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不报销的医疗费,能主张公司承担吗?丨劳动法同学会

发布于 2022-05-20 09:13

【司法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员工因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经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审核,其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共计19318.12元,工伤保险基金已将该项费用支付给员工。
 
因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未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现员工主张其医药费中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报销的部分9645.62元由公司负担,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王某申请再审称:王某受伤后,南京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未主动为其申报工伤,王某系自己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X公司未主动申报工伤、主动救治工伤职工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从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立法演变、相近法律规定、相关法理及尊重生命的角度看,工伤保险未予报销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裁判要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王某于201212月到X公司从事搬运工作,X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4129日,王某因在工作中受伤,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王某因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经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审核,其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共计19318.12元,工伤保险基金已将该项费用支付给王某。因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未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现王某主张其医药费中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报销的部分9645.62元由X公司负担,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6468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3980号。(曾凡新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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