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 一审有期徒刑十三年到重审二年六个月之“辩”——从一起刑事案件看辩护之功效

发布于 2022-05-18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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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黑1282刑初226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诈骗

【辩护律师】:高海燕

【审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罪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37.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肇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01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份至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小额贷款公司高息为诱饵和假房照抵押的形式,在其亲属冷某处骗取人民币212.8万元(其中以制作假房照作抵押骗取人民币30万元)。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其亲属李某1处骗取现金人民币245万元(其中以假房照抵押骗取人民币165万元)。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用假房照在其朋友高某1处骗取人民币20万元。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建三江工程急需资金,从赵某1手中骗取人民币20万元现金。2017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贷款公司用钱为由从其朋友李某2处骗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贷款公司用钱为由在其亲属许某1处骗取现金人民币18万元。2017年3月1日、8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其亲属李某3手中骗取人民币20万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共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5.8万元。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

辩护意见

本案发回重审后,辩护人接受委托,经过反复审阅案卷材料,认为李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人从以下五个方面阐述了观点。

一、李某某不具有非法占用目的。

李某某借款后,将资金用于小额贷款经营和饭店服装经营,并没有肆意挥霍,没有抽逃、转移、隐匿财产,也没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被告人虽以假房屋所有权证向李某1、冷某、高某1抵押借款,但其借款后按月偿还利息及部分本金,所偿还数额足以抵顶借款本金,故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了说明问题,辩护人以表格形式梳理了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1、冷某、高某1的全部资金往来,并且此表格被法院引用到判决书中)。

二、被告人向李某2、赵某1、李某3、许某1借款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只是亲友之间的正常信用借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李某某与李某1、冷某等人之间基于亲情关系而产生借贷行为,且自2014年以来,双方就开始频繁经济往来,彼此之间已经形成一定的信任关系,虽然李某某在2016年部分借款中以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但并非是因假房屋所有权证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借款。因此,不能因借款本息客观上没有还清,就认定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被告人2014—2017年向各债权人借款时,确实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且其名下有房产、车辆,有服装及饭店生意,当时具有偿还能力,后无力偿还是由于小额贷款的客户跑路,服装、饭店经营严重亏损造成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借款时的资产状况尚且可以,并非资不抵债。

五、认定李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就诈骗罪而言,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客观方面,二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方面。本案最终认定李某某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03

案例评析

一审认定李某某雪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发回重审后,经审理,认定李某某雪朋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其买卖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之所以指控李某某雪朋犯诈骗罪,未没指控其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因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与诈骗系牵连犯,应当择一重处罚。假如本案如果确实真正构成牵连犯,这样处理毋庸置疑是正确的,但李某某雪朋的行为实际上并不构成诈骗罪,而只只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所以法院重审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骗取了冷某、李某1、高某1“借款”,表面上看,该行为具备了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但要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必须考量李某某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目的。只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能构成诈骗罪。对于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骗手段,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要避免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主观归罪,而是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实际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定。本案中,认定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所认定事实并未完全没有排除李某某已经偿还的合理怀疑。同时,李某某与冷某、李某1之间长期、大额的无担保借贷行为恰恰表明,该借款行为是基于对李某某的信任,是亲友间的合法借贷,不是诈骗。虽有部分借款使用了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李某某犯诈骗罪改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4

律师建议

此案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委托高海燕律师辩护时,被告人及家属的期望是能减少认定的犯罪数额,减轻一至两年的刑期。没想到高海燕律师独辟蹊径,将一审认定的诈骗罪成功辩护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刑期也由十三年变为二年六个月,远远超出被告人及家属的期望值。当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被告人及家属竟不敢相信,以至于激动得泪流满面。

从本案的办理过程可以得到启示:一是不要局限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案卷证据,要依据法律规定,全面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方面的证据。此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反复审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找到了突破口,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的银行流水记录,从一本本的银行流水中发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使案件有了根本性转变;二是要认真,要有责任感。被告人一本又一本厚厚的银行流水,与被害人之间的每一笔转入转出都要一一统计,真好似大海捞针,没有认真负责的精神,难能找到突破口;三是对涉及矛盾点、焦点等问题的事实,最好用简洁或显而易见的方式呈现给法官。就本案而言,辩护人把双方的关键资金往来,用表格形式呈现在辩护词中,一目了然。这样,既节省了法官的时间,便于法官掌握,也使法官赏心悦目,从而更好地说服法官,达到了最佳的辩护功效。


高海燕

高海燕,东北林业大学法学专业,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肇东市第九届、第十届政协委员,绥化市律师协会理事。2013年开始执业,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理赔、企业法律顾问等,尤其擅长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办理了大量不起诉、无罪、重罪改判轻罪案件。


部分案例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案件

▷赵某某诈骗案

▷高某某聚众斗殴案

▷李某某诈骗案

◆检察院撤诉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案件

▷蔡某某故意伤害案(撤诉后认定蔡某士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安某某合同诈骗案

▷杨某某敲诈勒索案

◆宣告无罪案件

▷宋某某故意杀人案(2018)黑刑终186号

▷姜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2020)黑12刑终247号

◆改变、减少罪名、免处案件

▷韩某诈骗案

一审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重审改判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处罚。

▷李某某诈骗案

 一审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重审改判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二年六个月。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审判决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重审改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二年十个月。

▷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作为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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