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实施促进城乡就业创业的落户政策。持续抓好我市“落户便利化”新政的落地落实,实施农村籍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返乡就业创业的落户政策,促进“宜乡则乡”就业创业。各级住建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落实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确保房屋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落户。各级人社部门指导人才服务机构做好各类专业人才(含已在本地缴交社保人员,下同)落户介绍信的开具工作,确保各类专业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集体户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保障农民应有权益。全面完成有经营性或资源性资产的村居股份合作(份额)制改革;全部完成集体经济登记赋码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四上墙”工作;对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应享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促进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教育权利。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并享有在流入地参加中考中招继续升入高中阶段就学的权利。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就读。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就地升学需求。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推出更有力的住房服务保障举措。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在城区、交通便利区域或靠近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非居住房屋及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建设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增加住房供给,解决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产业工人等新市民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和运营机制,确保供应体系运行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全市统一标准的住房租赁备案登记制度和信息服务平台,推进住房租赁网签备案业务网上办理,大力提升住房租赁备案登记率。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促进更广泛充分的就业。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泉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提供培训补贴。持续送政策、送指导、送服务,依托各级公共服务机构为农业转移人口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健全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各类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制定出台更加适应本地区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住房补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购买或租赁限价商品住房、公租房或享受相应的货币化补贴。支持技能人才聚集的工业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以公租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鼓励工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和托育园。对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照我市有关政策给予优待照顾。居住在工业园区公租房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可享受同等就学待遇,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加强人才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完善支持人才创业的金融政策,为人才创业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支持。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加强人才服务机构和服务窗口建设,拓展“互联网+人才”服务,为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待遇落实等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优化完善居住证制度。根据流动人口的实际需求,不断优化完善居住证制度,拓展居住登记时间认定方式渠道,将缴纳医社保、就学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以及水电、天然气、电话宽带、网购等衣食住行消费记录纳入认定范围,进一步提升居住证申领便捷化水平,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进一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做好《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住建局、文旅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八、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力度。完善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政策,市级财政在安排与基本民生相关的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和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等因素。各县(市、区)要切实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统筹用好省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均等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对进城落户人口的用地需求予以重点保障。坚持节约集约原则,综合考虑人均城镇建设用地现状等因素,对进城落户人口实行差别化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保障进城落户人口住房用地,合理安排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用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必要产业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单独组卷,单独报批,做到应保尽保。对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农业转移人口的项目用地。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突破户籍限制,突出保基本、保民生,引导鼓励各地以居住证为载体,全方位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紧缺公共资源差异化提供机制,逐步增加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在基本公共服务配置的考量比重,以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年限、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指标,建立紧缺公共资源供给分配积分制管理机制,合理缩小基本公共服务与紧缺公共资源供给之间的待遇差,引导非户籍人口在居住地长久定居发展,提高非户籍人口落户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措施落实,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进得来、留得下、有保障、能发展。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理清现行不符合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均等化要求、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和管理方式,积极探索创新,不断研究推出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改革新举措。
责任单位: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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