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与政策议程 | 《政治学研究》

发布于 2021-09-22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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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研究

来源:《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3期

作者简介:郁建兴,浙江工商大学校长、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任杰,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当代中国,共同富裕需要体现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的统一,是指通过矫正和补偿制度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让全体人民有机会、有能力均等地参与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推动共同富裕是一项现实任务、长期任务,需要在制度设计上遵循激励相容和制度匹配的原则。当下推动共同富裕的核心政策议程是:在高质量发展中推动共同富裕,优化资源和机会分配格局,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

关键词:共同富裕;发展性;共享性;可持续性;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在多个重要场合深刻阐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重大意义、本质要求、目标安排、实现路径和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十四五”时期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2035年,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议程。那么,什么是共同富裕?如何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共同富裕?当前最迫切、最重要的议程又是哪些?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迫切需要对这些“老问题”做出新回答。

01共同富裕是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的统一

历史上的均贫富思想和实践源远流长,但均以失败告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吸纳和批判空想社会主义的基础上,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共同富裕的内在矛盾,提出了共产主义阶段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已经不承认存在任何阶级差别,人们以劳动贡献换取生产生活资料;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共产主义社会就进入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高级阶段。[1]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已经被写进宪法,这决定了我们不能通过“削平”先富起来这部分群体的财富来实现共同富裕,而是只能通过“先富帮后富”,通过补齐社会弱势群体的“短板”,在增加社会总体财富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框架内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也不能只是通过多征个人所得税、出台更多社会政策以及承诺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来实现。二战后,西方主要国家普遍建立了惠及全民的福利体系。根据劳动力“去商品化”的程度不同,福利国家存在着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等多种模式。[2]其中,以“高税收、高福利”著称的北欧社会民主主义模式劳动力去商品化程度最高,近乎实现共同富裕的理想社会,但是北欧国家由于国土面积有限、人口稀少而不具有普遍意义。同时,即使在这些国家也已出现活力不足问题,跨国企业和资本外流影响了经济领域的“造富”能力。其他福利国家则面临一系列更严峻的挑战。
福利国家的发展模式可以为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共同富裕提供借鉴,但在制度和国情方面,“高税收、高福利”不适应中国的特殊国情。[3]其中最大的挑战来源于财政的可持续性。中国推动共同富裕的行动路径应当主要基于中国丰富的经济社会实践及独特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在当代中国推动共同富裕的几个关键元素: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
首先,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共同富裕首先要富裕,历史上诸种社会理想都是在物质、文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描述分配问题,但是我国目前财富总量还不够高,发展阶段和财富积累总体上还赶不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这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发展中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其中包括:经济总量增强、中产阶层扩大、社会文化生态协调发展。经济总量增强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中产阶层扩大为社会福利分配提供财税保障,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全面协调可持续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
其次,共享性是共同富裕的核心元素。共同富裕的共享性必须要体现“共同”“公平”“平等”等元素,但又要避免走入平均主义的歧路。那么,“共同”或“差别”到何种程度能被称为共同富裕、能为民众所接受,并且能够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地良性运转?社会和经济的平等有三种形态:起点平等、过程平等、结果平等。共同富裕在何种意义上兼容于经济社会平等的不同形态,和社会追求的关键目标(如果不存在首要目标或唯一目标)有关。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每个人都同等享有不受侵犯自由的情况下,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第一,它们所从属的职位应该机会均等地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最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4]罗尔斯在这里体现了一种过程正义,同时在结果上兼顾社会最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由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提出来的,它还蕴含了一种起点意义上的平等,它不仅要求在社会制度建构中要保证所有人机会均等,还试图在已经存在巨大差别的社会中,通过矫正起点和结果的不平等来提供永久的正义方案。
但是,罗尔斯没有考虑到三个重要问题。第一个是自我所有权和激励问题,这里的最尖锐批评来自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诺齐克提出了基于自我所有权的正义。他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提出:“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5]诺齐克认为,所有权正义包含三个论题:持有的原初获取;持有的转让;违反和的矫正原则。[6]与诺齐克正义原则相匹配的是最低限度国家——一种需要国家矫正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当且仅当所有权的获得和转让是非正义的才可以实施,否则便不存在国家强制改变个人自我所有权的正当理由。
