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及解读
发布于 2021-10-18 16:02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十八号
《锦州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已由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
锦州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
(2021年7月20日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违法建设治理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违反土地、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消防、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协作联动、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机制,并将违法建设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地域责任制、日常巡查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实行查处机关、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相结合的网格化监管。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查处机关可以与有关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对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五条 对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许可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对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对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能够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拆除。
第七条 对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
(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实施拆除可能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法拆除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不能拆除的情形,由查处机关根据所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单位的鉴定意见作出认定;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不能拆除的情形,由查处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情况重大、复杂的,鉴定结论及专家认定结论作出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组织拆除。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锦州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解读
锦州市人大法制委 祁一鸣
《锦州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锦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呈逐年上升和蔓延的趋势,严重破坏城乡规划建设秩序,群众反映强烈,已成为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影响土地利用及环境资源的重要因素。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相继出台系列政策规定,在指导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禁止违法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理顺体制机制,实现违法建设长效治理,制定出台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违法建设治理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立法过程。法规列入立法计划后,经市住建局起草、市司法局审核和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法规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照审议程序,市人大环资城建委先行审议后,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法规草案。市人大法制委深入征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环资城建委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草案表决稿,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9月28日批准该《规定》。
三、主要内容。《规定》突出“实际、实用、实效”,注重“小切口”解决“大问题”,以《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借鉴其他地区违法建设治理立法工作经验,共设定九个条款,从以下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明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违法建设治理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关于适用情形。明确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五种情形,可概括为三类:一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二是虽取得了规划许可,但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三是临时建(构)筑物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以及超期未拆除的,即“无证擅建、有证乱建、超期不拆”三类违法行为。同时规定,违反土地、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消防、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三)关于治理职责。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应当建立协作联动、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机制,以及违法建设治理地域责任制、日常巡查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具体查处工作。
(四)关于治理措施。违法建设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其不同违法性质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规定》明确,对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按照可通过改正消除影响的、无法改正且能拆除的、无法改正又不能拆除的三种情形规定相应的查处措施;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明确由查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组织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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