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解读】陈彬:恩格斯关于唯物辩证法中三对关系的澄明——基于对《自然辩证法》文本的理解

发布于 2022-05-19 07:13


恩格斯关于唯物辩证法中三对关系的澄明

——基于对《自然辩证法》文本的理解


[摘  要]准确把握形而上学思维与辩证思维、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三组关系,是正确理解唯物辩证法的关键,也是正确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前提。恩格斯在19世纪70年代开始创作的《自然辩证法》深刻阐释了辩证思维对形而上学思维的扬弃和超越、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差异及其合理性限度以及主客观辩证法的关系定位,厘清了常见的认识误区,蕴含着唯物辩证法的深刻理论本源和宝贵思想资源。

[关键词]恩格斯;唯物辩证法;《自然辩证法》

[作者简介]陈彬,男,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教授、中国社科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科技哲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重点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基因溯源”(项目编号:19BWTJ25)和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创新工程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基因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在恩格斯的所有著作之中,写作《自然辩证法》所花费的时间之长、付出的心血之大,是其他作品难以比拟的。《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有著作中为数不多的非论战性的长篇著作之一,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哲学经典之作。形而上学思维与辩证思维、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这三对关系问题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原理中的基本问题,也是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唯物辩证法精神实质的关键。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通过总结近代自然科学史,揭示人类科学认知的思维方式,厘清了关于形而上学思维与辩证思维、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之间的三对关系,从而系统深刻地阐释了唯物辩证法。

一、关于形而上学思维与辩证思维的关系

形而上学通常有两种含义:一种广义的理解,指的是所有研究超验东西的哲学;另一种狭义的理解,特别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中,主要是指与辩证法相对立的世界观方法论。我们这里所说的形而上学,主要是从思维方式角度而言的。形而上学思维体现的是把整体还原成部分、把复杂运动分割成若干静止片段、把复杂联系简化忽略处理的这样一种孤立、静止、片面认识事物的思维方法。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对思维方式的揭示,是通过总结梳理自然科学史实现的。恩格斯认为,19世纪中叶以前的科学发展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古代时期,即15世纪下半叶之前,在漫长的传统社会里,人们认识自然界的思维方式主要是直觉、思辨和猜测。面对世界的本源、宇宙的模型、运动的本质、物质的结构等很多有待揭示的自然奥秘,古希腊智者尝试运用一种解释以满足好奇心,而这种解释往往是通过直觉、思辨和猜测实现的。因此,恩格斯称此时的自然研究为“天才的直觉”,即直觉的自然科学。近代早期,自然研究发生了从来没有经历过的一场伟大革命,开始注重经验实证,而且这种经验实证是从局部细节开始的。正像恩格斯所说:“在自然科学的这一刚刚开始的最初时期,主要工作是掌握现有的材料,在大多数领域中必须完全从头做起。”[1]这个时期自然研究的典型思维特点,就是把复杂事物还原、把复杂联系简化、把复杂运动分割,从部分、片段、细节出发去认识事物,从而积累了庞大数量的经验实证的知识材料,形成了许多过去从来没有过的重大科学认识。恩格斯把这个阶段的自然研究称之为“搜集材料的阶段”,即经验的自然科学。近代中后期,即18世纪中叶以后,恩格斯发现,自然研究“迫切需要在各个知识领域之间确立正确的关系。于是,自然科学便进入理论领域,而在这里经验的方法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管用”[2]。这时一系列重大科学发现,特别是19世纪细胞、能量守恒定律和达尔文进化论三大科学发现,清晰地表明联系的、发展的思维认识方式是更高级的理论思维形式,这也是历史的产物。此时的自然研究也就进入了“理论的自然科学”。

通过恩格斯关于自然科学史的梳理论证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发现,从“经验的自然科学”进入到“理论的自然学科”,从思维方式上看,就是从形而上学思维主导阶段进入到辩证思维主导阶段。由此视角来考察形而上学思维与辩证思维的关系,就容易看出辩证思维与形而上学思维虽然在思维特点上呈现出一定的相对性,即辩证思维体现的是“联系”“运动”和“发展”,而形而上学思维体现的是“孤立”“静止”和“片面”,但是,辩证思维并不是对形而上学思维的简单否定,而是扬弃和超越。辩证思维内在地继承了形而上学思维的合理性成分。

