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最新资质政策问答!关于新资质标准
发布于 2022-05-18 23:16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三版)》。就目前过渡期间的资质申报、延续、三级资质取消等问题,给出明确答复。
而在此前不久,四川省首个明确“施工资质继续延期”。资质改革是整个建筑行业统一推进的,作为建筑大省的湖北、四川省厅出台的政策,对其他省份都有相当大的借鉴、指导意义,特别是对计划资质申报、升级的企业。全文如下,供大家参考!
答: 1)企业净资产满足标准要求,企业上年度或者当期财务报表的净资产,满足其拥有的资质标准中最高者。净资产不累加。
2)建造师满足最低标准要求,如A公司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相应的三级资质标准建造师数量标准分别是5人、8人,那么A公司现有注册建造师应不少于8人(不分专业、不分等级);再如B公司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资质,相应的二级资质标准建造师数量标准分别是3人、4人,那么B公司现有注册建造师应不少于4人(不分专业、不分等级);再如C公司有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相应的三级、二级资质标准建造师数量标准分别是5人、3人,则C公司注册建造师应不少于5人。
3)资质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只要审批平台提示填写内容,将在线打印的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邮寄省厅,无需提交附件资料。
4)现阶段已经到期的资质证书,按规定自动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新标准颁布之后,按新标准执行。但是,有效期为1年的资质,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提前申请重新核定。
答: 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是:
1)代表工程业绩。省内业绩,到工程所在地实地核查,辅以查阅被核查企业、相关企业存档资料;省外业绩采取函询、电话询问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方式进行核查。
2)企业净资产。到被核查企业,查阅企业上年度或者当期财务报表。
3)人员:到被核查企业查阅资料: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执业资格、经历及其社保情况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
4)标准要求的设备、厂房等。
答: 1)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的净资产、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职称、社保将从省相关部门调取资料确认;原、新企业所具有的所有资质,其建造师应满足该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要求。
2)企业跨省变更迁出的,拟迁出企业须取得拟迁入省(直辖市、自治区)住建厅(委)同意接纳的文件。
3)企业应按照建市[2014]79号文件提供申请资料;
4)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不存在以下失信行为:股东的股权冻结,股东被限制乘坐高铁、飞机、入住豪华宾馆、购买不动产等高消费。
5)由省厅核准的重组事项,申请企业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应按照上述要求初审企业的申请资料,同意后再报送省厅。
6)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变更材料清单:(涉及企业均需提供)
序号 | 申报材料 | 跨省 |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 国有企业改制 | 企业外资退出 |
1. | 《企业资质申请表》 | √ | √ | √ | √ | √ |
2. | 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 | √ | √ | √ | √ | √ |
3. | 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技术负责人资料 | √ | √ | √ | √ | √ |
4.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 √ | √ | |||
5. | 迁出外省的,迁入省或市、县住建部门同意接纳的文件。 | √ | ||||
6. |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 | ||||
7.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 | √ | ||
8. |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 √ | √ | √ |
9. | √ | √ | √ |
(说明:1、“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2、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6项;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
(二)资质申请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查询位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hubei.gov.cn/)—>办事服务—>资料汇编—>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相关法规文件。
答:中央在鄂(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二层级的企业、2015年6月15日之后成立的中央在鄂企业除外)和原省管企业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但申请施工劳务备案的,按属地原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
其他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受理机构,按各地的规定执行。
答:共计12家,分别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申请升级的,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新设立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但涉及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答:根据《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答:可以申请最低等级资质,如:装饰、幕墙、防腐、消防、电子与智能化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不分等级)等资质,还可以申请劳务资质备案,这些资质请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审批)局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升级。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省厅转发了上级文件(见《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三级资质申请,以及三级资质分立、合并、重组变更申请。
答:是的。按国务院、住建部文件规定,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与相应的二级资质合并,成为乙级资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建部正在抓紧制定,一但公布,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不存在。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答:需要,企业应先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也无需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分公司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答: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及网上公示时间),企业可获知审批结果。其中,涉及联办部门审查的事项,需待联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后,企业方可获知审批结果或初审结果。
答:不可以(依据重点培育企业相关政策申报事项除外)。我厅将审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查意见为同意,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厅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省厅审批平台领取电子证书。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我厅不予许可。审查意见为同意,但在公示期间被举报的,我厅暂停审批,待核实后再予处理。
答:系统操作可以向省住建厅信息中心咨询027-68873052;可向省住建厅信访中心投诉举报027-68873081、68873086。
(三)企业资产
答:企业净资产以企业在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答:资质标准中对厂房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厂房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厂房证明资料,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
答:没有,但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申报日期。可以在外地。
答: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技术装备名称、数量等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技术装备证明资料。
答:不可以。《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答: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不认可,必须为企业的自有设备。
答:认可。需要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
(四)主要人员
答:可以。不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总工程师等企业主要管理人,相关信息在申请表的企业基本情况中填写即可。如果总工程师同时作为某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按该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考核。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人员。
答: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答: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的要求。
答:不可以。
答:可以。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答: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30、已有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等事项,是否应满足企业既有资质和申请资质标准中的所有要求?
