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下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看看这些案例法院都怎么判的!

发布于 2021-09-16 07:56

新闻线索征集

如果您正巧在突发新闻现场,例如:交通事故、火灾、路面塌陷、漏水等或者有对哈尔滨道路标志标线设置问题、修改建议、车辆、行人交通违法视频等新闻线索,请您把您在现场拍摄或者行车记录仪中的的图片、视频、突发新闻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具体问题、修改建议等原创信息发送到邮箱:youliang925@163.com。涉及道路标志标线调整、设置、规划的问题小编整理后将直接反馈给交警部门。

距离本周日9月19日还有3天




 

导读: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而驾驶机动车的,属于醉酒驾车行为。由于醉驾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作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本期搜集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分别涉及犯罪构成、证据、从轻减轻情节等,供读者参考。

1.在地下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刘谋勇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

地下公共停车场非专属某个人,亦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之“道路”。被告人在此醉酒驾驶可能危及其他业主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号:(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45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

2.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高晓松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

根据现有立法精神,只要当事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号:(2011)东刑初字第29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

3.醉驾人过错致使血液酒精测试结果缺失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可替代使用——陈茂跃、潘伯承等人危险驾驶

案例要旨

因为醉驾行为人之过错而导致无法取得血液酒精测试结果的情况下,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能够取代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驾酒精含量的定罪证据使用;在排除呼气测试结果远超被告人体内真实酒精含量可能的情况下,超过检定周期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检测结果仍然有效。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4期

4.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孟令悟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其血液酒精含量超标,属于醉酒状态驾驶的,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辑(总第94辑)

5.醉驾者对因拒绝酒精检测导致证据瑕疵承担不利后果——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属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关键证据。行为人绝配合酒精检测的,司法认定时应简化、减低对侦查人员的证明要求行为人本人承担由其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此获得的瑕疵证据由有关办案人员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后可作为认定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证据。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97辑)

6.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安光守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也不论是否情节恶劣,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认定行为人醉酒,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辑(总第10辑)

7.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又暴力拒绝配合民警酒精检测,致民警轻微伤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姜某、袁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民警要求其检测酒精浓度时,又采用暴力手段拒不配合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并造成公务人员轻微伤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19日(第3版)

8.无证醉驾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可酌情从轻处罚——李庆伟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

无证醉驾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在量刑时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因素加以考虑。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审判》2014年第12期

9.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其酒后开车的事实的,构成自首——徐俊响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

不管是设卡查获还是因发生事故报警被查获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只要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应认定自首。

案号:(2015)台黄刑初字第21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6期

10.深夜醉驾两轮摩托,积极赔偿,综合其他情节,可以判处缓刑——韩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刚刚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基于行为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深夜醉驾,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综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可以判处缓刑。

案号(2013)滑刑初字32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来源《河南审判研究》2013年第11期(总第34期)

11.醉酒驾车仅致本人受伤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可酌情从宽处罚——杨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仅致本人受伤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入罪要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即可构成本罪,对于危险驾驶仅致本人受伤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从刑罚的谦抑精神出发,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辑(总第94辑)

12.醉酒驾驶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他人报警后能逃而不逃的,视为自动投案——黄建忠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

醉酒驾驶案中对于他人报警的,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即“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而留在现场,或者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欲逃离现场,但因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群众围堵而被动留在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辑(总第94辑)

13.突发情况下醉酒驾车未发生实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吴晓明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

当事人系因亲人突发疾病,情急之下才醉酒驾车,未发生实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都较小的,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辑(总第94辑)

14.密集路段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即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也不宜判处缓刑——闫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

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大于法律规定的入罪标准80mg/100ml,在上下班高峰,车辆行人密集路段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即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也不宜判处缓刑。

案号(2013)文刑初字第26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来源《河南审判研究》2013年第11期(总第34期)


源 |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与我联系删除:youliang925@163.com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