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觉得没希望的时候,我们如何帮助将一笔坏账收回?

发布于 2022-05-18 16:11

首席律师:

   

公司账款被拖欠多年,因为前期管理不规范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且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不但将股权多次转让还将公司注销,在此情况下如何将账款收回?


甲公司多次给乙公司供货,因为朋友介绍,两公司之间没有签署书面合同,通常是乙公司有需求就给甲公司打个电话,甲公司联系车辆送货。


乙公司的股东为A、B夫妻两人,主要由A负责经营,2020年疫情爆发后,乙公司的经营每况愈下,拖欠甲公司的货款一直未付。


甲公司在接近两年的时间多次催要未果,后续乙公司索性不承认欠款,在这个期间A、B两人将股权转让给CC又转让给D,并且A也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2021年乙公司进行了注销。


甲公司除了几十张没有对方确认的出库单,再无其他有效证据,对收回账款已经不抱多大希望。


案件难度极大,办案律师采用风险代理的模式接受了委托(如果不能帮助甲公司收回货款,律师费分文不收),随后在调取了乙公司全部工商登记并全面分析后,办案律师形成了一个诉讼方案:


A、B、C、D全部列为被告,要求对甲公司的货款承担责任


乙公司的欠款,为何可以要求他人承担责任?且看分解


A、B未按期缴纳出资款,乙公司成立后,AB两人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出资款。根据法律规定,要对乙公司的债权人即甲公司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使AB将股权转让,这个责任也不能免除。


A构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虽然将股权转让,已经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是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一直都是其在控制,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如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C接受未出资的股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明知或者应知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C明知AB没有出资却接受了他们的股权,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与AB一起对甲公司承担责任。


D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的财产相互独立。乙公司因为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D无法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


D作为乙公司清算人员未履行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如果要注销必须在报纸公告,且要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乙公司偷偷摸摸的注销就是为了逃避债务,当然没有通知甲公司。

 

虽然将A、B、C、D四人起诉到了法院,但是要让他们承担责任有一个前提,甲公司的账款要得到法院的认可,也就是首先要确定乙公司确实拖欠甲公司货款,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以现有证据和对方死不认账的态度并不容易。


果不其然,第一次庭审的开始,对方就对欠款的事实全面否认,抗辩出库单既没有乙公司的盖章也没有负责人的签字,不认可送货的事实,虽然办案律师补充了运输司机的证人证言,但是主审法官还是心存疑虑,案件即将陷于僵局。


意外在这时出现了,对方为了进一步撇清乙公司责任,提交了一张丙公司与乙公司的对账单,认为即便乙公司有未了债权债务但也和甲公司无关。


什么情况?原来甲公司与丙公司为关联公司,前期乙公司还没有赖账的时候,曾经要求甲公司给邮寄一份对账单,当天恰巧甲公司公章不在,于是就盖了丙公司的章寄送给乙公司。


对方的助攻当然不能放过,办案律师当庭指出这份对账单与甲公司提供的出库单在时间、编号、重量方面能够相互吻合,结合运输司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乙公司欠款的事实。另外,丙公司庭后补充了一份情况说明,表明即使认定为丙公司的货款,因为是甲公司送货,相关货款也应当由其收取。


本案审限的最后一天对方主动要求调解,当天甲公司收到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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