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丨“全国首家社区动物文明建设协会登记成立暨社区动物文明建设经验推广会”9月19日圆满举办

发布于 2021-09-22 23:43


2021年9月19日是全国首家社区动物文明建设协会登记成立后重要的日子,19日上午9:40成立大会暨社区动物文明建设经验推广会在浙江省杭州市海天社区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会议由杭州市钱塘区海天社区动物文明建设协会、山东大学动物保护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动物法研究所(筹)联合主办,会议邀请了杭州各级犬类主管部门、山东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理工大学等高校学者以及各社区动物文明建设志愿者参与研讨。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庆祝全国首家动物文明建设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文明养犬社区自治法治化实践探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政策法律依据以及运行经验推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钱叶芳教授主持会议开幕环节,向前来参会的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并介绍了本次会议召开的目的和意义。海天社区居民委员会城管委员汪博和野风物业下沙区域总监左涛分别致欢迎辞。

汪博

海天社区居民委员会城管委员

汪博对海天社区成为文明养犬法治化实践的一个主场表示高兴,认为社区、物业、协会联动,流浪动物的确少了很多,而且环境也变得更好,社区也会将动物文明建设作为一个主要工作做。

左涛

野风物业下沙区域总监

左涛认为,养宠问题是每个小区,也是物业公司现在工作的一个难点,因为确实生活质量提高了,但业主自律这一块还是做不到,动物文明建设协会的成立对物业这个工作帮助很大,希望每个小区都有这么一个组织协助小区管好流浪动物和养犬文明倡导工作。

文明养犬法治化实践中基层自治的必要性

刘继华教授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以“文明养犬法治化实践中基层自治的必要性”为主题的发言环节,由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刘继华教授主持。

朱燕副处长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监管处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监管处朱燕副处长认为,社区动物文明建设协会这样的自治组织,是对政府管理的非常有益的补充,也是基层依法治理体系建设的一个探索,希望能够形成成熟的具有复制性的创新和实践经验,形成一些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以便后续政府部门在基层自治方面做一些推进推广。同时,她建议动物文明建设协会在运作的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比如抓捕流浪犬是政府的职能,协会只能协助抓捕,不能越界。

高海波副科长

杭州市城管局市容景观中心市容秩序科

杭州市城管局市容景观中心市容秩序科高海波副科长对海天社区动物文明建设协会今后的工作提出要求,开展宣传活动,为社区养犬人提供服务,在免疫、驱虫方面加强沟通。

严建明科长

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管理科

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管理科严建明科长提出三点意见,一是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肯定是支持我们这个公益社会组织配合政府做一些事情,但前提还是要在法规允许的一个范围内开展工作;二是宣传形式要多元化,可以组织一些公益活动,比如说通过邀请爱犬人士一起来分享养犬过程中的一些故事,来交流一些安全经验;三是要形成合力,在城管局的行业管理以及街道具体管理的前提下,一些政府的相关部门、社区物业以及公益组织甚至是我们市民群众个人都能够参与到这个养犬的管理中来了。

施俊

白杨街道办事处犬类管理负责人

白杨街道办事处犬类管理负责人施俊认为,社区常会因养犬问题纠纷,街道要进行规范。城市养狗中特别是自繁自养品种犬猫的现象非常严重,造成城市里的狗数量居高不下,疫情期间更加严重。这些问题影响非常不好好而且难以困难。现在有了一个社会组织,街道应该是支持,希望大家共同建设好海天社区这个试点。

徐凯讲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徐凯讲师认为,不文明养犬问题以及流浪动物问题,实际上是城市社会特有的现象。陌生人社会、流动社会决定了人的行为与心理:一方面,陌生人社会中人的心灵孤独需要寻找动物伴侣。另一方面,陌生人社会又决定了不规范养犬行为很难受到舆论的控制。高速流动的社会必然导致流浪动物问题不断,高度陌生化社会必然导致养犬行为难以很好规范。因此,为了应对社会结构性难题,必须组织起来。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去解决现代社会人的流动性困境和由此带来的社区动物问题。

朱娟娟

海天社区动物文明建设协会副会长、志愿者代表

海天社区动物文明建设协会志愿者代表,副会长朱娟娟分享了海天社区动物文明建设协会的发展历程和工作成果。她介绍了在有业主投诉不文明养犬行为和流浪动物扰民等情况下海天社区的人性化做法。因为社区、业委会、物业缺少人力、精力和专业能力,海天动文会应用而生,整合各方资源,汇集了本小区及周边小区热心业主、流浪动物救助专业人士、宠物医生等会员团队,在文明养犬和流浪动物管控中分工明确、团结协作,确保协会的工作顺利推进。

社区社会组织设立的政策法律解读

徐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动物法研究所(筹)副所长

“社区社会组织设立的政策法律解读”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动物法研究所(筹)副所长徐凯主持。

钱叶芳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钱叶芳教授全面介绍了社区社会组织设立的政策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0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2017.6)、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2017.1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2020.12)等。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地方养犬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30条。

钱叶芳认为,设立动物文明社区社会组织的意义在于协助政府和基层社区进行动物文明建设,落实习近平动物文明法治思想;为动物保护志愿者正名,弘扬中华慈善文化;维护社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钱叶芳详细介绍了社区社会组织设立的备案与登记两种程序,重点介绍了简易灵活的备案程序以及备案后以合法身份运行可以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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