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员工作时间上厕所被解雇事件

发布于 2022-06-03 13:12

近日杭州山姆会员商店有限公司促销员称上厕所被辞退一事,上城区人社局于5月31日立案并开展调查。经初步核查,反映人王某与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山姆商店从事促销员工作。目前调查发现,广州达生企业规章制度中未关于“上厕所次数”的相关规定,但员工上班时间上厕所确需报备。另外,经王某陈述促销员被要求一天工作时间只能上两次厕所,超过十五分钟会被警告,而且必须报备。

根据以上事实,王某与广州达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到山姆店从事促销员工作,故王某相对山姆店来说,可能属于劳务派遣工。其实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依据王某的两个行为,出具“限期回复违纪行为的通知”,具体内容为“王某在2022年5月期间出现以下违纪行为:1.2022年5月22日下午未经过上级主管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2022年5月24日当众辱骂管理层主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该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事件中,该公司若想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其需证明王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方面员工上厕所是正常的生理需求,该公司主管却机械地限定员工上厕所的时间和次数,涉嫌侵犯人最基本的权利,因此这样的规定应属无效。另一方面,站在管理公司角度,为了避免员工借上厕所而怠工,适当的限制次数也是可以理解的。从目前可知事实,员工一次违规上厕所,显然并不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对王某的违纪行为1(上厕所)很难证明其存在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对于王某的违纪行为2(辱骂主管),若其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中的严重违纪行为,那么公司或许可以依据此来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实践中用人单位有各种方式管理员工,有些规章制度堪称“奇葩”,变相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所以作为单位管理层,要加强自身的企业管理水平,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人性化的工作氛围,这样企业才会走的更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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