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宁夏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摘要(企业版)
发布于 2021-09-08 15:43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和1名残疾人大学生(择业期两年内)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职工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获得奖励。
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一)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且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五险”,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即征即退增值税,每人每月可退还数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二)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且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五险”, 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即征即退增值税,每人每月可退还数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三)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25%且不少于10人的企业单位、残疾人就业创业(乳化)基地,以及安置视力一、二级残疾人不少于5人盲人按摩机构(医院)等,每超额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自治区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四)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按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减征该年度房产税。
(六)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平台,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
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一)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二)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三)自治区残联对经县级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安排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内的补助5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内的补助10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20人以上、30人以内的补助15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30人以上的(含30人)补助20万元。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与减免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2020-2022年)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保金。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工薪额除以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来源:宁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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