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 | 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来了!明年3月1日施行
发布于 2021-09-22 20:13
一、《条例》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国家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的一项法治保障,《条例》整合现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条例》共6章55条,明确了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规范了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规定了登记规范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等,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二、与我们日常工作存在较强关联的内容
(一)为正确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了便利
非自然人客户完整的身份基本信息获取一直是公司,以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行反洗钱义务时难以完成的一项任务,涉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受益人、受益所有人个人信息,客户多不愿意提供,公司获取的手段有效性不足,途径有限,成本很高,导致实际履行客户身份信息登记不完整、不准确。《条例》第8条规定了包括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投资人等非自然人客户信息作为登记事项,第9条还规定了章程、合伙协议等证明资料,以及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等需向工商部门备案。这两条规定,为反洗钱义务主体查询、获得客户信息和资料提供了较为便利和有效途径。
(二)违反有关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
一是《条例》第46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条例》第47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条例》第48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条例》第48条第三款规定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各级主体,应按照《条例》规定,办理营业执照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相关事项备案,妥善保管并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否则将可能面临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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