强调个人自我所有权不仅关乎公平正义,也是为社会成员创造财富提供动力,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问题:为社会最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买单的那部分人有什么激励?如果存在一部分人要持续为另一部分人的福利买单,或者存在一部分人在生命周期内都不为社会福利做贡献,那么买单者不仅负担很重,他们也没有激励支持福利制度。同时,在起征点或贫困线周围的那部分人也缺乏激励通过努力提高自己的收入[7]。这样的制度即使不是非正义的,至少也是不可持续的。
第二,罗尔斯正义原则给予人们充分的自由、权利和机会,但并没有考虑将这些机会转化为结果的能力,即人们的可行能力。对此的最尖锐批评来自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森指出:“在差异原则中,罗尔斯通过人民所拥有的手段来评判其获得的机会,而不考虑在将基本品转化为美好生活时可能会出现的巨大差异。”[8]人的可行能力的差异可能是罗尔斯理论最大的缺陷。
第三,罗尔斯的理论是非常激进的。罗尔斯试图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建构,一劳永逸地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但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一种超验的正义理论凌驾于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基础之上?正如森指出,“如果我们希望公正理论是能被应用于实际社会中的制度选择,那么单纯地将某些原则视为正确的‘关于公正的政治观’所需的原则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9]换言之,如果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我们就无法回避具体社会基本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对实现正义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要捍卫现代社会的法权制度和法治精神(比如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其二是公共价值和经济社会利益的有限性和无限性。对于自由、平等、权利、自尊等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价值,可以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分配;但是对于某些与有限资源相联系的机会(比如教育、就业),则很难通过机会均等原则向所有人开放[10],必须在制度、规则甚至是操作层次制定额外的资源分配机制,而这高度依赖特定的经济社会基础。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但必须存在于现实之中。现实中的国家治理要考虑合法性和稳定性问题。符合正义原则的资源分配方案还要在结果上为人们所接受和服从,才能转化为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由此可见,共同富裕并非一个理想的结果状态,而是一个动态概念,是社会的持续善治过程。我们可以使用“实现共同富裕”的表述,但它永远是个进行时,对于贫穷和富裕的感受永远是相对的。这意味着,即使所有人获得财富的路径都是正义的(自我所有权正义),也保障了社会最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和可行能力,人们也可能基于财富结果的巨大差距(正义但不均等)质疑共同富裕。因此,为了避免社会过度分裂,维持统治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基本团结与稳定,对不平等的资源配置结果进行矫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事实上,我们不必为矫正结果而过分担忧。在操作层次上,由于竞争的起点和社会制度的复杂性,我们不能完全识别和消除起点与过程的不公平,“如果在资源、财富分配的结果上出现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情况,那么,肯定是社会不公正的最突出表现。”[11]通过矫正结果的不公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矫正隐性的起点和过程不公平。当然,结果不公平中蕴含了多大比例的起点和过程不公平,需要大量实证研究支撑,这样才能制定更加公平正义、更具可操作性的分配方案。
这就是说,一个优于既有任何分配方案的共享性概念,既要在理论上兼顾自我所有权、起点过程结果公平、可行能力等问题,还要在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设计上考虑我国复杂的历史、代际和阶层问题,以及城乡、区域、群体差异和“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文化传统。这意味着,在我国推进共同富裕,首先必须在顶层设计上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同时,必须使民众有能力机会均等地参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共享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我们还要通过制度创新和倾斜,最大限度补偿和克服“马太效应”和“阶层固化”对社会弱势群体行使权利和可行能力的影响。
最后,共同富裕的第三个关键要素是可持续性,包括发展的可持续和共享的可持续。发展的可持续性意味着发展要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要与社会进步相适应。我们利用自然资源生产社会生活产品,是一个将自然资源“商品化”的过程。由于不同自然资源的不同属性,某些自然资源的商品化过程是可逆的,我们今天选择将之商品化并不会妨碍后代做选择的自由;但是,某些自然资源的商品化是不可逆的,即使今天人们的选择不会妨碍同一时间节点上其他人选择的自由(所有人一致同意就可以兼容这种情况),但可能会妨碍后代试图将这部分自然资源另作处置的自由权利,这可能在时间维度上是不正义的。[12]当前,我们还没有很好方案解决时间维度的正义问题,但至少在道德上,应该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对于更具可操作性的共同富裕,共享的可持续性更为重要,这事关我们能否建立一个稳定的共同富裕国家。我们要保障财政支出的可持续性,就必须有稳定的财税收入。民众在当下为福利支出纳税的激励,在于他们能够在当下或可预期的未来享受社会福利。老龄化对福利国家的致命冲击在于,它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当下需要福利支出供养的人口规模,另一方面破坏了福利制度的“代际契约”,动摇了当下劳动力人口纳税的激励。如果不进行福利改革和创新,两个因素共同作用,会威胁到财政支出的可持续性。
共享的可持续性问题在中国更为迫切。老龄化冲击着我们的社保基金,并将在可预见的未来产生更大影响。更为严峻的是,我们的所得税税基比较窄,纳税群体和社会福利的获益群体匹配度较低,面临纳税群体激励不足的问题。基于此,共享的可持续性不能只依靠不断加重个人税赋负担、出台过多社会政策、过多过高承诺社会保障水平来实现。
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既是共同富裕的核心要素,也是推动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三者缺一不可。正义原则、自我所有权和可行能力都是推动共同富裕中需要秉持的基本价值,但这还不够。正义并不必然保障高质量、高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它可能产生普遍贫穷;发展是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但发展成果不一定由全民共享,更不一定惠及社会弱势群体,甚至可能造成新一轮的贫富分化,因而需要比分配正义更严格的制度予以调节和保障。发展也可能以牺牲环境和后一代人的选择与利益为代价,这在代际上是非正义的,更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我们将共同富裕解读为:通过补偿和矫正某些制度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让全体人民有机会、有能力均等地参与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02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挑战[13]

