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操作规范》

发布于 2021-09-15 09:42

【标准】

DEVELOPMENT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操作规范》

修订解读

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2月10日批准发布了修订后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操作规范》(JT/T  934-2021),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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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操作规范》(JT/T 934-2014)于2014年12月12日发布,2015年4月5日实施。该标准首次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行车准备、运行服务、安全驾驶、节能驾驶、收车后检查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基本程序和要求。该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的操作,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公交行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公交车辆的能源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能源车辆在公交车中的比例不断上升,2019年全国新能源汽车运营车辆数占公共汽电车运营总数已达到59.10%。为合理使用节约资源,全面提高汽车驾驶员的节能意识与操作水平,公交行业大力推广汽车驾驶节能操作法。原标准缺少纯电动公共汽车驾驶操作、节能驾驶的相关要求,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交通运输部组织完成了《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操作规范》(JT/T 934-2014)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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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本标准的修订、发布与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的一般要求、行车服务、运行服务、安全驾驶、收车后检查以及应急处置,标准增加了电动公共汽车的相关要求,提出了节能驾驶的操作要求,对于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运营安全、服务水平和节能水平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促进群众更多地选择公交出行,可以产生较为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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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

本标准是在2014版基础上的修订与完善,对原标准主要进行了9个方面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1. 一般要求。为提高公共汽电车驾驶员的基本素质,对原标准的一般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本标准主要增加了驾驶员职业资格要求,增加了驾驶员岗前培训的要求,增加了通过定期体检、出车前通过酒精测试的要求,增加了电动公共汽车驾驶员的要求,增加了节能驾驶操作的要求。

2. 行车准备。考虑到驾驶员的工作职责和技术水平,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的要求过高,因此将原标准规定的“应进行车辆安全检视,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修改为“应进行车辆安全检视,发现问题及时报修。”车辆安全设施应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JT/T 1240)的要求,并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JT/T1240)中“应急锤”的表述相一致,因此将原标准中的“逃生锤”修改为“应急锤”。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能源结构发生了变化,增加了电动公共汽车,在“确保燃料充足”的基础上,本标准增加了“确保电量充足”的要求。目前,除智能调度系统外,城市公共汽电车的智能系统还包括车载监控、智能报站、辅助驾驶系统等。用“智能系统”指代“智能调度系统”已经不合时宜,存在概念混淆,因此,将原标准中的“智能系统”修改为“智能调度系统”。冬季寒冷地区,仅需将车上前风挡及影响安全视线部位的霜雪清除即可确保行车安全,无需将车上的全部霜雪清除。因此,本标准限定了应清除霜雪的车上部位。

3. 运行服务。“车辆起步前应注意观察车辆四周及车内乘客动态”是确保运行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本标准增加了该要求。《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明确提出“不得滞站揽客、追抢客源”的要求。因此,本标准增加了不得滞站揽客、追抢客源的要求针对有驾驶员长时间占用其他社会车道,造成公交专用道道路资源浪费的情况,增加了“在施划公交专用道的路段,应使用公交专用道行驶,不宜长时间占用其他社会车道”的规定。考虑到通过技术升级,目前已经不存在报站器、动态显示屏等设备同时报站时,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删除了原标准规定的“报站器、动态显示屏等设备同时报站时,其内容应一致”的要求。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出站时应向乘客报下一站站名的要求,因此本标准增加了无人售票车辆,预报下一站站名的要求。由于在车辆起动、转弯、进出站和遇特殊乘客乘车时,按照规定使用的是提醒乘客注意安全的用语,而不是宣传用语,所以将原标准“宣传和提醒用语”修改为“提醒用语”。考虑到支付车票形式的多样,将原标准“提示乘客刷卡、投币、购票”修改为“提示乘客出示证、卡和购票(刷卡、投币等)”。增加了提醒乘客礼让好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的要求,要求更加全面。为方便站台候车乘客上车,结合运营实践,相比原标准增加了“第三辆及以后车辆应执行二次进站”的要求。原标准规定“距离马路边石最远不超过80~100cm”。车辆距离站台的距离太远,一方面影响乘客乘车的便捷性,另一方面也带来安全隐患。基于提升公交运营服务水平的考虑,将本标准的要求修改为“车辆轮胎外侧距离路缘石外缘宜控制在80cm以内”。考虑到全国范围内公交车辆的空调技术条件,现在很难做到“保证车厢内的适宜温度”,所以删除了原标准中的该条规定。同时,“应根据天气变化,开关车辆制冷、供暖或换气设施”会导致驾驶员在车厢温度调节上个人主观性过强,缺少明确的要求,所以在本标准中修改为“应按照对外服务承诺,开关车辆制冷、供暖或换气设施”。

