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原创】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融合 ——以弗洛里斯•贝克斯的形式混合理论为视角

发布于 2021-09-15 07:17

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融合

——以弗洛里斯·贝克斯的形式混合理论为视角

黄琼娴

摘  要:庭审虚置、诉讼证明客观化的现象滋生了印证方法在我国刑事证明中一家独大的现象,但目前该现象的存在已经与庭审实质化的理念相违背。而西方证据理论中的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两种证据分析方法,三者之间的兼容性为构建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提供了可能。综合运用多元的证据分析方法,不仅满足庭审实质化对证据判断的期待,同时对庭审实质化的落实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分析方法;故事;兼容性

2004年龙宗智教授将我国的刑事证明归纳为印证模式,自此关于印证模式的改革或者废除、缺陷等问题引发了学界的热议,此后龙宗智教授也在他的研究中,也提出要对印证模式进行一定改革,如加强心证功能、加强经验法则的运用等等。印证模式的实质为印证方法,属于证据分析方法的一种。所谓证据分析方法,是指从证据到实施的推理和认知过程运用的分析方法,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前者即具有方法论意义的方法,后者即对证据进行具体判断所运用的方法。本文探讨的主要对象为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除我国适用的印证方法外,在域外刑事证明的过程中,论证方法与故事方法得到普遍的适用。目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庭审实质化对证据规则、举证质证程序、庭审调查规则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为证据分析方法的完善提供了契机,证据方法的多元化应成为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催化产物。
一、印证方法的运用局限性
在我国刑事证明的司法实践中,“xx事实有xx等证据印证”、“xx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xx证据与其它证据无法印证”等在刑事庭审过程中以及各类刑事裁判中的表达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印证方法基本上成为了我国刑事证明唯一的证据分析方法,除印证方法之外,并无其他与之匹配的证据分析方法。
我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审判中特别注重对书面证据材料的审查,进而导致侦查阶段产生的“隧道视野”、“证实偏差”一直持续到审判阶段,在控方只作结论而缺乏证据分析的情况下,法官也只停留在控方结论是否成立的层面,留下较大的证据分析空白的空间。虽然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作出了规定,但也仅仅停留在表面,对于推理如何符合逻辑、如何运用经验法则均未作具体规定,这也就导致司法人员对印证方法高度依赖,形成了以印证判断为全部内容的证据分析路径,忽略了付诸经验法则等的主观分析方法,该现象的发生与我国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的注重以及庭审虚置的现况也有一定的关联。
然而,印证方法的发展并非完善,因其自身的缺陷性也使得给刑事证明带来弊端。首先,仅运用印证方法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停留在事实与证据之间同一性的认定,忽略了对证据的实质审查,容易在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其次,印证作为一种客观的判断标准,在证据得到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则会直接定性而缺乏是否存在其他合理怀疑的考虑,倘若在被告人翻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得以印证的情况下,也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再者,生硬地套用证明标准,只要现有证据相互印证就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真正地做到排除合理怀疑,那只要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便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又是对内心确信的忽视,难免产生冤枉无辜、放纵犯罪的极端后果。由此可见,仅依赖印证方法的刑事证明不能完全地认识事实,印证方法仅仅了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同一性,欠缺从全案出发形成整体的证据分析,这也并非是对印证方法的否定,而是我国刑事证明过度依赖印证方法产生的弊端,缺乏其他证据分析方法的有效补充,这就需要及时构建多元的证据分析方法体系,促进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融合,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二、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的内涵与运用