率领全体人民走共同富裕之路,我们有基础、有条件,但也面临挑战。我国经济总量和增速走在世界前列。1978~2017年,我国GDP平均增速达到9.5%,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平均增速达到7.1%和7.4%。[14] 2020年,我国GDP总量突破100万亿元(约合14.73万亿美元),人均GDP达到72447元(约合10503美元),已经进入或接近高收入国家行列。保持现在的发展态势,我国于2035年可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我国总体收入差距以及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在缩小。官方数据和研究显示,2008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91,2016年下降至0.465。[15] 2020年我国城乡收入倍差进一步缩小为2.56倍。我国区域间收入差距也大幅下降,对总体收入不均等的贡献份额逐渐减少至1.82%(2018年)。[16]
我国的社会保障在覆盖面与保障水平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就。据国家医保局数据,截至2020年末,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3.61亿人,占总人口比重稳定在95%以上[17],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也达到9.99亿人。[18]社会保障水平也得到了持续合理的提高。2020年,全国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50元[19],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水平由最初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93元[20];全国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达到11257元/人和8569元/人,普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21]国家贫困县中通硬化路、通动力电、通宽带互联网、通广播电视信号和(全部或部分实现)集中供水的行政村比重分别占99.6%、99.3%、99.6%和97.4%,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明显改善。[22]
与此同时,我们在与共同富裕有关的发展、共享和可持续性方面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首先,发展的收敛性不足,质量有待提高。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不存在总体人均收入的绝对收敛(β收敛)[23],但存在条件收敛或区域收敛,其中宏观发展战略(如西部大开发)、地区间发展策略、人力资本、市场开放程度、劳动力等要素市场扭曲程度、工业化程度、技术引进情况、历史累积性因果循环等是影响经济收敛水平的关键性因素。[24]考虑到上述经济收敛的条件是我们评价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25],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质量,特别是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可持续性仍有待提高。
其次,我国资源和机会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仍然突出。在经济领域,既有理论普遍认为,行政垄断从长远来看会造成市场扭曲,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地区性行政垄断程度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越是发达的东部地区,下降的趋势越快;越是落后的西部地区,下降趋势越慢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6]。此外,我国在资源分配、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方面仍然存在大量非地区性行政垄断。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体制内外仍然存在大量的制度性不公平,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同人不同待遇”的问题有所缓解,但绝对差异仍然较大,且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呈现发达地区高于落后地区的现象,即在这些方面,落后地区的“蛋糕”既没有做大,也没有分好。[27]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同权、不同市、不同价”等问题仍然突出[28]。我国的扶贫方式仍然存在“开发式”和“救济式”特点,扶贫政策与弱势群体可行能力、自我造血能力结合仍然不足,影响了弱势群体将机会转化为实质性产出的可能性。[29]
第三,我国社会保障的水平和效率还有待提高,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总体来看,我国社会保障平抑收入差距的作用有限。社会保障具有降低“城-乡-民工”收入差距的作用,但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显著优于其他两类群体,且具有较强的“福利刚性”。[30]从受益群体和补贴类型来看,实证研究显示,“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已经超过了使基尼系数路径曲线达到U型最低点的补贴规模,出现了对部分人‘分配过度’的现象。这其中,离退休金、报销医疗费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规模进一步增加会使基尼系数上升;相反,低保、农村居民养老金、惠农补贴等的补贴率处于U型最低点的左端,存在补贴不足的问题。”(2013年)[31]另外,我国单位社会保障瞄准度和有效性仍然不高。已有研究显示,按照多维度评价标准,我国城市低保的漏保率和错保率分别在38.45%~66.28%之间和54.59%~69.17%之间;如果以收入作为单一标准,这组数字将大幅提高到78.80%~84.59%之间和90.51%~93.47%之间(2013年)。[32]
第四,我国税收制度缺乏累进性,对于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有限。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间接税的累退性,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比小,收入分配效应较弱。[33]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劳务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占比高达70.3%,利息、股息、红利及财产转移所得仅占27.2%,劳动报酬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而资本所得只有20%的税率”[34],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财产性收入差距显著高于工薪、转移支付等收入差距,且对总收入差距的影响迅速扩大。[35]
