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交警执法上路狂飙,终因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发布于 2021-10-18 16:15
为避交警执法上路狂飙
终因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近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该案被告人冯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车辆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为逃避处罚冯某某当即倒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冯某某接连在多个路段与停放汽车、电动车刮蹭相撞,最终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相撞被迫停车后,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抓获。经鉴定,从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80mg/100ml;被损坏的7辆汽车和1辆电动车的零部件损失价值共计30813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2021.10.18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冯某某面对公安民警的检查,不但不积极配合,反而置道路上车辆和行人的安全于不顾驾车逃离,这一系列危险行为,已经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危险性。
该类案件的出现也反映出一些行为人自身规则意识不强、法治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因为一时的冲动,全然不顾公共安全,最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教训非常深刻。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能够引起广大驾驶人员的足够重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实形成“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和“尊法守法,敬重执法”的良好习惯及社会氛围。
第373期
供稿:龚室方
编辑:席晓岚 审核: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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