首先,恩格斯客观评价并明确承认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历史合理性。其一,这种历史合理性体现在自然科学发展的历史上。恩格斯列举了近代早期数学、天文学、力学、光学、化学、生物学上的一系列科学发现,都无可争辩地证明形而上学思维当时的重大历史贡献。如果没有这种所谓“孤立”“静止”和“片面”的经验还原的思维方法,人类就只能停留在思辨、猜测地整体把握事物的黑夜里,就不可能对事物细节有更准确、更可靠的把握,甚至就不可能有近代科学的诞生。其二,这种历史合理性还体现在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上。人的认识具有历史性,人不可能一下子穷尽对某种事物的所有认识。特别是面对复杂事物,人的认识往往是先从整体轮廓性、概貌性的认识开始,然后由此进入解构、还原阶段,开始部分细节的点滴把握,在此基础上再进入综合阶段,整体分析、关联对照,得出更多规律性的深刻认识。因此,只要人的认识具有解构、还原的必经阶段,带有“孤立”“静止”“片面”特点的形而上学思维形式就还有用武之地,就不可能被彻底取代而消失殆尽。必须承认形而上学特征的思维方式仍有适用空间和领地,通常来看,片面深刻往往是全面深刻的前提,正如恩格斯所说:“形而上学同希腊人相比在细节上是正确的”[3],“形而上学的方法在当时是有重大的历史根据的”,“对于日常应用,对于科学上的细小研究,形而上学的范畴仍然是有效的”[4]

同时,恩格斯也指明了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局限性和重大缺陷。他说:“形而上学的考察方式,虽然在相当广泛的、各依对象性质而大小不同的领域中是合理的,甚至必要的,可是它每一次迟早都要达到一个界限,一超过这个界限,它就会变成片面的、狭隘的、抽象的,并且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5]恩格斯列举大量科学史的案例,论证形而上学思维束缚下科学家的巨大困惑,揭示由此陷入“神学的怀抱”或“唯心主义的歧途”的思维根源。牛顿的“第一推动”迷思、培根的“长生不老丹方迷恋”以及华莱士、克鲁克斯、策尔纳等人的“神灵世界”等鲜活事例,在恩格斯看来,这些都是经验主义者蔑视辩证法受到惩罚的典型体现。他惊呼:“连某些最清醒的经验主义者也陷入最荒唐的迷信中,陷入现代唯灵论中去了。”[6]很显然,仅仅从部分出发、静态地观察分析和理解思考事物,不可能把认识推向更高阶段和更深层次。深陷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而不能自拔的人,在认识的“天花板”出现的时候,面对不能解释的现象和道理,他只能寻求“神秘主义”的支持。

毫无疑问,辩证思维的出场是基于克服形而上学思维的重大局限,而不是基于推翻一个绝对错误的思维方式。恩格斯指出:“辩证法恰好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辩证法才为自然界中出现的发展过程,为各种普遍的联系,为一个研究领域向另一个研究领域过渡提供类比,从而提供说明方法。”[7]由此可见,恩格斯并不是把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与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简单看成是相互对立、相互否定的关系,他明确承认二者之间具有历史继承性和历史递进性。

长期以来,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强调形而上学是与辩证法相对的哲学术语,认为形而上学思维就是错误和荒谬的代名词,辩证思维与它势不两立,形如水火冰炭。这种理解本身就体现了一种“非辩证”的思维方式,是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体现,而且更重要的是,这种理解忽视了辩证思维对形而上学思维的扬弃和超越,忽视了二者之间的历史继承性和递进性,很容易将辩证思维置于古代的“朴素”状态。这样面对复杂事物,就会缺乏结构化、简单化思维,缺乏细节还原、部分还原的认识基础,凡事仅仅一味地强调整体综合、全面联系、动态变化,从而无法进入到对事物细节进行准确把握的阶段,由此也就会停留在事物认识的初级阶段,从而造成认识上的停滞。