答: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已经被取消。
31、一家企业如果申请多项资质,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最高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了?
答:一家企业如果申请多项资质,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而不是仅仅提交最高等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如果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一人可以兼任多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32、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中的"项"如何理解?
答: 2项业绩可以是满足标准要求的同类或不同类的业绩。
3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如何申报?
答:企业提交《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认定,其中个人经历须从毕业后开始填写至今,个人业绩自行填写、签章。
34、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中同时对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提出了要求。实验室负责人在哪里体现?
答:实验室负责人需填写技术负责人的相关情况表。在分别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35、注册建造师是否需要提供证件资料?
答:不需要。企业只需要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
36、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申请单位吗?是否可以是申请单位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
答: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申请资质的企业(即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申请资质的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请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建造师不能用于申请资质。
37、如果某一名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两个专业,是否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作为两人申报?
答:不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资质。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资质时,该人员可以在两个资质中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建造师和机电工程建造师进行申报。
38、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是否需要提供证件资料?
答:申请最低等级资质时需要提供技术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职称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和职称证,也可额外提供学历证书以证明专业类别;技术工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资质升级不考核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现场管理人员申请资质时已取消考核。
39、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
答: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
40、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么?
答:不可以。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如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均不予认可。
41、乡镇企业评委会评审的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
答: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人员职称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人社函〔2012〕238号),原乡镇企业评委会评审的职称只在乡镇企业内有效。但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原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鄂职改办函[2015]95号),1995-2004年间,在省乡镇企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的高级职称,现在我省民营企业中继续有效。
42、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中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
答: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有给排水、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六个专业,专业齐全要求每个专业有1人。
43、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
答: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特种防雷应为防雷专业职称人员。
答:可以认可。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可按电气专业职称认可;热能与暖通空调可按暖通专业职称认可;环境保护可按环保专业职称认可;冶金热能动力、冶金设计可按冶金专业职称认可;工业自动化可按自动化专业职称认可。
答: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为焊接、金属材料、热处理等专业的均可认可。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均予以认可。具体发证单位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证机构名录”。
答:不需要。
答: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是指持证的中级工至少30人,工种不限。
答:可以。在资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企业章程,且技术工人的社保应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答:不可以。
答:有。技术工人包括线务员、机务员、电工、焊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具有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工人。
(五)工程业绩
答:可以。企业申报非住建行业业绩、外省业绩的,函调相关部门,待其业绩认定后予以受理。
答:“近5年”或“近10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或10年,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答:均不予认可。
答:不可以。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答:不能。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申报业绩须为企业依法单独承揽的专业工程业绩。
答:不可以。
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清单等。
答:是,下列资料必查并应满足要求:
(1)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的,需要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2)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项合同额”、“工程造价”等的,需要保存工程结算单。
答:不是。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结算单,当合同额与结算额不一致时以合同额作为考核依据。
答:不可以。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答:不可以。单体建筑面积业绩已经取消其考核指标。
答:不可以。
答: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五方)公章;消防专业承包业绩应提供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答:凡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业绩,应保存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其他方面指标的业绩,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指标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保存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答: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
(1)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
(2)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
(3)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如建筑图上加盖的的是注册结构师印章,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
(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如出图时间为2010年11月,而注册结构师印章的有效期至2014年7月,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注册结构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为5年)。
答:不认可。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资质审批机关对企业多申报的业绩不予考核;按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要求“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企业申报了4项工程业绩,则只根据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前2项业绩,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
(六)监督管理
答:不需要(依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主管部门将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企业被举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也将被专项稽查。
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答: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答: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资质的,该企业无该项任何等级的资质。如某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被撤销,则该企业不再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就是通常说的“一撸到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答: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在实行事后核查时,企业拒绝接受核查的,如不接电话、不按时达到指定地点、不提供相关资料等行为,致使事后核查无法进行,为不履行承诺行为,资质审批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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