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员会解读-人选篇
发布于 2021-09-13 06:49
今天我们将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选规定进行解读,看看究竟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以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要求。
在《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引》中,对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人选有以下描述:
第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被列为失信执行人;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物业费、不存在欠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七)未有《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使用和维护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八)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首先我们需要解释一下“物业使用人”的概念。所谓物业使用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定义为:不具有物业的所有权,但是对物业享有使用权,并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能够行使物业部分权利的人。对于我们小区简而言之就是指小区房屋的租户(包括住房的租户和商户的租户)。
其次,对于我们小区来说,我们属于城市小区,因此负责管辖我们的是居民委员会而非村民委员会。根据1990年1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政策条款,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就我们小区的情况而言,我们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选可以包括三类人:(1)居委会人员;(2)业主;(3)物业使用人(租户)。由这些人组成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业主身份的人数应该占委员总数的1/2以上(至少3位)。
那么根据政策条款,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呢?
首先人品得正,爱党爱国,这应该是最基本的条件;
其次,在之前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读-功能篇》中我们也提到,政策赋予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全部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功能,它将会负责业主大会的组织、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监督、公共收益的管理等等具体工作,因此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是完成这些工作所必须的;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是一个专职工作,绝大部分委员需要在工作时间之外付出,因此如果本职工作过忙,抽不出必要的工作时间,也没办法做好委员工作;而在能力和时间之外,担任委员的业主们还必须是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的人,物业管理的事千头万绪,小区业主的需求也五花八门,很多事需要反复的磋商、讨论、协调,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如果一个委员不具有做事的耐心和韧性,以及极端负责的精神,是很难将这个工作做得令物业服气、令业主满意的。
相关条件的第三点,我们需要知道,作为小区《管理规约》的监督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更应该是一个在实际生活中以及小区里奉公守法的典范,因此,如果有欠债不还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人,或者在小区有类似于不缴纳物业费、有违章建筑等行为的业主,也不能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员。
由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与物业服务密切相关,因此与物业公司有关的人员,即便他同时也是小区业主,也是不能入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这包括本人、配偶或者直系亲属里有在物业工作的,都会成为他入选的一票否决条件。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委员会并非一个名誉组织,而是需要脚踏实地地为小区业主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很多工作,因此只有选出有人品、有能力、有时间、有热心的人进入物业管理委员会,我们才能期望委员会真正发挥它的监督、管理职能,更好的促进物业服务的提升,使小区真正达到业主们和谐美好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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