二、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首次提出了辩证逻辑的概念。他认为形式逻辑是以固定范畴建立起来的逻辑学说,这种逻辑学说把理由和判断、原因和结果、同一和差异、现象和本质都看作是固定对立的;而辩证逻辑则是以流动范畴建立起来的逻辑学说,这种逻辑承认“一极已经作为核内的东西存在于另一极之中,到达一定点一极就转化为另一极,整个逻辑都只是从这些前进着的对立中展开的”[8]。恩格斯还强调:“辩证逻辑和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相反,不像后者那样只满足于把思维运动的各种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列举出来并且毫无联系地并列起来。相反,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导出这些形式,不是把它们并列起来,而是使它们互相从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9]

在恩格斯看来,由于形而上学思维与辩证思维在思维特征上的巨大差异,必然会导致其思维逻辑规则上存在本质区别。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所遵循的重要规则显然是形式逻辑,其最大特点就是承认非此即彼,即如恩格斯所说:“旧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同一律是旧世界观的基本定律:a=a,每一事物都与自身同一。”[10]辩证思维所遵循的逻辑规则有所不同,即“辩证的思维方法同样不承认什么僵硬和固定的界线,不承认什么普遍绝对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转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使对立的各方相互联系起来”[11]

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为什么承认非此即彼的形式逻辑普遍绝对有效?原因就在于,形而上学思维从属于固定的范畴。这种思维方式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静态地把握事物,不承认事物会发生变化,尤其不承认事物会发生质变。既然事物在质上没有变化,那么一件事物当然不能既是自身又是他物,每个事物只能与自身同一。在恩格斯看来,这就是形而上学思维“抽象的同一性”。辩证的思维方式之所以“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的辩证逻辑,原因就在于辩证思维从属于流动的范畴。辩证思维动态地把握事物发展变化,不仅承认事物的量变,而且承认事物的质变。既然事物能在质上发生变化,那么事物自身就可以产生此彼转化,亦此亦彼的辩证逻辑自然也是成立的。

恩格斯认为,形式逻辑抽象的同一性是从形而上学的思维形式和方法中概括出来的,它本来的目的在于保证人们思维的确定性和非矛盾性,它也是人们认识事物过程中最常见、最普通的一种认识逻辑。一方面,恩格斯认为这种认识逻辑“像形而上学的一切范畴一样,足以满足日常应用,在这种场合涉及的只是狭小的环境或很短的时间”[13];另一方面,恩格斯也强调“抽象的同一性也是完全不够用的”,“总的说来在实践中现在已经排除这种抽象的同一性”[14]。因此,也就需要承认辩证逻辑,即承认具体的同一性,体现思维的变化性和矛盾性,从而为认识事物的矛盾运动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提供必要的思维逻辑条件。由此也可以看出,恩格斯对旧的形而上学的形式逻辑批判,并非是对形式逻辑的彻底否定,他承认形式逻辑在人们日常认识中的基本价值。恩格斯曾指出:“甚至形式逻辑也首先是探寻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辩证法也是这样,不过它高超得多;而且,因为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的狭隘界限;所以它包含着更广泛的世界观的萌芽。”[15]

恩格斯形象地把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之间的关系,类比作“初等数学”即常数的数学与“高等数学”即变数的数学之间的关系。鉴于“初等”和“高等”的词汇使用,也有人把恩格斯对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之间的关系归结为低级与高级的关系。实际上这里的初等或低级丝毫没有贬低之意,更没有否定之说。正像初等数学丝毫不比高等数学低级一样,形式逻辑也不是低于辩证逻辑一等的逻辑形式。它们之间的低级与高级关系仅是呈现于不同认识范畴而已。在现实认识实践中,我们既需要形式逻辑的无矛盾性来保障我们认识的确定性,也需要辩证逻辑的矛盾性来保障我们认识的完整性。

只有深刻理解恩格斯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关系的厘定,才能正确运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从而真正掌握辩证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方法论。在认识过程中,只有对两种逻辑分别从固定静态范畴和流动动态范畴加以理解和运用,才能形成对客观事物的完整性认识。静态范畴的认识必须向动态范畴的认识发展,而动态范畴的认识又必须通过静态范畴的认识来表现。动态认识的实质就是把思维中静态认识的相异性关联起来,融合成一个新认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是不同思维范畴的关系。形式逻辑并不因为隶属于形而上学的静态范畴而一定是错误的。当有人把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理解为正确与错误的简单关系时,当有人把亦此亦彼的辩证逻辑理解为此彼随意转换的诡辩时,他们其实已经与恩格斯的唯物辩证法思想相去甚远了。

