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业委会成员勾结犯罪,被判刑
发布于 2022-05-19 16:41
检察院起诉认为:
一、职务侵占罪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涂君、张旻、章铉、方焕容四人经事先商议,分别利用担任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将广场公共部位出资改造后假借亲友名义从业委会低价承租并高价转租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部位租金共计人民币973,45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其中,被告人涂君假借陆某名义对某区块一至三楼厕所进行改造并以1,000元/月的价格与业委会签订《合作协议》,长期租赁改造后的公共部位,后以6,000元/月的价格将上述公共部位转租给宋某。
被告人张旻假借宋某的名义对某区块一楼、二楼设备房进行改造并以1,000元/月的价格长期租赁改造后的公共部位,后以11,000元/月的价格将上述公共部位转租给朱某等人。
被告人章铉假借谢某的名义对广场一楼、二楼厕所进行改造并以1,000元/月的价格长期租赁改造后的公共部位,后分别以7,000元/月至8,000元/月不等的价格转租给吴某、宋某3。
被告人方焕容假借张某的名义以1,000元/月的价格与业委会签订楼梯间的长期《租赁协议》,后以6,000元/月的价格将上述公共部位转租给李某。
此外,被告人方焕容又假借曹某的名义对某区块一楼、二楼的自动扶梯进行改造并以1,000元/月的价格长期租赁改造后的公共部位,后将上述公共部位分成三个铺位分别以2,000元/月至3,500元/月不等的价格转租给李某2、刘某、黄某。
2016年1月,被告人涂君、张旻、章铉分别利用担任第一届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假借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名义与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将本应由业委会收取的电梯、大堂使用费,以服务费的名义非法占为己有。同时,上述三名被告人采用同样的方式,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签订《劳务协议》,将商业广场晾衣平台的租金以劳务费的名义非法占为己有。
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上述三名被告人先后收取B公司、酒店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共计324,000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方焕容、章铉各退出违法所得300,000元;被告人张旻退出违法所得328,560元。
二、挪用资金罪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涂君在担任第一届业委会主任期间,伙同业委会委员章铉利用职务便利,将某区块4楼的公共平台租金共计42万元转入章铉私人账户,章铉将该笔钱款用于理财。
2017年7月,章铉将上述租金转账至业委会财务徐某账户,其中30万元超过3个月未予归还。2017年9月,涂君等人将上述钱款存入C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转入维修基金账户。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涂君在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章铉主动至派出所投案,但首次笔录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旻在知晓民警在其家中等候的情况下,主动回家配合调查,但首次笔录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方焕容被民警抓获。
章铉辩称:(1)他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是,对应公共部位属于违章搭建,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故租金并非业委会或全体业主的财产;对于章铉等人职务侵占32.4万元服务费、劳务费的事实中,业委会不是有关《服务协议》《劳务协议》的签订主体,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关费用属于业委会或业主。(2)章铉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方焕容辩称:(1)他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崔没有实施低价租入后高价转租,其行为是正常的商业投资。(2)若方焕容构成职务侵占罪,则原判认定犯罪金额有误,计算时应扣除方焕容投入的改造资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涂君、张旻、章铉、方焕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方焕容数额较大,涂君、张旻、章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涂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章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涂君、章铉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涂君、张旻、章铉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涂君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368,892元,张旻、章铉、方焕容案发后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且方焕容取得了部分业主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进行了判决:
对涂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对张旻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对章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对方焕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对涂君、张旻、章铉、方焕容退缴在案的一百二十九万七千四百五十二元,发还被害单位。(以上人员作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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