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一扶、事业编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63个问题
发布于 2021-09-05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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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事业编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63个问题
1、问: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答:胎儿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问:小刚尚年幼,家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谁来照顾他?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问:小刘7岁时,将父亲送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吗?
答:父母可以要求退回。《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问:13岁的小刚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
答: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问:小花遭父亲虐待,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后,有义务继续付抚养费吗?
答:有。《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6、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答:卖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问:小兰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小兰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答:有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8、问:小周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继续租,有其他房客来看房,这时小周有什么权利?
答:相同条件下,小周有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9、小王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事后小王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答:若涉及与小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0、问:小芳12岁时遭到性侵,她后来学了更多法律知识,20岁时想起诉索赔,诉讼时效过了吗?
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满18周岁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11、一条宠物狗与主人走失,被小张收留并悉心照顾,数天后狗主人来领,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吗?
答:可以。《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12、前男友长期打骚扰电话,使小芳心烦意乱,无法正常安宁生活,算不算侵犯隐私?
答: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3、小张在餐厅吃饭,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菜上给他,小张明知上错菜仍然吃完,服务员发现后,可否让小张付钱?
答:可以,小张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14、问:针对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检、“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答:《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15、问:小刘参加了一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对方球员发生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导致脚踝骨折,他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吗?
答:《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6、问:小李发现有人在某网络平台上发自己患艾滋病的虚假信息,他能要求平台删帖吗?
答:可以搜集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网络平台删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7、问:小陈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结果被身后驶来的一辆自行车撞伤,对方意图逃走,周围又没有摄像头,小明可否扣留对方的自行车?
答:《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小明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18、问:小刘在小区中散步时,被从居民楼落下的一扇窗户砸伤,物业是否有责任?
答: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19、问: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20、问:小张将自己养的宠物狗遗弃,这条狗流浪期间咬伤他人,小张是否承担责任?
答:小张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1、问:小马路遇一儿童落水,奋勇跳入水中救人,救起儿童的过程中造成其局部挫伤,小马要为此赔偿吗?
答:不需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2、问:小张遇一男子正对女子施暴,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致对方受伤,是否需要赔偿?
答:合理限度内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3、问:若小张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自己的名牌眼镜被对方打坏,如何索赔?
答: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赔,若施暴男子逃跑或无力赔偿,被救女子应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4、问:一37岁单身男子有性侵少女的违法犯罪记录,他能收养女儿吗?
答:不能。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5、问:小赵的女友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对小赵隐瞒,婚后小赵发现,能请求离婚吗?
答: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6、问:孩子名字选取姓氏有哪些规则?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27、问:一对夫妻已经有子女,可以再收养孩子吗?
答:若符合条件,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若收养孤儿则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28、问: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小区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属于谁?
答: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29、问: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答:自动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0、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吗?
答:可以。《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1、问:小丽在一家公司上班,上司经常在网上聊天时发色情图片给她,这让她感到困扰、反感,上级这种行为算性骚扰吗?公司有什么责任?
答:属于性骚扰,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32、人脸特征、指纹、航班行程是个人信息吗?
答: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都是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3、问:知名的“网名”受保护吗?
答:受保护,可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34、问:用AI换脸技术伪造他人的脸恶搞,是否侵权?
答: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5、问:李佳琦的声音如“Oh my god,买它买它”可以随便拿来用吗?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36、问:《民法典》为人体基因、胚胎研究确立了哪些规则?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37、问:一对夫妻为琐事吵架,两人都提出离婚,于是一起到民政局办理,如何避免冲动离婚?
答:为了防止夫妻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民法典》规定了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8、问: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9、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无法挽回对方的感情,双方分居,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答: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0、问: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权利请求补偿?
答:有。《民法典》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1、问:夫妻离婚,孩子过了哺乳期但不满两周岁,原则上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
答: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2、职场性骚扰
刚参加工作就遭遇职场“潜规则”,所在单位有没有责任?
答:有,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43、离婚冷静期
小宇和妻子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都很着急,是不是拿齐手续去趟民政局,就能直接拿离婚证?
答:不是,离婚有30天冷静期。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4、高空抛物
孩子被楼上掉的烟灰缸砸伤,不知谁扔的,能直接起诉全楼住户吗?
答:不能,先由公安等机关调查。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45、被负债
离婚时小宇才知道,妻私下欠下巨额债务,可一分钱都没花给家里,他要对这些债务负责吗?
答:不要,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6、以房养老
老人想“提前变现”房产,钱到手之后继续住在房子里,可以吗?