三、关于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关系

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关系是一个看似简单明了、实则复杂宏大的命题,需要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这个哲学基本问题上来理解。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创作,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来讨论这个问题的。恩格斯之所以创作《自然辩证法》,一方面是因为深受西方自然哲学研究传统的影响,在批判旧的自然哲学基础上,借鉴其合理成分论证其思想观点;另一方面从理论创作逻辑看,恩格斯试图通过创作《自然辩证法》来揭示唯物辩证法的客观真理性。通过考察自然界运动变化发展规律揭示其辩证本性,从而说明头脑中的辩证法即主观辩证法不过是客观自然界辩证运动的自觉反映罢了。

19世纪70年代之前,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创作主要集中在关于人类社会历史领域的研究阐发上,像《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著作,阐发的核心思想就是唯物史观,揭示的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如果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创作仅停留在用辩证思维方式对唯物史观的揭示上,显然是不够完整的,因为必须首先证明辩证思维客观真理性,才能使得揭示唯物史观的论证逻辑是完整的。但如何论证辩证思维的客观真理性呢?仅在人类社会历史领域阐明辩证法的客观真理性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人类社会历史领域主观变量和主观因素较多,社会历史领域的对立统一、矛盾运动又是抽象的,不容易实证,而更为客观的自然领域的运动变化发展是具体的,很容易被感知、被经验,也是比较容易被实证的。由此,恩格斯通过总结自然界的运动变化发展规律,创新性地揭示了唯物辩证法的客观真理性。正像恩格斯在书中所言:“我们在这里不打算写辩证法的手册,而只想说明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17]

恩格斯关于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关系的界定,首先可以从对黑格尔辩证法错误的澄清上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明确说道:“凡是稍微懂得一点黑格尔的人都知道,黑格尔在几百处地方都善于从自然界和历史中举出最令人信服的例证来证明辩证法规律。”[18]但是,黑格尔从自然界中举出的令人信服的例证证明的辩证法规律,是先于自然界和人而存在的“绝对精神”和“绝对理念”,是唯心辩证法。而在恩格斯看来,这个规律应该是来自于自然界,而不是注入自然界的,是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反映于人的头脑之中的。

恩格斯强调头脑中的辩证法只是现实世界各种运动形式的反映,这种辩证法的理论旨趣同马克思是完全一致的。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黑格尔辩证法不是客观现实世界本身所固有的辩证法,而是绝对理念或绝对精神的辩证法,黑格尔辩证法是颠倒的、头足倒置的辩证法,必须要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进行拯救。马克思明确指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9],观念中的辩证法即主观辩证法当然也不会例外,必定是现实客观世界中矛盾运动的自觉反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强调:“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20]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同样指出,黑格尔的“错误在于:这些规律是作为思维规律强加于自然界和历史的,而不是从它们中推导出来的。……如果我们把事情顺过来,那么一切都会变得很简单,在唯心主义哲学中显得极端神秘的辩证法规律就会立即变得简单而朗若白昼了。”[21]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在历史领域和自然领域完成了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拯救,构建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辩证法和自然辩证法。正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和我,可以说是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了自觉的辩证法并且把它转为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唯一的人。”[22]毫无疑问,马克思恩格斯都承认辩证法的客观性,都承认客观现实世界运动变化发展的辩证本性,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关系的理解,显然是同对思维和存在关系的理解联系在一起的,二者具有内在一致性。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之间的关系就是反映与被反映之间的关系,至于谁反映谁,那就是何者优先的问题。主观辩证法作为思维的内容,必然是对客观存在的一种自觉反映,这是基于唯物主义的基本判断。