03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原则与核心议程
实现共同富裕,不能仅停留在理论和哲学层面的讨论,更要实现理论和具体制度设计的衔接。在讨论具体政策议程之前,有必要先讨论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需要遵循的原则。设计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至少需要符合两个原则:激励相容和制度匹配。里奥尼德·赫维茨(Leonid Hurwicz)证明,即使合作博弈很困难,但如果我们有某种制度设计,能够让不同参与者利益共享,(在个人与集体关系中,)使得参与者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正好与集体利益相吻合,那么这一制度设计就是激励相容的。[39]这意味着,一项制度能够取得合法性并顺利推行,至少要兼容所有政策调节主体的利益,最好能够实现多方共赢。在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中,先富群体、国家和后富群体是三类最主要的政策调节主体。在理论上,如果我们将这些主体作为“铁板一块”,我们很容易表述“通过先富帮后富来实现共同富裕”,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微观的各个主体都是分散决策,如果没有精巧的机制设计实现先富者利益与后富者利益兼容,就很难真正实现先富帮后富。通过政府的强制手段可以大规模协调先富者帮助后富群体,但这种强制手段既不具有道德基础,也不符合自我所有权正义,更不具有可持续性。
制度匹配原则意味着,所有的制度和政策设计首先要嵌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基础之中,同时在目标和手段上与共同富裕兼容。这一原则的要求非常高,它更多是一种理想追求,这也决定了推动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是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要尽可能通过政策体系的系统性来解决制度匹配的问题。这是因为,中国前几十年的制度设计主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在经济发展初期,我们形成了以地方主导,以辖区间竞争为核心的发展模式[40];与之相对应,在国家治理上形成了“上级政府试点/地方政府自主探索-创新经验总结提炼-成功经验全国复制推广”的模式。[41]这种模式是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有效治理的关键解释变量,但同时也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区域发展不平衡、公共服务碎片化等问题[42],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人民群众共同富裕最迫切、最突出的问题。为此,我们迫切需要重视发展与治理的顶层设计,提高发展规划的系统性、整体性、全局性,对发展与治理的长远目标、体系、能力、实现方式,以及各个子系统与顶层设计的关系做出战略性部署,提高政策的匹配度、前瞻性、稳定性。
以上我们确立了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却不能在有限篇幅内穷尽所有的政策议程。当前最迫切、最重要的议程,是补偿和矫正既有制度性因素对实现共同富裕的制约,使各种发展要素和发展制度与共同富裕的目标相匹配,使各发展主体有动力、有能力朝着共同富裕目标迈进,这样才能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基于此,我们提出当下推进共同富裕的核心议程,包括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资源和机会分配格局,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
(一)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首先要富裕。在今天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需要追求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提升经济循环效率,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更要让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社会弱势群体,提高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和收入水平,实现区域、城乡、群体之间收敛。[43]以索洛模型为代表的新古典增长理论认为经济增长存在内生收敛性,由于资本的边际报酬递减,资本劳动比率较低地区相较于较高地区经济增长率更高,初始资本和产出等差异会随时间推移逐步消失,经济发展自然而然会实现共同富裕(库兹涅茨曲线)。
如果真如索洛所预测,我们大可以高枕无忧地将实现共同富裕的任务完全交给自由市场。遗憾的是,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Thomas Piketty)用大量数据证明,自由市场并不具有平抑财富差距的作用,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收益率在较长时间内高于经济增长率。[44]因此,除了针对上文提及的经济收敛条件做出改革外,我们还需要通过放宽市场准入、调整落后地区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落后地区发展能力等来提高经济发展的收敛性。
第一,开放市场和公平竞争。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公开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这要求我们破除行政性垄断,放宽市场准入,允许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竞争。具体而言,对那些关系国家安全、重大发展战略并且市场供给不足的领域,实行最低限度国有企业清单制度,明确国有经济的进入范围和退出原则;除此之外,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今后国家要根据行业、规模等制定公共政策,不再针对所有制单独制定政策。
第二,遵循比较优势策略发展经济。一个基本事实是,落后地区的发展也要与发达地区竞争。对于落后地区,有两种发展策略,一是找准自身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与发达地区错位竞争或形成互补的产业链,以期实现“弯道超车”;另一种策略是选择和发达地区类似的产业,通过学习、模仿发达地区产业发展的经验,取得后发优势,追赶上先发地区。至于应该选择哪种策略,主要取决于落后地区的发展条件是否与想要发展的产业相匹配。比如,如果发达地区的产业形态是技术驱动型,由于落后地区技术水平相对较低,发展类似的产业可能很难具有竞争力;如果发达地区的产业形态是劳动力密集型或依赖于一定的自然资源,那么落后地区如果具备相同资源,就可能通过学习、模仿取得后发优势。
