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解读丨最低生活保障(四)
发布于 2022-05-19 18:12
上期讲解了低保审核确认的详细内容,这期我们来讲解一下动态管理和法律责任的
动态管理
1
“渐退期”的时间把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低保6个月。对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未超过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可延长保障一年。对家庭中成员考取国家及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的可继续享受低保3个月。对死亡的对象次月取消低保。
2
低保取消的相关情形
1.通过产业或就业扶持,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或财产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实行整户取消或调减人员;
2.对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单人保”条件的予以取消;
3.对全家成员均常年在外务工(含老人、小孩随同外出),无法准确掌握其家庭状况并无法对其实施管理的予以取消;
4.低保户保障成员中为60岁以上老年人,其法定赡养人完全具备赡养能力的予以取消;
5.保障对象死亡的予以取消;
6.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核实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予以取消;
7.其他凡属省、州政策文件明确不能享受低保的负面清单情形予以取消。
3
低保调整的相关情形
对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进行核查,符合低保条件的以下在保家庭予以调整:
1.在保家庭主要因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因学造成困难按户保障的。其子女已成年或已参加工作(务工)的,其成年子女不再为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应予以调减。子女成年参加工作(务工)后具备赡养能力,家庭条件明显好转,超过低保标准的应予以整户取消;
2.家庭收入提高的。应对照低保标准(收入分段)调减保障标准(档次);
3.原精准扶贫政策性兜底保障家庭按低保标准实施全额保障的。条件好转、收入提高的应对照低保标准(收入分段)调减保障标准(档次);
4.对不属于享受低保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享受重点救助金的予以调减重点救助金。
5.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法律责任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审核确认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审核确认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编辑丨周美君 审核丨陈国能 审签丨冉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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