避免滥用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不应仅仅是法治,更应是一种善治。适用强制措施本身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依法、合理、规范适用强制措施,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发挥司法职能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良法促善治。因此,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效果最终要靠实实在在的社会治理成效和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在这方面,司法机关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要强化政策协调。注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处理好实体与程序两个从宽维度的关系,兼顾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在尽可能减少逮捕羁押的前提下保证打击犯罪有力,维护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其次,要注重矛盾化解。在严格控制逮捕羁押的同时,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能动司法,促成和解、调解,用足用好司法救助,真正发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深化诉源治理、释放司法善意、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实现犯罪治理从依赖单一羁押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转变。再次,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对大多数轻微犯罪轻缓处理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办案发现社会治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和建议,将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提高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最终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治理目标。

来源:刑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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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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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王玉梅(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务部部长,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2008年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现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内蒙古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内蒙古自治区仲裁协会副理事长,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委员会理事、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内蒙古中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估价师。

    该律师长期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擅长代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善于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等法律服务,并成功代理多起行政诉讼案件。多次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举办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执法程序等专题讲座,还通过提供立法建议等方式参与地方法治建设。该律师还主持完成中国博士后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中国蒙古族法律制度研究》、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内蒙古创新政府行政方式法律研究》等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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