答:可以,居住权制度支持以房养老。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47、AI换脸
遭遇网络暴力,自己的头像被“AI换脸”成了别人的,这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答:属于,“AI换脸”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犯肖像权。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8、AI变声
有人用“AI”伪造了自己的声音,亲朋好友都听不出来,能维权吗?
答:能,你的声音也受人格权保护。
49、个人隐私
手机一直响,都是垃圾电话和垃圾短信,能告他们侵犯隐私权吗?
答:能,私人生活安宁也受隐私权保护。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50、个人信息保护
行踪信息被第三方收集,不知道要干啥用,这是不是侵犯个人信息?
答:是,电子邮箱、行踪信息都受个人信息保护。
51、自甘风险
开开心心参加球赛当守门员,结果眼睛被球砸伤,能找踢球的赔偿吗?
答:不能,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自甘风险。
52、自助免责
长大后,小宇学会了开车。驾车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到,对方逃逸,他紧追对方,没超速没逼停,对方逃着逃着掉沟里了,小宇该赔偿损失吗?
答:不该,民事自助行为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免责。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3、婚前告知
一方婚前隐瞒了很严重的家族遗传病史,能申请婚姻无效吗?
答:能,婚前隐瞒重大病史,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54、无效婚姻
因为对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答:能,无效婚姻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55、婚内出轨
对方多次出轨,但是没有跟他人长期同居的证据,离婚时能请求损害赔偿吗?
答:能,婚内出轨造成严重后果,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56、离婚补偿
婚后带孩子照顾老人,对方都没管,离婚时能请求补偿吗?
答:能,这在离婚补偿的适用范围之内。
57、事实收养
结婚后,小宇有了一个儿子,又收养了一个孩子,但一直没办手续,他能补办收养手续吗?
答:能,已有1名子女的也允许收养。
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58、遗嘱继承
老人留下好几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还有公证遗嘱,是不是以公证遗嘱为准?
答:是,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多份遗嘱的,以时间最后的为准,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遗嘱效力依次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时间上同一顺序中最后一个遗嘱为准。如同为公证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59、录像遗嘱
小宇留下了一份录像遗嘱,画面中只有他一个人,有法律效力吗?
答:没有。录像遗嘱中必须有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
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60、浪子回头
老人把遗产给了遗弃过自己的儿子,因为儿子悔过自新了,这合理吗?
A:合理,只要是真的悔过自新,不丧失继承权。
61、遗体捐献
父母生前没说是否捐献遗体,子女能作出遗体捐献的决定吗?
答:能,逝者家属有“器官捐献决定权”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2、物业纠纷
买房后,小宇忘了交物业费,结果被停电断水,物业公司有权这么干吗?
答:没有,物业不得用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63、孩子归谁
离婚打官司,争10岁孩子的抚养权。孩子想跟小宇,他的想法管用吗?
答:管用,抚养权纠纷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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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2021年公开招聘(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湘人社发〔2019〕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韶灌局”)工作发展需要,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调)工作人员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选调)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
(四)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二、招聘(选调)计划与岗位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4名,招聘(选调)计划与岗位条件见《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计划及要求一览表》、《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2021年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计划及要求一览表》(附件1、2),其中:
1、35周岁以下是指1985年9月14日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是指1980年9月14日以后出生,45周岁以下是指1975年9月14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2、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应为全职工作经历,工作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计算。工作经历和服务年限时间截止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期间(含国外留学学习期间)的实习、兼职、参加社会实践等不能计算为工作经历时间。
3、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学历(学位),由韶灌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意见予以确认。国外留学所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后才可报名。国外留学所取得的学历学位经教育部认证后可视同为相同等级国内计划内统招全日制学历。
4、报考人员的专业为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本次招聘(选调)岗位要求专业按照《湖南省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设置。该《专业目录》按学历层次划分为“研究生专业目录”“本科专业目录”“专科专业目录”。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已列入《专业目录》中岗位最低学历要求所对应的专业目录,但未列入招考岗位专业要求的,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中岗位最低学历要求所对应的专业目录的,由韶灌局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
三、报名资格和条件
(一)公开招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见附件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5)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本次招考报名截止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不得报名。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计划内统招非2021届研究生不能以本科学历报考,其他情形以此类推;
(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9)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公开选调
1、选调范围。面向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具备公务员(参公)身份或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除外。
2、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见附件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拟调出单位工作未满一年,新提拔未在现职岗位任满一年的;
(3)违规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取得相应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
(4)近三年年度考核未达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
(5)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存在违规破格提拔、突击提拔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政策规定尚未作出处理的;
(7)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选调岗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选调)程序
(一)招聘程序:发布信息—报名—打印准考证—笔试—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含资格终审)—公示—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二)选调程序:发布信息—报名—网上资格初审—打印准考证—笔试—资格复审—考核—体检—考察—确定拟选调人员名单(含资格终审)—公示—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三)说明
1、发布信息