第三,重点发展附加值高但技术更新迭代相对缓慢的制造业和服务业。制造业是经济稳定的“压舱石”。有研究显示,今天所有富裕的非石油经济体过去都享有至少18%的制造业就业份额[45],且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存在稳健的绝对收敛,由于低收入国家制造业就业占比较小,工业化进程缓慢,会显著影响经济发展的收敛性。[46]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发展制造业就足够,我们还要遵循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根据产业的附加值和技术更新速率,可以将产业形态细分为四类:附加值高且技术更新速度快、附加值高但技术更新速度慢、附加值低但技术更新速度快、附加值低且技术更新速度慢。在经济发展初期,我们凭借低附加值的制造业让中国成为“世界工厂”,但由于在低附加值的制造业中,企业没有足够的激励和能力改善工人福利并提升工人技能水平,因而常常被指责为“血汗工厂”。对于技术更新速率较高的行业,由于技术更新迭代太快,社会大部分人,尤其是低收入者,没有胜任的基础和学习能力。同时,这种行业的劳动力流动性高,企业也没有足够激励为劳动者福利和技能做长远投资,这与共同富裕的要求不完全匹配。高附加值但技术更新迭代较慢的产业,企业利润率较高,具有提高劳动力社会保障水平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这些行业技术更新迭代较慢,政府或企业通过社会投资型政策提高劳动力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获得相对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因此在这种行业较容易形成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赢”格局。在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或可考虑重点扶持这类产业。
第四,注重落后地区内源发展的实质动力和能力。有研究得出我国区域间经济发展收敛的结论,但统计上的收敛并不意味着实质上提升了落后地区发展能力和水平,可能只是中央政府大量投入的结果。[47]这种行政推动的发展模式并没有明显改善落后地区的软环境,甚至可能助长其“等靠要”思想,长此以往不利于提升其内源发展的能力。鉴于此,要以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创新合作为契机,推动发达地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管理经验、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向欠发达地区复制、推广、转移,从而帮助提升欠发达地区的发展与治理能力。
(二)优化资源和机会分配格局
根据对共享性的理解,我们可以模仿罗尔斯按词典排序的正义原则,大致为我国优化资源和机会分配提供一个优先次序:①保障基本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②建立基于公民身份平等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③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资源与岗位机会均等地向所有人开放,④提升弱势群体参与竞争和享受服务的可行能力,⑤为有一定能力的弱势群体提供扶持,⑥为公民提供“额外”的个性化产品。
其中,第①②是所有公民,无论出生、地位、贫穷和富裕都应该平等地享受的福利。由于这部分福利是公民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甚至是保障生命和健康的基础,所以最具有优先性。在我国,目前主要的制约条件有两个,其一是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财产权益。目前宅基地流转范围主要限于集体内部,但真正的需求在外部,要稳步推进宅基地向集体外部流转;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使之和国有土地同价同权、同等入市,增加农民财产权益。其二是区域之间、城乡之间、部门之间、体制之间的差别,事实上导致了同一公民身份享受不同基本公共服务,甚至某些民众还无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并且,越是发达城市,民众可以选择的替代性服务越多,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往往越充足;越是落后地区和贫困农村,民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依赖性越强,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动力往往越弱。这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责任,无论绝对值还是相对值,如果这部分福利没有得到平等保障,中央政府就应该通过调整公共支出结构甚至加征更多的税收来优先保证这部分福利的供给。
第③④主要涉及社会稀缺资源的分配和享用。弱势群体与优势群体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可能存在可行能力的差异,但提升弱势群体的可行能力本身也是稀缺服务,将之运用于帮助弱势群体参与竞争稀缺性资源的分配更能提升其生活品质。在这方面,我国要优先走发展型社会政策之路,通过人力资本投资,促进人的发展能力,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从而使社会福利发挥更多的“生产性因素”[48]。比如,威胁福利政策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福利病”,即过高福利水平可能会导致过低的劳动参与率。我国虽然没有过高的福利水平,但兜底性的社会保障也降低了贫困线边缘的群体参加工作的激励。如果我们让这部分群体接受更多的教育和培训,预期工资性收入也会提高,这也意味着他们不参与劳动的机会成本越高,他们就越有可能选择去工作。这样,提升弱势群体可行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政策,有助于实现高福利和高劳动参与率的微妙平衡。
作为一个最低限度要求的共同富裕,至少要在资源和机会分配上满足前4项条件。⑤⑥是对共同富裕的更高要求。⑤是为有一定能力但仍处于弱势的群体提供扶持,其目的不是出于分配正义,而是致力于提高群体之间发展的收敛性。⑥是为公民提供个性化的公共服务,这已经是一个高度共同富裕的社会,其福利体系中不仅包含发展型社会政策,还包含大量消费型福利政策。在这方面,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
在现有物质基础的约束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核心议程是调整结构,提高社会保障的有效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首先要基于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准则,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关键不是给地方下放更多事权和财权,而是中央政府承担更多事权;同时,改革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的比重,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适当降低劳务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通过扩大税基和提高征收能力来提高财政收入。此外,针对多套房和巨额资产家庭,逐步开征房地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平抑财产性收入和占有差距。在履行方式上,进一步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减少专项转移支付。
