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冀小知微讲台:商业秘密专题第八期 侵权要追责(一)
发布于 2022-05-18 17:42
冀小微微讲台
知之为知之,我是冀小知。欢迎来到中国(河北)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冀小知微讲台”。
上一期小知给大家介绍了下商业秘密通过侵权诉讼来维权,本期小知给大家介绍下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01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与返还或销毁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依照前述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
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02
民事赔偿:赔偿数额计算规则与惩罚性赔偿
(1)一般计算规则: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的一般计算规则,即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法定赔偿额: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惩罚性赔偿: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即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03
行政罚款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期的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承担大家明白了吗?下期我们来介绍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加油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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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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