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于 2021-09-11 17:19
一
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
调整标准和原则
三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
调整程序和时间
五
工作要求
![](https://weixin.aisoutu.com/cunchu4/4/2021-09-11/4_1631358033789.png)
政策 | 我省2021年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
![](https://weixin.aisoutu.com/cunchu4/4/2021-09-11/4_1631353935795.png)
政策 | 我省5月1日起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来源:陕西发布
编辑:秦淑月 编审:孙立柱
投稿邮箱:hanyinxian@163.com
![](https://weixin.aisoutu.com/cunchu4/4/2021-09-11/4_163135982077.png)
汉阴发布
推进政务公开,解读政策文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政民互动。三沈故里,人文汉阴!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