其次要调整社会保障结构,提高共享性水平。要稳定离退休金、医保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水平等,短期内不提高或少提高保障水平;同时,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惠农补贴等,缓解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优先推进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逐步实现医疗保险、工商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同时,创新社保基金管理方式,提高基金运行效率。
最后要提高最低生活保障、财政救助资金瞄准度和有效性。在识别上,借鉴精准扶贫的经验,建立多维度指标评价模型,全面、动态衡量家庭经济情况,通过“民生直达”第一时间为困难家庭提供帮助,同时监测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有针对性地改进帮扶方式。创新财政补贴方式,改变对满足条件的贫困户都给予定额补贴的传统补贴方式,根据当地生活、教育、医疗等多维度指标划定最低生活标准,逐户核定家庭收入,通过补足最低生活标准的方式提供补贴。同时,建立财政补贴的动态退出和奖惩机制,对于领取补贴后因为个人激励原因没有创造更多收入的家庭,逐步减少补贴;对于积极创业的贫困户,可以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政策、贷款等方面的额外扶助。
推进共同富裕,不只是增加民众收入一个维度,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是一个系统性事业。我们不仅要从收入端多维度推进,还要将支出端作为政策设计的重要考量因素,在保底线基础上推进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的优质共享。
(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贫富分化不只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相应地,缩小贫富差距、推动共同富裕蕴含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有助于降低、减少社会冲突与危机,同时可以建立更加和谐的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当前,我们已经消除了绝对贫困,但相对贫困、精神贫困、某些制度因素导致的制度性贫困仍然存在。相比较而言,物质贫困与地区性贫困是显性的,容易观察、统计和测量;相对贫困、精神贫困、制度性贫困和群体间的比较往往较为隐性,难以识别、统计、测量,且个体之间致贫原因差异非常大,往往和社会相对剥夺、社会排斥、参与能力不足等因素有关[49],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识别和治理,也就很难依照全国统一标准或区域间的协作脱贫。所以,完善治理机制,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是推动共同富裕不可缺少的一环。
政府可以发挥助推和促进作用,精巧设计相关机制,同步提升弱势群体物质生活水平和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比如可以借鉴浙江省桐乡市“三治信农贷”的经验,将金融与社会治理嫁接到一起,实现政府、金融机构和农户三方共赢的发展格局。桐乡人均国民收入尽管较高,但农户仍然普遍面临创业、建房等方面的资金困难;同时,银行贷款则面临担保物不足、担保方难找、金融信息不了解等难题。金融机构没有基层“触角”,受制于信息不对称,无法精准识别民众信誉。2018年,桐乡市委组织部联合农商银行,依靠根植于村社区的“一约两会三团”治理体系,精准识别和监督贫困户的情况,对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且信用评级较高的农户,一次性给予10万~30万元无面签、无担保、纯线上的信用贷款,有效解决了农户金融贷款的难题,同时也为农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和诚信水平提供了强大动力。
此外,政府并非社会治理制度供给的唯一主体,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或民众自治组织都可能成为制度供给者。享誉世界的格莱珉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市场主体,但这并不妨碍格莱珉银行在营利的同时,帮助小额信贷者提升其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的能力。作为类似于格莱珉模式的一项创新,国务院和财政部2006年开始在部分贫困村试点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致力于缓解贫困农户发展所需资金短缺问题,提高贫困村、贫困户自我发展、互助互济、持续发展的能力[50]。试点工作在贫困户入社、贷款发放、复制推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解决了贫困户发展的融资难题,同时还培养了农户的合作精神[51]。此外,相对贫困人群往往个性化需求很高,更需要一对一精准识别与帮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帮助贫困户改变观念、提供心理服务、开展教育培训、寻找市场机会、提升参与能力和整个地区的治理水平。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我国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而且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较大的收入差距和群体间不公平感。基于此,在推动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还要通过社会融合和发展先进文化来减少收入差距带来的社会冲突。具体而言,这种社会融合要促进人和要素在区域、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取消基于户籍的住房、教育、医疗、社保等限制,推进不同群体间公共服务的共享。同时,还要为老百姓充分参与公共生活提供有效载体,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创造充足的公共空间,让民众在参与和沟通中凝聚共识,形成团结奋进的社会治理共同体[52]。此外,还要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精神文化氛围,让老百姓理性认识共同富裕、期待共同富裕、推动共同富裕、评价共同富裕。
当前,数字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数字化发展可以为识别致贫原因、推进服务下沉、促进信息共享、拓宽参与渠道、提升治理效能、评价治理绩效、凝聚群众共识等方面提供技术方案,增强治理工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让全体人民在共享发展与治理的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效能感。同时也应看到,数字应用对共同富裕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数字化发展并不必然通过“技术赋权”推动社会平等,也可能由于“数字分群”进一步加剧群体间的分化,这显然与共同富裕的目标不相匹配。基于此,推进数字化发展与推进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的逻辑一样,既要通过数字化发展,同步提升整个社会的治理能力和水平,更要通过政府兜底,对那些为数字化发展所“排斥”,无法自主、自助享受数字化发展成果的群体,提供充分的备选方案。

