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律师//股东已工商登记,却未实际出资,能否认定为股东身份?
发布于 2022-05-19 08:04
舟山市某船舶修造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甲认缴25万元,乙认缴25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时间为2036年5月31日前。
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把持和操控公司事务,不让我知晓公司的财务信息,也不召开股东会,公司的事都是甲说了算。公司经营利润可观,但是却不向我进行分配。我曾发函要求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材料查阅,但遭到公司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查阅上述材料。
公司在设立时借用乙的身份信息办理工商登记,乙只是登记股东,没有履行过出资义务,也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从来没有主张过股东权利。乙不是公司真实股东,不享有股东知情权。
01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
本案中,乙认缴出资25万元,满足成为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虽然尚未实际出资,但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并不影响其具备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成立。公司没有股东名册,但该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均载明乙为股东,乙已具备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在公司不能提供证据推翻前述事实的情形下,其主张乙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乙作为股东,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乙查阅上述材料存在不正当目的。故对乙诉请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监事会决议、查阅会计账簿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03
法律说法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等内容。股东享有的知情权受我国公司法保护。
享有股东知情权的前提条件是要具备股东身份。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包括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等。缴纳出资虽然是股东最重要的义务,但是在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已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的情况下(缴纳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在缴纳期限尚未届满时,股东对缴纳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公司不能以股东尚未实际缴纳出资为由,否定股东身份。
现实生活中,虽然不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将他人登记为股东的现象,但是这种做法存在着风险。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除非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否定其股东身份。
来源:舟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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