就证据分析方法的研究而言,英美法系证据法学学者对此的研究起步较早,近年来,在英美证据法理论中,概率方法(statistical method)、故事方法(story-based approach)和论证方法(argument-based approach)占据了主流。概率方法在证据分析方面的运用,域外学者对其存有争议,结合弗洛里斯·贝克斯构建的形式混合理论,本文仅针对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展开探讨。
(一)故事方法的内涵与运用
故事是人们进行交流的一种普遍形式,也更容易被人们理解与接受,好故事在人们理解世界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谓“基于故事的方法(the story-based approach)涉及构建有关某个案件中发生了(或者可能发生了)何事的故事,以此解释证据材料”,换言之,通过构建展现案件事实的一个故事或者多个故事,分析其是否能够涵盖案件中的证据,并对故事情节和整体进行经验法则的检验,确定单一故事的合理性或者从多个故事中选择最佳故事。一个故事在本质上是所有的故事状态和事件应该通过某种默示的因果关系加以联系,这也就使得裁判者可以通过构建故事,弥补证据欠缺的空白,赋予某个特定的片段以独特的意义,对事情的成因提供更好的解释。然而,一个故事的融贯性越强,该故事的可接受程度就越高,无论该故事是否实际为真,正如贝克斯所言,“不符合证据的‘好’(即融贯的)故事可能会排除符合证据的‘坏’(即不融贯的)故事。易言之,好故事能够并且往往战胜真故事”,这也正是故事方法的危险性所在,但这不意味着不能或者不应该在证据推理中使用故事,而是在运用故事方法进行证据分析时,要注重对证据材料的尽可能覆盖以及善于用经验法则对故事情节与整体进行检验。
首先,在基于故事方法的证据推理中,裁判者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构建一个或者多个假设的故事,以此呈现和理清案件中“发生了何事”,在所构建的故事中,应该从因果上解释这些证据材料,以此尽可能地覆盖这些材料,这也就意味着故事能否覆盖证据材料应当为首要的判断标准,这也是避免好故事战胜真故事的有效措施;其次,在构建的故事中,每一个故事不仅要求要与获得证据材料相一致,还要求在故事情节与故事整体上具有融贯性,对于构建的多个故事而言,不同故事于证据材料的覆盖率相同,那么在故事情节或者整体上更具有融贯性的,更为人们所接受,这便取决于裁判者对经验法则的运用,因为在故事的构建中,不是每个情节都是有证据证明的,这就需要裁判者通过自身对社会的认知将故事进行更好的连贯,符合人们的认知,从而提高故事的可信度。
(二)论证方法的内涵与运用
关于论证的基本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三段论本质上就是一个论证。所谓论证方法,就是通过一系列证据推理而最终得出结论的分析方法。“在基于论证的方法(the argument-based approach)中,通过实施一系列连续的推理步骤来构建论证,其起点是一条证据,推理指向某个结论”,这种方法主要从证据到最终待证项的论证。与基于整体主义的故事方法相反,论证方法是一种典型的原子主义方法,因为案件中的各种要素(即假设、证据材料)都需要得到单独的考察,即需要对每个一个证据都进行推理并进行检验,得出最终的结论,并且推理所指向的应当为同一个结论。同时,同一结论的推定也并不代表该结论是不容置疑的,由于每一个证据无法达到决定确定的结论,故其推理都是可反驳、可废止的,因此,只要提出对证据的质疑或者经验法则的适用例外就可以让所推理的结论产生动摇,当然,也可以直接提出一个反驳性的推理直接将其推翻。运用论证方法的证据推理要符合以下两个步骤:
首先,要构建每一个证据的推理链条,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都需要进行推理,直接证据的推理相较于间接证据而言,直接证据的推理只有需要以经验法则为大前提对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推理,而间接证据的推理则需要在直接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推理。在每个证据链条的构建中,要通过不断的修正调整最终达成同一结论,如果不能达成同一结论则说明其中的证据存在虚假,甚者在证据调整的基础上仍不能达成,则证据材料存在矛盾之处,不能形成一致,也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其次,由于结论的可反驳、可废止特征,这就要求对每个证据链条重新进行检验,一方面对推定结论直接进行检验,倘若存在其他直接反驳的情形,则说明该结论需要重新进行审查,另一方面需要运用经验法则重新审视每个证据链条的推定过程,排除不符合经验法则的情形发生,同时,对于在推定过程中适用的经验法则,同样需要加以检验是否符合其应当具备的一般特征。综上,虽然适用论证方法的推理提高了每个证据推定的可接受程度,但这种原子主义的分析方法缺乏从整体视角运用经验法则对证据的检验,因此也有可能出现单独证据符合而整体推定不符合的现象,并且在证据繁杂的案件中,该方法的适用无疑是增加了裁判者的操作难度。
三、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兼容性