04 结论与讨论

贫富分化不仅会损害社会部分群体的物质生活水平,还会动摇人们通过参与公共生活变成更好公民的社会基础。正如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指出:“随着不平等的逐步加深,富人脱离于公共场所和公共服务,而将这些留给那些消费不起其他事物的人们。当学校、公园、操场以及社区中心这样的公共机构,不再是来自社会不同阶层邂逅的场所,那些聚集公众并充当公民美德教育的场所变得越来越少,人们相互之间的距离也就越来越远。公共领域的虚空,使得我们很难培养团结和共同体感,而这些正是良善社会赖以生存的根基。”[53]
在当代中国推动共同富裕、建构良善社会,需要体现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的统一。当前,我们有基础、有条件,也面临短板和挑战。我们需要在激励相容和制度匹配的原则下,通过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创新,消除那些让贫困累积、让不平等代际传递的制度性因素,激励民众以更加主动、能动的精神状态共创财富、共享繁荣。
当前,中央积极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这是因为浙江有基础和优势,也有很大的探索空间,具有重要而典型的示范意义。共同富裕是关乎国家稳定和全体人民幸福的重大议程,浙江在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过程中,需要率先探索、率先破题,率先走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之路,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浙江示范。在其中,浙江需要有意识地将推动东西部共同富裕列入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议程。这并不是要求浙江承担起推动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的艰巨任务,而是要求浙江既有限度地推动东西部“先富带后富”,又不断验证推动共同富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普遍性、可复制和推广性,从而使浙江在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进程中,同步为推进全国人民共同富裕做出贡献。
中国共同富裕的理论和实践,对上承接着中国古代大同世界的精神美学,对外连接着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追求,它在引领和推动中国人民创造繁荣的同时,也将延伸到全球化的世界中去,为促进欠发达国家和地区脱贫致富,推进高度发达国家和地区共建和谐社会贡献中国方案。在此意义上,中国推动共同富裕,必将丰富全球治理体系的内容与愿景,有望成为共有、共享的全球公共文化产品。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306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 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第37~39页,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3] 吕薇洲:《“北欧福利国家及其批判”论析》,《政治学研究》,2012年第2期。

[4] 参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76页,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版;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5页,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第5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5] 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前言,第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6] 同上,第184页。

[7]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收入略低于贫困线的弱势群体参与劳动的动力普遍较弱,因为他们的收入只要稍微超过贫困线,就会失去大量政府补贴。

[8] 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第58~5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9] 同上,第61页。

[10] 姚大志:《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的后期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11] 李强:《社会分层与社会空间领域的公平、公正》,《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12] Margaret Kohn, “Public Goods and Social Justice”, Perspectives on Politics, Vol.18, No.4, 2020.

[13] 我们尽力寻求最新的权威数据来说明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挑战,但是,对于现实的测算和估计需要很多研究工作,非本文所能完成,所以我们引用了部分既有研究的二手数据作为辅助。对于部分比较滞后的数据,本文单独标注了时间,同时参考相关领域的学者对该问题的最新论述,做出大部分既有文献和相关领域学者普遍支持的判断。

[14]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计算标准,GDP平均增速以1978~2017年的数据按不变价格计算,原始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平均增速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二手数据计算,原始数据参见国家统计局:《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消费质量明显改善——改革开放40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四》,2018年8月31日,

http://www.stats.gov.cn/ztjc/ztfx/ggkf40n/201808/t20180831_1620079.html,2021年6月3日。下文GDP总量、人均GDP及其换算的汇率、城乡收入倍差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5] “国家统计局局长就2016年全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答记者问”,2016年1月20日,

http://www.stats.gov.cn/tjsj/sjjd/201701/t20170120_1456268.html,2021年4月6日。

[16] 罗楚亮、李实、岳希明:《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变动分析(2013~2018)》,《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17] 《2020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快报》。

[18] 《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快报数据》。

[19]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67号)。

[21] “民政部举行2021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2021年5月8日,

http://www.scio.gov.cn/xwfbh/gbwxwfbh/xwfbh/mzb/Document/1704577/1704577.htm,2021年6月3日。

[22] 国家统计局、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公报(第四号)国家贫困县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情况》,2021年2月25日。

[23] 参见魏后凯:《中国地区经济增长及其收敛性》,《中国工业经济》,1997年第3期;朱国忠、乔坤元、虞吉海:《中国各省经济增长是否收敛?》,《经济学(季刊)》,2014年第3期;张静、徐海龙、王宏伟:《知识溢出与中国区域经济增长收敛研究》,《宏观经济研究》,2020年第4期。

[24] 刘夏明等系统回顾了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收敛条件,参见刘夏明、魏英琪、李国平:《收敛还是发散?——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争论的文献综述》,《经济研究》,2004年第7期。林毅夫等认为,产业和技术选择上遵循或违背比较优势原则是一个国家/地区能否成功实现收敛的重要决定因素,参见林毅夫:《发展战略、自生能力和经济收敛》,《经济学(季刊)》,2002年第1期。蔡昉等认为,人力资本禀赋差异、市场机制是否健全、开放水平、劳动力市场扭曲情况是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收敛的因素,参见蔡昉、都阳:《中国地区经济增长的趋同与差异——对西部开发战略的启示》,《经济研究》,2000年第10期;蔡昉、王德文、都阳:《劳动力市场扭曲对区域差距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李光泗和徐翔认为,落后地区技术引进对地区间经济收敛具有积极作用,参见李光泗、徐翔:《技术引进与地区经济收敛》,《经济学(季刊)》,2008年第3期。戴觅和茅锐认为,地区间工业化程度是中国省级之间经济收敛的关键影响因素,工业化程度越高,经济收敛情况越好,但由于落后地区工业占比较小,对总体收敛性的影响显著不足,参见戴觅、茅锐:《产业异质性、产业结构与中国省际经济收敛》,《管理世界》,2015年第6期。