基于思维与存在关系上的唯物主义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之间反映与被反映关系界定的一致性虽然得到基本认同,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分别从历史和自然两个不同领域来论证客观辩证法的努力却让学界产生了巨大争议。特别是以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为代表,他们认为,恩格斯用自然科学论证自然界辩证本性的尝试,表明其对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漠视,片面强调头脑中辩证法来自于对客观自然界的反映,忽视主体实践的能动性,这与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旨趣相异。西方马克思主义评论家卢卡奇就曾提出:“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表述之所以造成误解,主要是因为他错误地跟着黑格尔把这种方法也扩大到对自然界的认识上。然而辩证法的决定性作用,即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在作为范畴基础的现实中的历史变化是思想变化中的根本原因等等,并不存在于我们对自然的认识中。”[23]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施密特也认为,恩格斯构建自然辩证法的尝试,把辩证法扩大到外部自然界“超出了马克思对自然和社会历史的关系的解释范围,就倒退成独断的形而上学”[24]。美国学者雷温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恩格斯完全取消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真义。按照马克思和黑格尔的思想,主观性和人的社会能动性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恩格斯却把辩证法纳入到自然界中。这样,他便否定了马克思和黑格尔的上述思想。”“恩格斯把辩证法解说为物质自身的法则。恩格斯排除了黑格尔的主客对立,他在其中思考的辩证法体系,是作为对运动的唯物一元论的描述而存在的”[25]。这些观点不仅指出了恩格斯与黑格尔在辩证法问题上的巨大分歧,而且论证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的对立。这种观点在国内学术界也有很大影响,比如著名学者俞吾金就认为:“当恩格斯主张,自我运动着的、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分离的自然界是第一性时,他所说的‘唯物主义’,依然是传统的唯物主义,而不是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26]著名学者侯才也曾提出:“正是恩格斯的以整体自然为对象的‘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的提出,及其所呈现出的明显的综合唯物主义历史观与传统唯物主义的倾向,开启了恢复和复兴形而上学传统的进程。……应该说,这与马克思本人通过物质实践活动扬弃传统形而上学的理路大异其趣。”[27]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关系的辨析引发出自然辩证法与历史辩证法的巨大争论。争论的核心在于:辩证法究竟是客体的先在本性还是主客体互相作用的结果?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应是非此即彼的二选一。按照恩格斯的理解,辩证法既是客体的先在本性,也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不过是从不同思考维度出发得出的两个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结论罢了。正如对思维和存在关系的理解一样,思维的内容既是存在本性的反映,也是存在与思维相互作用的结果。从思维和存在何为第一性角度看,毫无疑问,先有存在,后有思维的内容,因此,客体的辩证本性在先,即客观辩证法具有先在性;从思维和存在有无统一性的角度看,思维的内容必然是主体的头脑对客体加工后的结果,因此,作为思维内容的辩证法,必然是主客体相互作用后的结果。

对恩格斯持有重大异议的学者忽视客体的先在性及其辩证本性的先在性,过分强调辩证法是主客体作用的结果,强调辩证法的革命性和实践性,强调主体能动性。他们想当然地认为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中的“自然”是无人在场的自然,是纯粹的没有主体作用的客体,而马克思的“历史”则是有人的历史,是建立在人的实践活动上的历史,是有主体作用渗透在其中的客体,于是他们错误地把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构建解释为旧唯物主义或形而上学的复归,把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奉为黑格尔辩证法内核真旨的优秀继承人,从而人为地割裂马克思与恩格斯唯物辩证法思想的一致性。

实际上,马克思从来没有否定客观自然界的先在性,也没有否定自然辩证法,更没有否定辩证法像其他观念一样,都不外乎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正像马克思承认观念的东西首先是物质的东西一样,马克思当然也承认辩证法首先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同样地,恩格斯也从来没有否认主体的能动性,没有否认辩证法是主客体作用的结果,更没有否认辩证法的革命性和实践性。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中的“自然”也绝不是无人在场的自然,否则,恩格斯如何能在《自然辩证法》中对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作出如此深刻而有前瞻性的论述呢?恩格斯把辩证法问题的论说分为主观、客观两个世界,分列到自然界、人类历史和人类思维三个领域,这样的论说方式绝不是割裂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的一体性,故意制造主客观的二元对立,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更好地阐释辩证思维的客观性基础和辩证法规律的普适性,揭示辩证法规律的最一般性,同时揭露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和唯心色彩。

