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驾照是你自己考的吗?银川一男子替考科目一被立案侦查!
发布于 2021-09-08 09:08
9月1日,银川市兴庆区驾驶员考试科目一考场,发现一起替考事件。
9时许,嫌疑人王某持相某身份证进入考场业务大厅受理业务,随后交费、刷门禁进入候考室。9时30分,分配考台后,嫌疑人王某通过考场安检入口并接受考官验证。此时,考官发现持证人与身份证有差别,但眉眼很像,遂放行让其考试。
考试期间,考官通过观察,觉得该考生有问题。10时30分,考试结束后,考试“合格”的王某走出考场。考官让复核岗工作人员核对了相某初次受理时的影像档案。经考官、复核岗工作人员仔细核对,认定参加考试的不是相某本人,遂将王某带到办公室进行询问。
经过询问,王某承认替考事件,王某称相某是他的舅舅,两人长得比较像。相某考试多次未通过,就拜托他替考,他没有多想就答应了。考场有关负责人报警。
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警大队调查结果显示,犯罪嫌疑人相某因多次参加科目一考试均未通过,遂以1300元的价格和犯罪嫌疑人王某达成代考协议。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携带相某的身份证件,冒用相某参加科目一考试。
当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以代替考试罪立案侦查。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等。
宁夏交警提醒:无论是请人替考,还是自己当枪手,都不再是简单警告批评,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请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否则触犯法律将受到严厉处罚!
来源 / 宁夏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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