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持股票期权归属认定之规则

发布于 2021-04-06 16:25

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是诸多企业家们为了激励和留住高管等核心人才而采取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夫妻一方被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应当如何认定,本文拟作简要分析。

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第35号)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意味着员工股票期权定性为“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夫妻一方婚内被授予的股票期权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被授予的股票期权,婚后行权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观点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

SHS、LF于2002年×月29日登记结婚,2004年×月20日在AB市DC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0年3月份LF入职XT科技公司。2001年8月10日,XT控股公司授予LF期权525000股,授予价为每股0.0497美元。根据期权计划规定,授予期每满一年,LF可行使期权总额的四分之一,满4年后可全部行使。2004年6月份,XT控股公司在KH证券交易所上市。2004年12月,LF行使期权80000股(即以每股0.0497美元的价格购得了相同数量的股票),并在行权当日抛售80000股股票获取了现金。2005年1月份,LF行权85000股后抛售了股票。2005年7月,LF行权60000股后抛售了股票。2004年12月、2005年1月、2005年7月XT股票收盘价分别为港币4.62元、4.55元、6.1元。

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二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案例:(2015)鼓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关于陈某乙的股票期权出售款,2009年取得的期权系婚后获得,出售款5330.07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其他婚前获得的股票期权其实质是一种受益权即享受期权项下的股票因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利益的权利,而并非义务也并非实际拥有这些股票,婚后被告在公司股票价格高于当时授予期权时的价格时行权获得的利益应属于被告婚前财产,故扣除25%的税率后的股票期权出售款327867.8元属于被告个人财产。

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期权如何分割

情形一

离婚诉讼中,双方协商一致,法院会尊重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合意,对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期权进行分割。

参考案例:(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577号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马某某名下的ShandaGames公司的股票期权归原告马某某所有,由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被告王某某该股票期权折价款100,000元。

情形二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一般判由激励对象对非激励对象进行补偿,而不会直接判决分割股票期权,因为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赖性。

参考案例:(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被告的10万股期权奖励,虽为企业奖励职工本人的,但依据该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屈某某在公司入股10万元),此10万股期权奖励具有10万元的财产价值,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考虑此种期权的特殊性,故应归被告所有为宜,但被告应给付原告5万元人民币。

 

情形三

股票期权未到行权时间,或者股票期权价值难以确定时,存在两种观点。

01

即使股票期权未到行权时间,法院也可以直接判决分割未来股票期权对应的权益。

参考案例:(2015)珠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0号

JIXIANHE与JIFRANKHUI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3.姬辉在中国环投公司持有的期权按双方一致意见,各享有50%的权利。判决七、JIFRANKHUI(姬辉)在中国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期权32,000,000股,由JIFRANKHUI(姬辉)、JIXIANHE(何弦)各享有50%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02

因股票期权因其期待权的特性,而不能确定将来是否获得财产权利,及获得财产权利的多少;法院更可能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分割,建议双方待股权期权可以变现或价值相对确定时再另案起诉解决。

 

参考案例:(2015)杭西民初字第2460号

余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在蚂蚁金融服务集团的股票期权,因蚂蚁金融服务集团至今尚未上市,不具备分割条件,本案对该部分事实不作认定处理。

情形四

持有股票期权的一方在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时故意放弃期权或放弃行权,另一方可要求放弃的一方赔偿损失。

参考案例:(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7439号

马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在离婚判决已明确认定第一、二批股票期权的情况下,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取得的股票期权以“个人原因”申请全部撤销,是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对此,被告有过错,故无论某公司作出何种“依规处理”,被告均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情形五

未实际过户至激励对象一方名下的股票期权,法院可能不会处理

参考案例:(2016)沪0101民初12448号

关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华谊嘉信股票期权激励。原告提供了华谊嘉信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5年度)授予对象名单,公告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原告认为根据该计划,华谊嘉信将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核心岗位员工”462人,合计拟授予股票期权1295.806万份,据此,每人将获得约2.8万股,以每股10元计,被告可获得28万元,应各半分割。被告认为期权取决于被告的工作表现,尚未发放,不同意分割。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公告名单仅载明合计授予股票期权数,未明确被告个人可获得的期权数额,而且股权激励计划与员工绩效考核相挂钩,公告本身不能证明被告已经获得股权,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结语

综上所述,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中涉及的股票期权分割事宜归纳如下:

01

有约定依约定

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的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协议中就股票期权归属做了明确约定,且协议真实有效,法院一般会按照协议进行裁判;在离婚时,当事人就股票期权分割协商一致,法院在判决时,也倾向于尊重双方意愿,进行分割。

02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因为股票期权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一般会将股票期权判给受激励方本人,然后由受激励方对另一方进行财产分割折价补偿。

03

股票期权的价值难以确定时

当股票期权未到行权时间、或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价值难以确定时,法院是否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在实践中存有一定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在判决书中表明待行权后或价值确定后再另行主张分割。

撰稿 丨 程芳、崔名杨

审核 丨 周文博

编辑 丨 陆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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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程芳律师

武汉办公室

婚姻家事团队负责人

擅长领域:

婚姻家事股权、房产分割、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破产与清算、公司与商事

崔名杨律师

武汉办公室

婚姻家事团队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破产与清算、民商事争议、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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