当用一套解释话语来言说一个复杂哲学命题的时候,不可避免地需要对一个整体的哲学命题从若干维度进行分解论说。恩格斯对辩证法这个宏大哲学命题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和从自然、历史、思维三个领域分别澄明的解释话语体系也是一样,只不过是一种论说方式而已,并没有否定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的一体性,更没有否认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的一致性。正像恩格斯所说:“辩证法的规律无论对自然界中和人类历史中的运动,还是对思维的运动,都必定是同样适用的。一个这样的规律可以在这三个领域中的两个领域中,甚至在所有三个领域中被认识到,只有形而上学的懒汉才不明白他所认识到的是同一个规律。”[28]相反,恰恰是通过恩格斯构建自然辩证法和客体先在的辩证法,马克思构建历史辩证法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辩证法,才更好地体现思维辩证法,才更容易让人理解整体的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恩格斯所谓的“自然”凸显的不过是客观变量占主导、占优势的领地,绝不是说恩格斯的“自然”里没有人类历史;而马克思所谓的“历史”凸显的不过是主观变量更丰富、更有优势的领地,也不是说马克思的“历史”里没有客观自然。恩格斯注重揭示辩证法的客观性,马克思注重揭示辩证法的实践性,从而共同揭示辩证法的批判性和革命性。

四、余论

恩格斯通过总结自然科学史、运用自然科学材料作论据的方式来论证思维方式的问题,显然具有极强的合理性和极大的说服力,因为自然科学知识可以看做是人类所有的认识成果中最可靠、最有确定性的那一部分。尽管自然科学知识也是不断更新发展进步的,但整体上看,近代以来的自然科学知识的可靠性、准确性以及相对真理性是毋庸置疑的。通过自然科学史料的分析研究,能够总结出科学家们发现这些最可靠、最准确的认识成果时所使用的思维方式及其变迁进程,进而揭示出哲学上的方法论和认识论。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思想不仅仅澄明了形而上学思维与辩证思维、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关系,系统深刻地阐释了唯物辩证法的核心理论要旨,还把思辨哲学的命题置于科学实证基础之上,更好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论特质和科学性特征。恩格斯曾明言:“不言而喻,我对数学和自然科学作这种概括性的叙述,是要在细节上也使自己确信那种对我来说在总的方面已没有任何怀疑的东西。”[29]显然,总的方面已经没有任何怀疑的东西就是唯物史观和共产主义信仰,恩格斯认为,他对数学和自然科学作概括性叙述的自然辩证法思想对唯物史观的结论具有很好的确证作用

恩格斯的这种理解导致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东方解释路线,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确立,这与西方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道主义、人本主义理解体系明显相异。西方马克思主义以“真实的马克思”自居,来指控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背离。国内有些学者受这种争议的启发,为了弥合这种分歧,提出了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解,构建实践本体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实际上,实践本体的理解确实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种创新解读,有助于从一个新维度揭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本质及其革命性,但是这与物质本体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并不矛盾,更不能成其为否定恩格斯及其自然辩证法思想的理由。物质本体的辩证唯物主义本来就在强调物质的决定性的同时,也突出强调意识的反作用,而这本身其实就是强调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如何才能从物到感觉和思想?感觉和思想反过来又如何影响物?不都是通过实践才能实现的吗?即物质与意识、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是通过实践来实现的,实践就是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的双重作用过程。因此,物质本体和实践本体具有内在一致性。如果从本体的先在意义上来说,物质本体更能凸显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性,也更具有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便易性。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为了反思自然界运动变化的某种本性而不是研究自然界的运动规律本身,是为了总结探索自然科学知识背后的思维形式而不是总结叙述自然科学知识本身。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当然承认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承认主体的能动性,但突出强调的是主体的受动性,是客体的先在性和决定性。由此,更能说明辩证法的客观性,更能表明客观规律不可违。

注释:

[1][2][3][4]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1、42、45、84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96页。

[6][7][8][9][10][11]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59、42、61、103、91、84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9页。

[13][14]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91页。

[15][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13、360页。

[17][18]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6页。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页。

[21]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6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3页。

[23][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任立、燕宏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1页。

[24][德]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4页。

[25][美]N.雷温:《论恩格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改造》,万喜生译,《哲学译丛》1987年第2期。

[26]俞吾金:《自然辩证法,还是社会历史辩证法?》,《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4期。

[27]侯才:《形而上学的扬弃与复兴——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主线的一种描述》,《北京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28]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84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86页。



文献来源:《理论学刊 》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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