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租房、安置住房用地面积免税

发布于 2021-09-03 12:5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第一条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由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利用原土地拆旧返新,一般不需要另购土地, 若全部改造均用作安置住房,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但是通常情况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多是二层简易楼房、筒子楼、平房,按照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开发,建筑面积会成倍增加。开发商为追求高额回报,不会将取得的土地全部用于安置住房建设,其非安置住房是一定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要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计算方式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但要提交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例如,土地面积5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其中安置住房面积50000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5元/平方米,则开发商应缴纳土地使用税93750元[50000*(80000-50000)/80000*5]。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认的5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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