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继承权相同吗?
发布于 2021-10-18 15:09
生老病死本是人生常态,本以为撒手人寰后与人世间再无交集,但谁想因遗产分配问题,自己原本关系和睦的几个孩子,也会为此反目成仇,闹上法庭。
案件详情
张一、张二、张三、张四是老张和其前妻所生,小儿子张五为老张再婚后所生。虽说老张的小儿子和其前四位哥哥姐姐们属于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但这并不影响他们之间的手足之情,兄弟姐妹五个人彼此之间经常互相帮持。老张离休后,国家按照政策分配其一套位于萧山区某街道的安置房,就这样老张退休后的生活过得也算安稳。
2016年老张的妻子驾鹤西去,而老张也于2021年的春天与世长辞。老张离世后,五位孩子对老张留下的位于萧山区某街道安置房的继承份额问题发生争执,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最终四位哥哥姐姐将弟弟张五诉至法院。
老张的五个孩子在他们各自组成自己新的家庭后就和老张分家了,分家后的几十年来,也就节假日来看望老张。张五认为由于其和老张都住在萧山,彼此都常有走动,自己对老张付出的更多,此外老张生病时大多情况也都是自己带他去医院检查。所以张五认为自己对被继承人老张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其可以多分。另外,上述争议的房产是在老张和其生母的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母亲病故后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由自己和父亲老张分别继承,所以其认为自己主张继承该房屋一半的份额并无不当之处。
四位原告认为,虽然张五和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常有走动,但是老人生病后,实际上是由保姆照顾老人的,保姆的费用也是他们五个人平摊的,而且由于他们五个人虽然是在不同的地方生活,但彼此之间还是在轮流照顾老人。另外,老张生病后去医院的开销基本上都是用老人自己的养老金支付的,所以不存在张五付出更多的情况。此外,原告认为其四人虽然是张五生母的继子,但是一方面他们四个小时候有受过继母的抚养,另一方面,他们在继母老后也有赡养她至离世,所以应当按照正常的继承顺序来继承该房屋,他们对于继母这一部分遗产份额也享有继承权。
裁判要旨
本案中,由于五位当事人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但在法律层面上仍然属于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但是鉴于被告张五系与被继承人老张都住在萧山,其对被继承人无论是看病还是生活起居方面,相较于原告有更多的付出,属于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故判决张五取得被继承人老张遗产30%的份额,剩余70%份额的遗产由四位原告等额继承。
此外,被告张五的生母和四位原告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是由于四位原告均由张五的生母抚养长大,系《民法典》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故兄弟姐妹五人对张五生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
律师说法
本案实际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双方的矛盾主要在遗产份额的分配问题。首先我们要确定继承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外,该法条还规定继承编中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时,该法条还规定继承编中的子女和父母包含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所以本案中,虽然原告和被告属于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但是这五位兄弟姐妹的继承顺序和继承权是相同的。
此外,在继承份额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所以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在继承顺序上相同,但是由于双方对被继承人所尽到的赡养义务不同,所以在继承份额上也并非均等。
最后,得到自己应当继承的财产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仅为冷冰冰的金钱而对簿公堂,想必这也不是被继承人所想看到的结果。自古以来我们都崇尚孝道,正所谓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我们之所要孝敬父母并非是因为父母百年后会给我留有多少遗产,而是为了回报他们的养育之恩,如果将自己的对父母的付出与金钱画上等号,那么构建我们和谐社会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常言道,家和万事兴,凡事大家都各退一步,必能海阔天空,不仅少了麻烦,也不会影响手足之情。
季巧士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
素材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
编辑/毛愚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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