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丨认识吗?息烽法院又曝光有19名失信被执行人!

发布于 2021-09-08 07:15

认识吗?

息烽法院又曝光有19名失信被执行人!

文丨佚名


来源丨息烽法院

2021
第十一批


息烽县人民法院
第十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公告
(2021年)
为督促负有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息烽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将下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惩戒期间,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规定的行为。

失信惩戒期间,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监督并举报,审慎与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从事相关交易。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与44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经[2016]41号)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举报监督电话
0851-87721229

息烽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8日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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