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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战略基点放在扩大内需上,农村有巨大空间,可以大有作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一种有益的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对于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来讲述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宅基地政策”(一)特点:集体所有、成员使用、无偿取得、长期占有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二)宅基地如何申请
流程: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
案例:本院(2020)川1102行初97号案件
案件主要事实:2020年3月24日,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对原告邓某某作出《关于不予办理分户申请的答复书》(简称《不予分户答复》),以原告未提交房产手续或者国土部门出具的关于宅基地分户回函,其分户申请不符合分户政策,不予办理。原告对《不予分户答复》不服,申请复议。2020年5月14日,犍为县政府作出犍府复〔202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不予分户答复》符合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原则等规定。对《不予分户答复》决定维持。主要裁判观点:应当由公安部门通报国土部门,对原告是否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核,并将国土部门初核结果作为其作出是否分户的依据。甚至可以由公安部门先行予以分户,再通报国土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特点: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特点:一户一宅、限定面积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户多宅”合法情况:
1.继承: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2.买卖:在同一个村集体内进行宅基地合法买卖,注意签订购买合同和产权的过户,在没有分户之前的一户多宅也应当予以确权登记。3.政策原因:参军入伍、外地上大学迁回农村需要宅基地。1.村里人进城——宅基地上房屋闲置倒塌——两年没有修复2.城里人进村——房屋不能翻建重建,房屋一旦倒塌,宅基地也将被收回。3.因房屋继承而导致的宅基地收回情况:(1)房屋无人继承。(2)城镇居民继承房屋,一旦房屋倒塌,宅基地将被收回;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发展农产品冷链,进行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转让(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和出租(最长租赁期限为20年)1.先协商;2.协商不成,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先行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对侵犯自然资源(宅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是实行先行复议原则,即对行政机关处理结果不服的,应先行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起诉。4.宅基地纠纷还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来源:乐山市市中区法院 转自: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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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杰律师,执业于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涉及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保险、房地产纠纷等各方面及公司法务处理,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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