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系列之四 | 司法实践样本下变更融资租赁物的风控要点
发布于 2022-05-20 09:10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出现出租人拟增加租赁物的担保功能、承租人拟处置租赁物等多种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双方间产生变更租赁物的现实需要。在此需求之下,对于变更租赁物后是否会对融资租赁的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实践操作中需要和防范哪些法律风险以及是否会对担保主体责任承担产生影响等问题就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在相关业务操作中的重点。对此,本文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的裁判案例情况,对相关问题和要点作出分析和梳理如下。
一、变更租赁物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01 法律法规的规范层面
无论是《民法典》的法律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监管规定中,均没有禁止或限制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变更租赁物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出租人和承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形式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
02 融资租赁的法律属性
《民法典》以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融资租赁认定为非典型担保的一种。最高院在《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亦明确指出:“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有所有权,但此时出租人的所有权仅具担保功能,系出租人收取租金的物权保障。”在此法律属性下,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另行选择其他合法合规的租赁物对原租赁物进行变更,并不影响该等物权保障功能。但前提是变更后的租赁物仍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对于租赁物适格性和租赁物价值适当等规范要求。
03 司法实践的裁判情况
二、变更租赁物实践操作中的风险防范要点
01 避免利用租赁物变更达到非法的目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鉴于实践中变更租赁物的原因多种多样,若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变更租赁物的目的系为了试图逃避行政监管审查破坏金融秩序,或者通过降低租赁物担保价值影响担保人等其他第三方主体权益等情形均将导致相关合同的效力遭到否定,并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笔者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具体业务中需严格审查变更租赁物的原因,避免出现侵犯其他第三方主体权利或者故意逃避监管的情形。
02 严格控制变更租赁物的次数,坚持以不变为原则
《民法典》及相关行政监管规定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均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根据该定义,融资租赁区别于一般金融借贷,其最大的特征即同时具有“融资”和“融物”的法律属性。虽然根据前述分析,目前《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融资租赁的非典型担保功能,但并不意味着融资租赁等同于借贷抵押,亦不能像抵押担保一样可以随意变更抵押物。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下,原则上每一份融资租赁合同都应有其所专门对应的“融物”功能。在同一融资租赁项目中,若存在频繁任意变更租赁物的情形,则可能导致司法实践将该项目理解为仅具有“融资”目的,而忽视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需求的“融物”目的,从而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对此,笔者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应将变更租赁物作为业务操作中的非常态化程序选择,审慎控制变更租赁物的次数,并在必要变更的情况下,对变更租赁物的理由进行充分论证且做好相应材料留存。
03 确保变更前后租赁物的适格性,优先选择同类型租赁物
04 严格把控变更前后的租赁物价值差异
鉴于租赁物价值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产生巨大影响,低值高估等租赁物价值不适当问题亦将构成重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风险。对此,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通常需要根据租赁物的原始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评估报告等情况对租赁物的价值进行综合认定。在租赁物变更的情况下,笔者建议融资租赁公司采用相同的审查认定标准对租赁物的价值进行认定,且建议变更后的新租赁物价值不得低于原租赁物价值,一方面可以更好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实现,另一方面也尽力避免出现低值高估或抽逃租赁物等法律风险。若确需降低租赁物价值的,则亦可考虑对融资租赁租金等债权金额款项进行同步调整。
05 适时在中登网对租赁物的变更登记
三、变更租赁物对担保主体责任承担的影响
01 部分观点认为变更租赁物的行为并未加重担保主体的责任
02 基于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建议取得其他担保主体书面再次确认
结语
固定电话:021-20518980, 021-20510981
移动电话:199-2119-1615,133-9136-2269
电子邮箱:houyina@allbrightlaw.com
本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胜律师团队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作者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且由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会发生修改、补充或废止,本文届时可能需作修改或调整。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其他专业分析,请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张胜团队律师联系。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