4. 安全驾驶。由于让车时让道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将原标准中的“让车时应让道减速”修改为“让车时应减速”。考虑到应减速慢行的情况下,“提醒乘客注意乘车安全”会影响驾驶员集中精力驾驶,继而影响驾驶安全,所以删除了原标准规定的“提醒乘客注意乘车安全”。由于不同厂家、型号的公交车的涉水能力不同,将原标准规定“的遇积水路面,水情不明和积水深度将要超过车轮半径时,不应通过”修改为“遇积水路面,应视情择地靠边停车,或按规定路段绕行”。考虑到发现异响、异味或其他异常情况可能会严重影响运营安全,所以将原标准规定的“应就近安全停车查验”修改为“应立即安全停车查验”。随着乘客对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水平要求的不断提升,对驾驶平稳性的要求也应不断提高,因此增加了平稳驾驶的要求。将“发现车内吸烟、肢体伸出窗外、乱扔废弃物等违反乘车规则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和制止”修改为“发现车内吸烟、肢体伸出窗外、乱扔废弃物等违反乘车规则的行为,应予以提示和劝阻”。一方面考虑到和谐的车厢氛围,驾驶员应在发现这种情况时给与提示;另一方面,考虑到驾驶员的工作性质,只能劝阻,不一定能制止乘客此类行为。目前,电动公共汽车数量激增,在城市公共汽电车数量的占比不断增加,因此,相比原标准,本标准增加了电动公共汽车行驶的安全操作要求。原标准规定的“电车在雨天行车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漏电伤人。”超出了无轨电车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职责范围,所以本标准删除了该条要求。

5. 收车后检查。检查车辆燃油(气)储量、电动公共汽车及时补充电量是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收车后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所以相比原标准,本标准增加该要求。随着公共汽电车车辆的更新升级,目前很少存在需要在冬天去除油门线及气包附着冰雪的公共汽电车车辆。所以,本标准删除了原标准去除油门线及气包附着冰雪的要求。“安全检视”是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收车后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所以本标准增加了安全检视的要求。确保车辆停放安全是驾驶员收车后操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标准增加了确保车辆停放安全的要求。

6. 应急处置。将本章由原标准中的“突发事件的处置”修改为“应急处置”。相比“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急处置”的表述更加规范,同时也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保持衔接。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2015)已经规定了治安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时等时的应急处置要求。所以,相比原标准,本标准增加了引用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删除了原标准中的部分要求。修改了车辆发生冒烟、漏电事故时的处置要求。将“应立即停车”修改为“应立即安全停车,条件允许尽量靠边停车”  相比原标准,该要求充分考虑了停车的安全性。

7. 附录A  车辆日常维护内容和要求。电动公共汽车和传统公交车(燃油、燃气公交车)的日常维护有较大区别。所以在本标准的附录A中增加了纯电动公共汽车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车辆日常维护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增加了出车前的车容车貌、车载灭火器、应急锤的日常维护要求。

8. 附录B  公共汽电车节能驾驶操作要求。目前,节能驾驶操作已经成为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必须掌握的操作技能,所以本标准增加该附录。

9. 附录C  电动公共汽车安全操作要求。由于电动公共汽车的数量激增,而电动公共汽车的安全操作和传统公交车(燃油、燃气公交车)有较大差别,所以增加了附录C 电动公共汽车安全操作要求。(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供稿,文稿编撰吴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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