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惠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即将召开

发布于 2022-05-19 22:56

宁都县人民法院



关于宁都县惠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2)赣0730破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都县惠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以被执行人宁都县惠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宁都县惠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转破产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宁都县惠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2022年4月29日,本院以(2022)赣0730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宁都县惠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5月6日依法指定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担任宁都县惠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本院依法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宁都县惠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宁都县惠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21日前向宁都县惠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1: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7层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亮亮律师15717071498, 黄海萍律师律师18179971356;申报地址2: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中山南路宁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联系人:李亮亮律师15717071498,黄海萍律师律师18179971356)。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申报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相关证据材料应包括债权人身份证明及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前述证据在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本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宁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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