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物业公司如何公示?
发布于 2021-09-21 23:19
某湖湾花园是昆山的大型居住小区,某成物业服务公司是小区的物业服务者,冷先生于2017年9月购买了该小区的一栋房屋并入住至今。平时冷先生总会在小区看到各种商业广告,也会看到物业收取停车费,但对于这些收益的明细冷先生感觉自己一无所知。
在向物业公司询问无果后,冷先生将物业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公示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的某湖湾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及明细、公共收益用情况、账目、公共收益账户交易明细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某湖湾花园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公示义务。冷先生于2017年9月登记取得小区房屋所有权,其要求公布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进行了相应公示,但其仅在个别公示栏公示,且提供的公示内容未加盖公章,无法达到公示效力,物业公司应在案涉小区内所有公示栏中公示加盖公章的相应内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成物业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在小区所有公告栏张贴加盖公章内容的形式公示某湖湾花园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虽然民法典等明确规定,小区公共场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对于这部分收益,很多业主并不知情。对小区业主和业委会来说,如何守好共同的“钱袋子”,让这笔钱更加公开透明?
物业公司在收取及使用相关公共收益后,理应向业主进行公开,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双方共同打造和谐美好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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