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内容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释义 || 第二十七条:本条是关于仲裁时效中断的规定

发布于 2021-09-08 07:3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3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释    义


第三章  仲裁程序
 

本章规定了仲裁案件的办案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等各个环节中相关问题和情形的处理,是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案件时必须遵守的程序性规定。修订《办案规则》时,在吸收各地办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简易处理”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作为各自独立的一节在本章中予以规定,并将仲裁简便、高效、快捷、为民的理念贯穿其中,目的在于提高仲裁办案效率,缩短当事人维权时间。此外,在本章中对终局裁决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期统一各地终局裁决尺度,加大终局裁决力度,尽可能地将争议案件终结于仲裁阶段,提高仲裁公信力。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时效中断】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时效中断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及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了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的法定情形,从而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归于消灭、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一、仲裁时效中断的特征
仲裁时效中断有以下三个特征。
1.发生时间段。时效中断发生在仲裁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仲裁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计算或仲裁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则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
2.中断事由法定。在仲裁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发生了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导致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基础消失。
3.重新计算。仲裁时效中断导致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前经过的时效期间被消灭。
从上述特征来看,仲裁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断并无本质区别。
二、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主张权利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在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当发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形式有:(1)当事人一方直接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要求其履行义务;(2)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相关文书如律师函、声明等,对方当事人签收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文书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3)当事人一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且该送达方式能够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4)通过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乡镇街道或者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类调解组织申请调解;(5)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通过公告向对方当事人主张相关权利;(6)其他可以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送达或者告知对方当事人的形式。
2.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这里的“有关部门”指的是“有权处理相关争议的部门”,例如拖欠工资,可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表明其知晓当事人权利的存在,并且在主观上承认该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承诺。该承诺是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产生的效果,它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重新明确并稳定下来,说明当事人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故应当产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三、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发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时,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归于消灭,仲裁时效期间从头开始重新计算。
权利人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中断仲裁时效的,一旦权利主张到达义务人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到达权利人,即可发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故在上述两项规定的情形下,仲裁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如果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报案或者控告之日等起算,则可能导致因相关法律程序时间过长出现法律程序尚未终结而仲裁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故应当从相关法律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如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仲裁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后,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撤诉的,仲裁时效期间也应当从收到仲裁委员会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书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内容源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释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培训教材编写组编——编审委员会主任:邱小平;副主任:冯怡、王振麒;成员:刘世民、王志强、郭晓宪。(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
★内容整理:劳动人事争议法律咨询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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