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长海县城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22-05-18 11:12


2021年10月28日,

《长海县城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由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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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背景和依据


背景

 目前我县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是长海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长海县城镇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1〕33号)文件,至今已运行二十年。随着房屋维修项目增多、维修成本大幅增长等客观原因,房屋维修资金额度不足、划拨使用监管程序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日益显现,亟需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依据

 2017年4月25日,大连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7〕24号)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及申请使用流程等工作做出调整。《民法典》实施后,该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于2021年3月颁布实施。因此,我县的修订的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是依据修订后的《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形成较为符合海岛维修资金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解决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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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修订内容


概况

新修订的《长海县城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共五章三十九条,涉及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内容。在维修资金的归集范围、交存标准、交存方式等方面与《长海县城镇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有较大区别,更加符合海岛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

(一)明确了维修资金归集范围

新修订的《规定》除了住宅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交存专项维修之外,明确将住宅小区的非住宅部分纳入维修资金交存范围,使住宅小区范围内维修资金使用和分摊结算更加符合工作实际。

(二)调整了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方式

新《规定》参照《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主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拟适当提高我县原有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200元,其中业主交存50元,开发建设单位交存150元(含电梯专项70元);无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130元,其中业主交存50元,开发建设单位交存80元;地下建筑物及不共用公共电梯的房屋按无电梯房屋标准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证后30日内、房屋初始登记前交存维修资金,同时代交开发项目涉及的业主应交维修资金,即业主应交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交,在房屋销售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

(三)新增电梯专项维修资金

随着房屋维修建设市场价格上涨,尤其是配置电梯高层建筑的增多,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已不能满足房屋维修需求。为了充分保证电梯维修费用,设立电梯专项维修资金70元/㎡,全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

                                                   (四)设立房屋专项统筹维修资金


新《规定》明确将维修资金利息的增值部分和除公有住房外的房屋灭失后无法退返的维修资金作为房屋专项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审核费及应急维修费等。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也可用于补充业主分户账利息余额。 

                                              (五)健全应急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新《规定》中明确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等紧急情况作为应急维修项目,主要包括屋面大面积渗漏、电梯故障、外立面坍塌脱落、排水设施堵塞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问题。经各镇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可先行组织维修,解决了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通常需要专有建筑面积超过三分之  二、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的双三分之二同意的难题,避免了因征求意见时间过长延误维修,引起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安全问题,保障了应急维修项目的快速维修。

                                          (六)规范大额维修资金审核的监管程序


新《规定》明确了使用大额维修资金审核的监管程序。一是在召开业主大会、制定年度维修计划、竣工验收、分摊决算等环节,采取业委会决议、各镇审核、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备案、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拨付的程序,进一步规范了维修资金监管流程。二是明确了单项维修费用超过十万元、年度总维修费用超过三十万元以及提取超过本金2%的大额维修项目,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解决了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过程中,业主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问题,进一步加强了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提高了维修资金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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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实施

本《规定》适用于长海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并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县财政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工作。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END】

来源:长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海县生态与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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