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收入、租金收入...企业取得收入的时间如何确认?6种情形来说明

发布于 2022-05-19 07:05

新的一年开始,财务朋友们大多遇到过处理跨年收入的情况了,这其中确认收入时间很重要。那么今天,申税小微就以6种情形为您说一说,收入确认时间的这些事儿。

情形1

取得利息收入

政策解析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情形2

取得租金收入

政策解析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情形3

取得会员费收入

政策解析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情形4

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情形5

取得劳务收入

政策解析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的下列劳务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情形6

取得销售商品收入

政策解析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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