印证方法在我国刑事证明中的运用已经较为成熟,与此同时,作为诉讼证明客观化与庭审虚化背景下的产物,印证方法的单独适用也暴露出诉讼证明形式化、证明标准空洞化、事实认定机械化等弊端,进而在刑事证明中,仅证据与证据、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相互印证,追求证据形成链状闭合,导致经验法则的运用空间有限、单个证据的独立分析不足以及证据分析的整体视角欠缺等问题的出现,甚者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显然,这与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对证据分析方法的要求是相悖的,也拖延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步伐,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弥补印证方法单独适用的漏洞,而其中最关键的则在于故事方法、论证方法与印证方法之间的兼容性问题。
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兼容性问题作为其有效融合的根本,也是构建多元证据分析方法首要考虑的问题。首先,关于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的兼容性。故事方法作为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论证方法作为原子主义的分析方法,看似是近乎逆向的分析方法,但两者又存在一定的共同点,即经验法则在其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两种方法同样存在难以克服的自身缺陷,如上文所述,故事的整体方法最主要的劣势之一就是证据材料在案件模型中往往不具有清晰和独立的位置,这就要求故事能够尽可能地解释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以减免这种危险的发生,而论证方法缺乏从整体视角对证据的分析,这两种方法存在的缺陷恰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相互优势的弥补,并且贝克斯在《论证、故事与刑事证据——一种形式混合理论》一书中直接将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混合,构建了故事与论证的混合方法,在构建故事的过程中给予证据更明确的地位,以免对证据的忽视,同时将证据融入故事,防止证据之间的割裂,使得故事与论证得到了更好的相互补充。由此可见,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之间根本不存在兼容的难题,而是一定的互补关系。
其次,关于故事方法、论证方法与印证方法之间的兼容性问题。一方面,故事方法的适用本身就体现了印证方法。印证方法证据信息的一致性,这与故事方法要求在故事构建的过程中与证据保持一致,进而保证故事的融贯性,防止好故事战胜真故事的要求是一致的。故事的构建始终要以证据为骨架和基础,只有保持证据与证据、证据与事实之间的一致性,裁判者由此构建的故事才不会偏离真实,这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与故事方法相比,论证方法与印证方法的联系可以说是更为紧密。虽然论证方法的适用发生在每一个证据推定的过程中,每个证据之间并不发生联系,但论证方法的适用要求最终指向同一个结论,倘若最终的证据推定无法指向同一个结论,这也就意味着其中某一个推定环节或者证据本身出现问题,也就无法查明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其实在判断每个证据是否指向同一个结论的过程中,均涉及了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的判断,由此可见,论证方法的运用本身就离不开印证方法,更不用说它们之间存在兼容障碍了。
综上所述,故事方法、论证方法与印证方法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并不能成为构建多元的证据分析方法的阻碍,这也就为我国构建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提供了可能性。与此同时,正如上文所阐述的,印证方法虽然在我国得到了普遍的应用,但其具有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足,经验法则的运用是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中必不可少的方法,而从故事方法、论证方法的功能出发能有效弥补印证方法的不足之处,因此,构建多元的证据分析方法体系应是我国庭审实质化的发展趋势所向,但与此同时,我国在借鉴其他证据分析方法时,也要考虑我国诉讼制度、庭审实质化对证据的需求程度,不应盲目移植域外证据分析方法。
四、结语
印证方法在刑事证明中一家独大的现状已经滞后庭审实质化对证据推定的要求,并且在刑事证明中暴露出弊端,正如苏联法学家安·扬·维辛斯基所言,“把审判员主观主义与证据的客观主义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因为证据的客观属性只是借助审判员的主观领会才可能认识”,由此,经验法则、内心确信在刑事证明中的主观运用同样值得重视,我国的刑事证明要在印证方法的基础上引入故事方法、论证方法,实现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之间的融合,以满足庭审实质化的要求。本文就故事方法、论证方法与印证方法的缺陷进行审视,并主要探讨了三者之间的兼容性问题,为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融合提供一定的基础,但究竟三者之间应当如何融合、以何种方式呈现、其中的关系又为如何,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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