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上海市会展业条例》全面解析

发布于 2021-09-13 09:48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全国首个会展业地方性法规

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会展业条例》(后文简称《条例》)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个会展业地方性法规,七个章节的内容对上海市会展业优化营商环境、赋能行业发展、加强服务保障、办好进博会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划设计。



以优质服务保障展会效果

《条例》是一次创制性立法。立法过程中,《条例》将固化提升和创新突破相结合,以此来更好地规范促进本市会展业及其相关的服务业的有序发展。

一、固化提升

作为以“进口”为主题的国家级博览会,进博会正成为中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平台。中央企业也充分利用进博会平台,采购优质商品和服务,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贡献力量。但同时进博会也需要一些服务保障,围绕强化全球资源配置功能,通过全国首部地方会展业条例,设立“进博会服务保障”专章,保障进博会“越办越好”。如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进博会组织委员会部署,建立进博会城市服务保障机制,落实重大活动保障方案,加强安全保卫、交通、能源、通信等城市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进博会办成国际一流博览会”;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持续放大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扩大对外开放、推动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品质,以便于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发挥常态化国际贸易服务平台作用”等,这些服务保障反映了进博会在未来与海内外伙伴合作带来的成果和机遇,定会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和区域经贸交流合作作出贡献。

二、创新突破

为促进上海会展业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有序发展,该《条例》的制定不断地在创新突破。第二十一条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上建立会展统一服务窗口,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以规范、服务、保障会展业;第二十二条保障会展信息准确发布的会展活动信息备案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备案后的会展活动,可给予展品入境通关便利等公共服务;第二十五条建立大型的活动保障机制;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对会展活动的知识产权做出了明确要求;第二十八条完善会展业标准化体系;二十九条建立会展业统计制度等,这些都可以看出上海市政府的态度,不断进行创新,强化会展业标准实施与监督,提升会展业质量和水平,使上海市会展业逐步形成相互协调、各具特色、梯次发展的互动式会展经济发展格局。



会展业“转”起来,经济就能“跑”起来

《条例》坚持“促进发展为主、凸显国际化特色”的立法定位,着力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其中,第十、十一条指出为推动本市的会展业发展,相关部门和机构可以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第十四条提出“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的指导,鼓励其加入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支持本市会展项目取得国际认证,提高全球辐射和服务能力,提升本市会展品牌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培育境外自办展览项目,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以此来推动上海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进而带动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中心城市的国际地位,从而提高会展举办中心城市的综合竞争力;第十七条“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会展人才资源的引进,优化了会展业相关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十八条明确市教育部门应当培养高端复合型会展人才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会展专业贯通人才培养,以此来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会展经济既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也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该《条例》第十五条明确“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推动会展业与制造、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联动发展,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第十六条“支持本市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等区域举办系列展,通过品牌合作、管理合作等形式推动会展业区域联动”,以此来形成会展经济区域化,产业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提高长三角等区域经济发展的联动性;第十九条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与管理创新,促进网上会展等新兴业态发展,形成线上线下会展活动的有机融合”;第二十条表明“本市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原则,积极发展绿色会展,制定、完善绿色会展相关标准”,从而推动会展业经济的良性发展、升级发展和联动发展。



“规范与管理”助力会展法治化

此次立法强化市场秩序规范,针对业界反映的“傍展”“展虫”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该《条例》作出相关规定,如第三十二条“举办单位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鼓励举办单位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会展活动名称等无形资产”;第三十三条“举办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招展信息,并与会展活动备案信息相符,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等,进一步规范会展主题行为; 第三十六条“举办单位和场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配置废弃物收集设备,加强会展活动垃圾分类和回收再利用,并在会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妥善处理废弃物”,落实了绿色会展发展理念。除此之外,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也在会展活动安全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场馆单位应当建立场馆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保人员,在场馆内设置监控、消防、急救等设施设备和安全标识,并指导举办单位、参展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举办单位应当做好会展活动安全事前风险评估,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依法对其举办的会展活动安全负责”,“会展活动期间出现安全风险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等,为会展活动的顺利举办提供了安全保障。

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该《条例》对有关会展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十分重视,在文章多次提及。第一章总则先整体指明为促进会展业发展与规范的相关工作,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多个部门应落实各自的职责;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指出“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的作用”,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快速处理会展活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同时二十七条也提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对会展活动知识产权做出了强大的保障;第四章又对会展活动各方主体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第三十八条指出“ 参展单位不得展示假冒伪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展品,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同时第四十二条提到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如果有“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举办单位明知参展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不作处理”等不良行为,会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该《条例》旨在促进上海会展业的发展并规范会展活动,维护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会展活动有力的服务保障,实现上海“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目标,会展业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 

编辑|朱仔月

陈彤

排版|责编张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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