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知多少
发布于 2022-06-02 23:58
船舶现场监督检查 与
违法调查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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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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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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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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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它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1)中国籍船舶自查情况;
(2)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
(3)船员配备情况;
(4)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5)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6)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7)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
(8)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
(1)船舶配员情况;
(2) 船舶、船员配备和持有有关法定证书文书及相关资料情况;
(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
(4) 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5) 船舶保安相关情况;
(6) 船员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等;
(7) 海事劳工条件;
(8)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9)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从检查内容来看有相同的检查内容又有不同的侧重面:
两者相同的检查内容包括: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和船舶配员以及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两者的区别:船舶现场监督检查侧重于船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是更多的从是否违法层面去检查;船舶安全检查侧重船舶设备的情况,更多的侧重于公约和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层面。
但两者间又存在一定的相互联系,现场监督如发现存在需要进一步进行安全检查的船舶安全缺陷的,应当启动船舶安全检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主要检查事项:中国籍船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开航前自查,《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是否与船舶实际进出港情况一致并在船保存。
主要检查事项包括:《适航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防止油污染证书》《防止大气污染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等。
主要检查事项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体系船舶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副本)》;高速客船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等。
主要检查事项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航海日志》(《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如有)。
主要检查事项包括:《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如有)、《船员服务簿》等。
主要检查事项包括:《油类记录薄》、《垃圾记录薄》、《货物记录簿》(如有)、《消耗臭氧物质记录薄》(如有)等。
备注:
此处仅简述主要事项,下期我们将专门推出一篇文章,详细说明船舶应配备的证书与文书。
主要检查事项如下:
检查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固体散装货物是否按照规定申报或报告;并,检查货物是否适运,船舶是否适装等。
检查客货载运是否超载。
检查货物、车辆是否按照《船舶货物系固手册》或装载手册等要求进行了系固绑扎(滚装船适用),系固设备是否有检验合格证且按照规定进行了维护保养。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各系索松紧适宜且受力均匀;
(2)系索尽量横向和纵向对称分布;
(3)系索长度不宜过大;
(4)系固角应适当,一般应取30-60度,系固角大,有利于防倾倒,系固角小,有利于防移动;
(5)如需要,使用防滑材料增大摩擦;
(6)注意系固设备的正确操作和使用;
(7)系索与其他方式的联合固定;
(8)保证货件不受损伤。
备注:
此处仅为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的总体原则,针对客渡运船舶、滚装客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等,应按其相关规定予以检查。
主要核查事项包括:
(1) 核查在港船舶是否按要求向本辖区进行了进/出港报告;
(2)核查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办理情况是否在该船航海或者航行日志中作了相应记载;
(3)核查船舶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港时间和地点等报告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4)核查船舶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且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能准确显示船位动态信息。
主要查验事项包括:
(1)船舶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申办进口岸审批、进口岸手续和出口岸手续;船舶概况、货物、船员、旅客、危险货物等是否与申报情况相一致;
(2)进口船舶是否持有上一港签发的出口岸许可证,已办理进口岸申请审批手续并准许进口岸;
(3)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是否已按规定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手续;
(4)是否具备有效的船舶文书与资料和船员证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
(5)出口岸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6)出口岸船舶是否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出口岸船舶若有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的,是否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出口岸船舶若存在被禁止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是否已依法解除;
(9)出口岸船舶为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的,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和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遇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不同的作业事项,要求不同:
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他目的。
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
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注意:
此处介绍的内容仅为常见检查事项。
某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停靠在天津港某泊位的中国籍“XX”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2018年1月12日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的第三项缺陷(代码为“1560”的缺陷,缺陷描述为“无新版黄骅港港图”),处理代码为15(下一港纠正)。截止2018年2月1日新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对该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在此期间航经多个港口,仍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1 . 要求船舶立即按相关规定纠正缺陷;
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予以海事行政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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