招聘(选调)公告、拟聘人员名单公示等信息通过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sgq.com.cn/)、湘潭人事考试网(http://xtrsks.xtrs.xiangtan.gov.cn)公布。有关考试具体安排、各环节相关信息等均在韶灌局官网公布,请应聘人员自行查阅,不另行通知。
2、报名
报名时间和方式: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报名网站为(http://shaoyang.pzhl.net),报名时间为2021年9月 14日(周二)9:00—2021年9月17日(周五)17:00。
报名要求: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员要认真阅读所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并在网上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信息填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信息填写确认后,不得修改。如因个人错报、信息填写失实或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报名后,考生需在报名网站打印本人的《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表》或《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2021年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表》,并妥善保存,资格审查(复审)时交招考单位审查。
报名与考试必须使用第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或参考证明(以下合称“有效身份证件”)。
3、网上资格初审和开考比例
对报名参加公开选调的人员,韶灌局根据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的个人信息,对照报考职位所需条件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上午9:00至2021年9月18日17:00。资格初审结果不合格的,韶灌局将直接通知考生本人(在此期间,报考人员网上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可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资料不全的,可继续补充提交材料)。资格复审在考核前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待定。
对报名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初审,考生务必仔细阅读报考条件,结合岗位要求,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报考岗位,必须对所提交的信息负责。资格审查在考核前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待定。
公开招聘报名人数、公开选调对应岗位资格初审合格人数与岗位招聘、选调计划数的比例一般不得小于3︰1。对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报请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招聘(选调)计划,报考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
5、笔试
(1)笔试暂定2021年9月下旬进行,具体以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为准。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缺少相关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2)笔试科目
公开招聘的笔试科目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申论》等两科,满分各为100分,考生笔试成绩按公共基础知识成绩占40%、申论成绩占60%合成(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公开选调的笔试科目仅《综合知识》一科,满分为100分。主要测试考生综合管理的基本素质,包括政治、经济、历史、法律等公共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公文写作。
凡经批准降低开考比例,或实际参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设置合格分数线,其中公开招聘的为所有招聘实际参考两科考生的平均分,未达平均分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公开选调的为所有选调实际参考考生的平均分,未达平均分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成绩查询。笔试成绩出来后,将在韶灌局官网发布查分公告。考生可在报名网站查询本人的笔试成绩。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6、资格审查(复审)
(1)进入资格审查(复审)的人选,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选调)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若笔试成绩相同的,同时入围。
(3)资格审查(复审)应提交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表》或《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2021年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表》(附件3、4)一式二份;
②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其中,国外境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
③报名参加公开选调的,公务员(参公人员)需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公登记表、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复印件,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表或其他能证明合法取得身份的材料复印件,以及近3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附件5);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4)不按时参加资格审查(复审)或资格审查(复审)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考核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5)资格审查贯穿招聘(选调)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等资格。
7、考核
(1)资格审查(复审)合格人员进入考核。
(2)考核方式为结构化面试,考生结构化面试成绩即为考生考核成绩。
(4)考核合格分数线为7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进入体检程序。
8、成绩合成和排名
综合成绩:考生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和考核成绩各占50%合成。所有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成绩排名: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名,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公开招聘按《公共基础知识》成绩进行排名;公开选调按《综合知识》中的“公文写作”部分成绩进行排名。
9、体检
(1)体检对象以岗位公开招聘(选调)数为基数,按成绩排名1:1的比例确定。入围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公告将在韶灌局官网上予以公布。
(2)体检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其中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10、考察
(1)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2)考察由韶灌局公开招聘(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进行。
11、递补
招聘(选调)计划出现空缺时,经韶灌局公开招聘(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人社局同意,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可依次等额递补,递补最多不超过两次,也可以不予递补,取消招聘(选调)计划。
12、公示、聘用
(1)考察结束后,考察合格人员即为拟聘用(选调)人员。
(2)拟聘用(选调)人员名单确定后,在湘潭市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不再递补。
(3)拟聘用(选调)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4)所有聘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中: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其他有关事项
(二)本方案由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报名考务咨询电话:0731-56200023
(四)举报监督电话:0731-5620002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附件:1、《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计划及要求一览表
2、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2021年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计划及要求一览表
3、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表
4、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2021年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表
5、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模板)
6、湖南省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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