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公众号发文需审慎

发布于 2021-09-13 16:04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同时,《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7.3-7.14又同时规定了如下的抗辩事由:【有限表达】【必要场景】【时事新闻】【公有领域】 【在先其他作品】【独立创作】【合法授权】【个人使用】【适当引用】【课堂教学和科研使用】【报刊转载、摘编】【制作录音制品】

我们通过上文所列举的侵权的表现形式不难看出,针对抄袭他人文章和使用他人想有著作权的图片均属于侵权行为无疑。并且这种使用方式并不属于上文中的“抗辩事由”。

商会战略合作单位——

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

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是由经验丰富的律师所组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知名法学院校,大部分律师拥有硕士、博士学位,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同时聘请了多位在行业领域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专家作为顾问。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刑事、民商事、公司业务、公司并购、公司破产与清算、证券法律服务业务、移民、投资、涉外法律事务、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涉军法律事务等综合服务

律师介绍PROFILE

韩擘男

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顾问

曾就职于司法系统多年

韩擘男律师自司法系统及律师事务所工作以来,从事解决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近十年的工作经历积累了大量法律实操经验,经手案件近500多件。深谙企业法律支持需求及企业在运营管理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拥有缜密的法律思维方式,能够为企业提出切实有效的法律分析方案,解决企业的困扰。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知识产权布局与保护、公司会规治理及股权架构设计、土地及建筑工程争议解决、企业融资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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