[25] 参见刘志彪:《理解高质量发展:基本特征、支撑要素与当前重点问题》,《学术月刊》,2018年第7期;李金昌、史龙梅、徐蔼婷:《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探讨》,《统计研究》,2019年第1期。

[26] 于良春、余东华:《中国地区性行政垄断程度的测度研究》,《经济研究》,2009年第2期。

[27] 参见冯骁、牛叔文、李景满:《我国市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空间演变与影响因素》,《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杨晓军、陈浩:《中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区域差异及收敛性》,《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0年第12期。

[28] 刘守英:《中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特征、问题与改革》,《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3期。

[29] 参见梁栩丞、刘娟、胡秋韵:《产业发展导向的扶贫与贫弱农户的脱贫门槛:基于农政分析框架的反思》,《中国农村观察》,2020年第6期;李静:《精准就业:可行能力视角下农村弱势群体的扶贫方略》,《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1期。

[30] Gao Q, Yang S, & Zhai F, “Social Policy and Income Inequality during the Hu Wen Era: A Progressive Legacy?”, The China Quarterly, No.237, 2019.

[31] 徐静、蔡萌、岳希明:《政府补贴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

[32] 宋锦、李实、王德文:《中国城市低保制度的瞄准度分析》,《管理世界》,2020年第6期。以收入作为单一标准,该文得出的数据高于早期文献对低保的估计结果,多维度标准的数据则低于其他评估结果。虽然数据上略有不同,但已有研究普遍认为我国低保的瞄准效率较低。2013年实施精准扶贫后,低保的瞄准效率应有改善。

[33] 岳希明、张斌、徐静:《中国税制的收入分配效应测度》,《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34] 宋晓梧:《改革收入分配制度》,郁建兴主编:《畅通双循环,构建新格局》,第126页,浙江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

[35] 参见迟巍、蔡许许:《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与贫富差距的实证分析》,《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2年第2期;李实、朱梦冰:《中国经济转型40年中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管理世界》,2018年第12期。

[36] 沈扬扬、李实:《如何确定相对贫困标准?——兼论“城乡统筹”相对贫困的可行方案》,《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37] Luttmer, E. F. P., “Neighbors as Negatives: Relative Earnings and Well Being”,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120, No.3, 2005.

[38] 这种获益包括物质(比如税收和收入分配),也包括精神(比如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参见Cruces, G., Perez Truglia, R., & Tetaz, M., “Biased Perception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Preferences for Redistribution: Evidence from a Survey Experiment”,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No. 98, 2013;Perez Truglia, R., “The Effects of Income Transparency on Well Being: Evidence from a Natural Experiment”,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110, No.4, 2020.

[39] Hurwicz L., “The Design of Mechanisms for Resource Alloc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63, No.2, 1973.

[40] 参见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

[41] 郁建兴、黄飚:《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新进展——兼论纵向政府间关系的重构》,《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5期。

[42] 参见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兼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杜春林、张新文:《乡村公共服务供给:从“碎片化”到“整体性”》,《农业经济问题》,2015年第7期。

[43] 这层含义可以理解为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共享”。创新、协调、绿色、开放是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但从匹配共同富裕目标的角度来说,“共享”的制度设计十分重要。

[44] 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第27页,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皮凯蒂等人用中国1978~2015年的数据,对我国资本积累、私有财产和贫富分化做了估计,得出了类似结论,参见Piketty, T., Yang, L., & Zucman, G., “Capital Accumulation, Private Property, and Rising Inequality in China, 1978~2015”,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109, No.7, 2019.

[45] Jesus Felipe, Aashish Mehta, Changyong Rhee, “Manufacturing Matters…But It’s the Jobs that Count”, 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43, No.1, 2019.

[46] Dani Rodrik, “Unconditional Convergence in Manufacturing”,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128, No.1, 2013.

[47] 参见刘生龙、王亚华、胡鞍钢:《西部大开发成效与中国区域经济收敛》,《经济研究》,2009年第9期;孙晓华、曹阳:《中国城市经济增长的俱乐部收敛:识别方法与趋同机制——来自中国347个行政区的实证检验》,《当代经济科学》,2018年第6期。

[48] 郁建兴、何子英:《走向社会政策时代:从发展主义到发展型社会政策体系建设》,《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49] 李棉管、岳经纶:《相对贫困与治理的长效机制:从理论到政策》,《社会学研究》,2020年第6期。

[50]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开展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06〕35号)。

[51] 谢岳:《中国贫困治理的政治逻辑——兼论对西方福利国家理论的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0期。

[52] 参见郁建兴、任杰:《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实现机制》,《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1期。

[53] 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第303~305页,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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