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职务侵占罪
发布于 2021-09-14 10:19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规定在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
【专业说法】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司担任销售部渠道经理职务。其身份符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主体要求。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需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有的财产而企图非法占有该财产。陈某取得该款项后据为己有。根据法律规定,也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观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人需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占行为以及数额较大。陈某某在公司负责合作中介公司返佣核算及提报等工作,其虚构中介介绍客户购房的行为,明显利用了职务的便利;涉案金额共计515000元人民币,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
重点、要点解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管理,或者经手、经办以及处理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侵占本单位财物。例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采购员利用自己具有决定采购哪一种商品的权力等。
(2)依靠、凭借自己具有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实施侵占行为。
(3)依靠、凭借自身具有的职务权限或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实施侵占行为。
本单位财物
关于“本单位财物”的范围,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不属于本单位“所有”但为本单位“占有或持有”的财物:
(1) 本单位实际占有、管理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2) 本单位虽尚未占有,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3)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临时管理、占有或使用的他人财物。
总结与反思
职务犯罪并不是领导的“特权”,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往往会发现很多基层职员因为种种原因成为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最后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某营销策划专员以重复报销、伪造发票报销、虚构策划费用等方式骗取公司款项;某投资拓展经理勾结外部项目中介单位,蓄意抬高标的对价,瓜分侵占公司被虚增的差额投资款;某销售主管虚构渠道代理公司带客成交事实,大幅提高佣金费率,骗取公司渠道佣金费用以饱私囊;某项目工程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占用项目施工用地经营谋利,损公肥私侵占所得收入;某物业管理人员日常违规抬杆放行车辆,收取停车费不入账,私自存入自己腰包等等的行为都属于职务侵占,这些犯罪的员工都不是手握重权的领导,有的只是最基层的保安,但是就是因为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集团一贯对公司内部廉政教育和队伍建设工作高度重视,望我们全体员工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切实认识到集团开展廉政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认识到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守法意识。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维护公司的利益。在其位谋其政,遵规守纪,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公司职员,切勿因小失大,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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