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谋杀妻子,你觉得丈夫有继承权吗?

发布于 2021-09-08 07:58

     

  情妇谋杀妻子,丈夫有继承权吗?


【情景案例】

张某(男)与殷某(女)于某婚恋网结缘,二人婚后与张某父母共同生活。殷某诞下一女后,张某总是要求殷某为其再生一子,但有女万事足的殷某拒绝再生二胎。张某因此心生不满,只是因为殷某深得父母欢心,才勉强维持婚姻。张某承包县城中学食堂后,因业务需要雇了黄某(女)做会计。没过多久,张黄二人互生好感,开始了婚外的不伦之恋。第二年,两人的不正当关系被殷某察觉,殷某要求离婚,张某的父母得知内情后气得生病住院。多方压力之下,张某只好明面上对妻子和父母信誓旦旦,保证会与黄某断绝来往,可是实际上仍与黄某暗度陈仓。与张某持续不正当关系几年后,黄某偶然发现自己怀有身孕,想与张某结为夫妻的念头更加强烈,但是考虑到张某父母的坚决反对,黄某不得不剑走偏锋。某日黄某将毒药偷偷注射至殷某必喝的牛奶之中,殷某毫不知情,喝下毒奶后不治身亡。事后公安机关介入,黄某的阴谋败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由于殷某是父母的独生女,她的死于非命对于父母来说犹如晴天霹雳。更让殷某父母难以接受的是,由于女儿未留下遗嘱,女婿张某竟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其与殷某的财产进行析产、继承。在法庭上,殷某的父母认为法律未能惩治女婿张某已经是侥幸了,张某不应该继承殷某的家产。究竟张某能否继承殷某的财产呢?


权威观点

我国法律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作出了特别规定。虽然张某婚内出轨的行为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也有悖于社会公德,但他没有参与策划和实施故意杀害妻子的犯罪行为。因此,他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法官解读

我国《民法典》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权是公民的法定民事权利。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自然人财产流转的安全性、稳定性,从而保护经济社会的基本规则和秩序,并将其作为基础促进社会健康发展。毕竟只有亲手赚得的劳动成果确定属于自己和后代,公民才有动力去努力。这样的立法目的,也就导致公民的继承权非因法定原因不会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在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时,失去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的丧失有如下特点:第一是继承权的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第二是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资格的丧失,只有其有某种犯罪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的法定事由,才会被剥夺继承权。第三是继承权的丧失由法院确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第四是继承权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类别。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是继承权绝对丧失的法定情形。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属于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法定情形;为维护家庭团结,鼓励改过自新,对于存在相对丧失继承权情形的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前述案例中,除非有证据证明张某有参与策划和实施杀害殷某的犯罪行为,否则按照法律的规定,张某不丧失法定继承权,仍享有继承殷某财产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特别提醒

这起因丈夫出轨,情妇杀害妻子的案件令人唏嘘不已。法院最终判决殷某的遗产由其父母和丈夫共同继承,但考虑到张某和黄某不正当两性关系对殷某的死亡有一定成因,所以张某最终少分遗产。可是即使这样,也无法抚慰四位老人的内心创伤。如果丈夫忠贞不二,何来情妇杀妻子?夫妻感情不和应该好好沟通,好聚好散,这场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

 作       者|罗   曼
 责任编辑|马   悦
策划审核|龚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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